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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与限制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经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有了所有权,才有了商品交易。根据不同财产与商品的具体性质,相应的权利规定往往也会有所不同。在自然与人造物品的海洋中,财产与商品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已经界定了所有权的对象也是有限的。诸如所有权之类的权利规定成为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权利规定尚未到达的地方则提供了经济活动的方向。

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与限制

人们谋求生存的最为简易的方法,就是摘取自然的果实。自然的果实有时候很丰富,有时候却相对贫乏。这就是传统教科书所强调的稀缺性。按照主流的观点,稀缺性导致了经济活动。我们首先要来扩展地说明一下这个概念。

稀缺性并不仅仅指有用物品的绝对数量的多少。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个人的需求、人口的数量到“总需求”的有限性。社会世界与经济活动的总规模都是有限的,这是算法经济学需要加以强调的。这种有限的总规模与自然界的总规模之间形成了一种对比。不难理解的是,可以为人所用的自然物,只要在数量上显著地超过人类的需求,就可能被近似地理解为具有充足的、甚至无限的供应,例如空气就是这样。地球上的空气数量实际上并不是无限的。反之,自然物的数量只要被认识到可能有所不足,那么就会发起对它的争夺。

上述数量是指被当事人主观地判定的数量,而不是纯粹客观的、实际的数量。当事人对于数量的判断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可能是确切的,也可能是模糊的。并且,在存在时空因素的环境中,“稀缺性”尤其是指有用物品的供应未能到达需要它的空间位置,或者到达得不够及时。“远水不解近渴。”处于远方因而无法得到及时利用的物品,对于当前来说,就是无用的。

“稀缺性”是大多数有用物品的一种不那么令人满意的性质。许多自然物还具有其他不能令人满意的性质,数量上的不足只是一个方面。由于主流经济学特别强调数量因素,这些其他的性质就被隐藏起来了。这是主流经济学暗地里取消结构因素的表现之一。总之,自然的果实在诸多方面都不那么令人满意,这才是人们发起经济活动的原因之一。这尤其是指发起生产活动,对此我们稍后论述。

“稀缺性”尤其引起了人们对于自然果实的争夺。借助关于生产的知识,人们逐渐知道了其他许多不可以直接用来消费的物品,实际上也是有用的,其用途就在于它们可以用来生产消费品;于是,争夺的范围扩大了。

这种争夺导致了所有制的产生和所有权的划分。各种稀缺的资源与有用物品,根据其历史渊源以及某些规则,被分别划分和定义为某些人的“财产”。这种划分和定义是通过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它同时具有自愿约定与强制的双重性质。市场经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有了所有权,才有了商品交易。商品交易,就是商品所有权的改变。

新古典主义者的眼中,制度一般不被看作思维弯曲的产物,而是完美理性的一种体现。这种观念实际上是相当怪诞的。新古典主义者可以举出的一个“完美制度”的例子,就是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转显得那么必要和迫切,几乎到了毋庸置疑的地步。然而,这种认识不过是一种幻觉。这是爱因斯坦所说的“理论框架决定了我们能够观察到的东西”的典型例子。用中国的俗话来说,这就叫做“灯下黑”。

让我们来概略地审视一下与此有关的各种浅显的事实,并品味一下其中的道理。(www.xing528.com)

首先,所有权作为一种“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产权),它的内涵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产权内涵的界定是历史的,是在实践中不断变动和发展的。一个人虽然可以在名义上拥有某项财产,可是,他可以拿这些财产来做什么,来行使什么样的具体的权利,又要相应地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在不断地被具体的法律所明确、所规定、所改变。这是因为人们对于具体的财产、商品、它们可以给所有人以及其他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影响都只拥有有限的知识;这些知识有的彼此矛盾,有时则会发生变动。鉴于法律的制订需要付出代价,社会一般不会就这些问题做出多余的规定,总是碰到什么问题,才会去考虑和解决它。根据不同财产与商品的具体性质,相应的权利规定往往也会有所不同。

在自然与人造物品的海洋中,财产与商品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已经界定了所有权的对象也是有限的。对于许多事物与对象,社会都不曾设置所有权。例如,对河水、海洋、垃圾与无人区的所有权大都不存在,或者界定得非常模糊。最为重要的是,人们的行为具有广泛的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的范围远超我们通常用“外部性”这个概念所概括的范围。这种相互影响中相当比例的部分都用产权、人权等权利条款予以覆盖了,然而,还有大量重要的部分都处于法律未曾明确关注的状态;即使依赖于习俗,也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笔者要在这里提出的一个重要论点是:经济活动不仅发端于人对物理世界的知识,从中发现了套取利益的机会,而且起源于权利规定的不完善。权利规定的不完善意味着可以“占便宜”,可以不付代价(或者少付代价)地享用某些资源,利用某些机制或者性质,等等。诸如所有权之类的权利规定成为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权利规定尚未到达的地方则提供了经济活动的方向。我们可以把经济活动理解为“钻空子”。企业家们都是尤其善于“钻空子”的人,他们对于制度的不完善性大都具有深入的、超常的观察和理解,并且特别善于利用这些发现。

举例来说,企业通过购买各种要素、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获得了利润,而利润正是企业内部的种种操作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所取得的结果。假如能够对与各种要素、人员、操作以及条件相连带的责权利给予完善的定义或界定的话,那么利润应当被它们瓜分完毕才对。这正是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思想。然而,各种责权利关系的界定是不完善的,无论法律的规定、习俗的约定还是当事人的意愿,都体现出对相关要素的功用估计不足,都只对相关要素的报酬提出了相对固定的、模式化的要求,这就产生了一笔不与任何要素报酬相对应的、“白白得来的”收入,即利润。这就是我们在本书中要反复论述的算法式的利润观。比较全面一些的说法是:模式化的要素定价机制会消灭某些创业机会,但又会催生另一些创业机会。

信息与知识的外溢尤其显著,以至于对它们进行完全的产权界定根本就是不能设想的。例如,一个人无论兜售他的产品、情报或者发明,他都要让别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它们。销售合同签订之前的这种兜售活动,对于其受众来说,大部分都是免费的、不设条件的。这就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漏,引发竞争者的模仿。这绝不是枝节问题。有效的、有益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免费制度(也即言论自由)的基础之上,不可能对任何利益都在事先就规定好分配方式。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另一个要害。

这个道理还可以从负面的意义上进行阐述。例如,由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欺骗通常并不容易受到调查、认定与处罚;不那么明显和严重的欺骗情节,司法机关通常根本就不受理。不少生意人发现了这种不对称性,于是就把它用于获取经济利益。他们经常进行夸张的宣传,轻率地做出各种廉价的、本质上近于无效的承诺。所以,生意场上的骗子要比其他地方更多,这是一种生活常识。当然,生意人既可以把这种“钻空子”的本事用于消极的方面,也可以用于积极的方面。开发新技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在不同物理对象的不同属性之间)“钻空子”的行为,这是一切生意、企业以及一切人类活动的一个本质。

算法理论同时为说明权利规定和权利规定的不完善提供基础。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推论:产权制度对于经济效率既是一种促进,也是一种束缚;人类对于产权制度以及经济效率的追求在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效率,这就好比牧羊人的鞭子往东指,羊群就往东走;往西指,羊群就往西走。产权规定也并不是越清晰越好;在产权的清晰度[4]与界定产权的成本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典型的例子是自助餐。自助餐中不限饭量的规定似乎鼓励了对食物的浪费,可是,这种制度保证了客人以较小的价格享用了相对丰富的食物品种;其所采用的大批量烹制方法也降低了生产成本。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了它在特定的场合中仍然是相当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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