当人们主要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进行生产时,其目的主要在于获得金钱上的利益。他们首先发现了某些获利机会,然后对之加以利用。为此,我们首先要考察什么是获利机会,以及它为什么会出现。
相对独立的万事万物各自都处于相对静止或运动变化之中,这就造成了各种各样的“落差”。“落差”系指某个或某些事物存在着两种状态;用一定的尺度来衡量,这两种状态之间存在着差距,而它们又可以相互转化。落差既可以是自然的(譬如瀑布),也可以是人为的;鉴于我们的统一方法,也就无须时时处处对之详加区分。落差给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机会;通过行动,人们把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例如,我肚子饥饿,而某处放置着食物,这就形成了一种落差;我去吃这些事物,也就是“填平”这种落差。我吃饱了,这种落差也就消除了(无论是否还有食物继续存在)。这就好比水闸打开之后,经过水的流动,闸门内外的水位最终持平。不过,这时,又有新的需求出现,于是我又要去寻找满足这种新需求的对象,再填平它们之间的落差。落差不断出现,吸引着当事人不断地行动。创新也可以视为一种追逐落差的行为,它把资源从一种用途抽调到另一种更好的用途,因此,根据算法理论,我们也就知道落差是永不枯竭的。各种各样的落差吸引着人们永不停息地追逐下去。这是我们看待社会世界以及人类行为的一种方法。在传统上,这种活动又称套利。我们不必严格地拘泥于这些术语的差异。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人展开行为,就是为了获利。主流经济学暗示,社会世界是严谨的、精确的和公平合理的,没有什么空子可钻——这是不对的。“套利”这个词虽然被主流学者严格地限定在极为罕见的“无风险交易”的情形,而实际上,一切行动都可以看作是在“套利”。这就是说,在当事人的眼中,通过行动,他得到的要比失去的多(即使在把“风险”作为一个独立的成本因素加以考虑以后),因而白占了便宜。当然,他的观点有可能是错误的,或者,即使他的观点不能算作一种错误,由于主客观诸方面的原因,其目的最终却未能实现。然而,这并不能否认他在事前持有那种特定认识的事实。
“白捡的便宜”不可能太多,因此,就需要去寻找,去发现。这可以分为两步。人们可能首先发现客观世界存在着许多“落差”,然后再评估利用这种落差的成本与可行性。有些落差位于遥远的地方,当事人无法抓住它,所以最终发现那并不是真正的机会。而有的机会当事人虽然可以抓住,但在进一步考虑到利用它所要付出的代价之后,却发现得不偿失。在排除掉这些虚假的“机会”之后,只有能够获得“净收益”的机会,才会进入最终的选择行列。最后,最优化原理告诉我们,在只能选择一个机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会选择那个获益最大的机会。
以上方法适用于所有的人类行为。具体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指在各种利益当中,以追求金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活动。这就首先涉及价格。当事人观察到了商品价格中所存在的落差。最为简单的一种落差是,同样的一种商品,个人甲以价格P1叫卖,而个人乙却以价格P2叫买,且P2>P1。当事人丙发现了这一点,而且,因为P1与P2都是纯粹的数字,所以丙很容易知道P2>P1。然而,不幸的是,甲与乙处于不同的空间位置,他们并不了解彼此的信息,这就为丙提供了行动的机会。于是,丙以价格P1向甲购入一定数量的商品,然后以价格P2销售给乙,获得的差价收益=(P2-P1)×商品数量。(www.xing528.com)
这里之所以详细讲述这个貌似简单的例子,实是因为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简单。要害并不在于丙是否有能力比较不同报价的大小(主流学者们往往把核心议题引导到这方面来),而在于他的确发现了这样的机会;这常常是不容易做到的。其次,任何类似的套利活动都存在着风险;严格地说,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套利活动。原因之一是当事人不可能完全确保套利过程不会受到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的打扰。而在主观方面,当事人的意向随时都会变化。要是先向甲购买了商品,乙可能撤销购买意向;要是预先与乙签约,甲却有可能撤销出售意向,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常见的。有人可能会说,当前流行的电子交易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风险,然而,电子交易的风险是显然的,并且其中的一些风险是其他交易方式所不曾有的。要进行电子化交易,当事人需要具备一系列的资质、能力与条件,而且要事先具备才行。再其次,这个机会从发现到利用,丙需要支付一系列的直接成本,例如搜寻的费用,谈判、签约与结算的费用,甚至商品运输成本等。最后,对这个机会的把握和利用,占用了丙的时间和精力,妨碍了他致力于其他事务。其代价尽管不易衡量,但也未必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读者可能已经发现,这里讲述企业经营的方法,与主流教科书是不相同的。其特点是,我们把当事人置于真实而非假设的环境中,在算法原理的支撑下,来看他们如何行为。这会引起许多基本的细节与主流的传统有所差异,最终将会形成一幅完全不同的画卷。下面我们将把生产活动添加进来。
上述套利过程其实也是一个生产过程。在任何“存在”都被实体化的条件下,任何活动也就都可以视为生产活动;这是没有问题的。套利过程(或者商业活动)可以视作把“位于某处或处于某人控制下的商品”转变为“位于另一处或处于另一人控制之下的商品”的过程。如前所述,它们可以视作“两个不同的商品”。
然而,典型的、或者传统上所指的生产活动,却是这样一类情形:某产品是有销路的;制造该产品的各种要素的总价格,低于该产品所叫买的价格,但是,该产品却需要制造出来,而制造(也即生产)需要显著地耗费时间。耗费时间是生产的突出特征。经济学家们在习惯上经常(不正确地)忽略其他活动的时间耗费,但却没有人试图忽略生产活动的时间耗费。生产还引出了其他大量的重要议题,对此我们要次第地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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