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章的最后一个小节,我们再来探讨一下经济与社会(按照一种习惯用法,这是指社会中除经济以外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
马克斯·韦伯的成名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说,新教的某些教义有利于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这是西方国家在世界上取得超前地位的一个原因。这样的论点给社会学家们带来了安慰,因为它反抗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各个流派曾经一齐围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但却大都对其经济决定论感到满意。例如,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教科书《经济学》第十版中就曾经这样写道:“属于上层建筑的信仰、法律和意识形态是生活的物质条件和阶级的物质利益的反映”[21],这种“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历史的经济解释也许可以列入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22]。这是社会科学分裂的一种表现。
人们的思想(包括宗教)对于客观现实具有影响力,这一点竟然需要进行论证,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这表明社会科学已经陷入了一种误区。思想不应该对社会现实具有影响力吗?若果如此,那么,在各种“非思想的”事物相互作用的链条中,思想岂不就可以隐身或略去了?思想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这是我们要对社会学家提出的问题。至于经济学家们所推崇的经济决定论,这个命题的含义首先就是不清楚的。事物甲为什么要被事物乙所“决定”?既然被“决定”了,那么甲还有什么独立性呢?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其次,诸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样的命题,则是一种自相矛盾;因为,“反作用”的存在恰恰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不了上层建筑。
世界曾经处于这样一个时代,在当时,人们普遍相信研究对象可以简化为简短的公式或命题——无论该对象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因此,种种豪言壮语和“一刀切”的理论层出不穷。现在看来,这不过反映了知识分子们一种典型的自欺心理:因为简化对象对我有利,可以使我省心,因此,我就确信对象一定可以简化。即使在发现简化的方法行不通的情况下,仍然难以从决定论的话语中解脱出来。算法的中立立场则可以解救我们。心与物是独立的、平等的、各有其特点的存在者,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问哪个会决定哪个呢?或者,即使在历史终结时(这个时刻我们无法看到)发现的确存在着某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它们在历史过程中仍然会表现为双向的相互作用。所以,我们的办法首先就是取消这个问题。
其次,在取消这个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来探索一下人们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当人们在问“社会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时,显然是在问物质财货与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统称为“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问题。经济活动一贯被认为是在“制度框架”之内进行的活动。如前所述,“制度框架”其实只是人脑中的一种思想,它必须被定性为知识的一种特定的类型。只要我们明确了这个大的范畴,就可以立即得出结论,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不过是心与物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时,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这个词中包含的精神因素多一些,而“经济”这个词语中包含的物理因素多一些。这又是人们通常的另一种理解,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可以通过把思想(或精神)与物质并列地视为不同的实体或客观实在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制度框架”的说法所包含的另一层意思是,“经济”被视为快速流转的活动,而“社会”则作为一种存量来对流量起支撑作用,所以,它又涉及了流量与存量、静态与动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算法理论从根本上解答了这个问题,并且,它强调了流量与存量都可以是思维性的,并且都可以是思维因素与物理因素的某些结合。社会中的任何事物在原则上都是可以变化的,只是,它们各自的变化速率有所不同,甚至在直觉上差异悬殊。这种差异则导致了其中的一种以另一种为背景,或者另一种成为它的“框架”。
“经济”被理解为一种交易关系,并且往往与货币相结合,社会则被理解为“非交易性的”。交易关系在本质上是对事物的数量关系的一种刻画(无论是否使用货币)。如前所述,经济学暗含着“价格至上论”的命题,因此它错误地主张了“数量可以吞没结构”。一旦这个地雷被排除,那么这个意义上的“经济―社会”之辨也就得到了答案,即:事物的性质与数量是独立的、平等的和相互转化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人们同时运用数量型数据与非数量型数据进行计算,既展开结构化行动,也展开单纯操作数量的行动;经济活动中包含着广泛的结构因素,而社会活动中也包含着大量的数量因素。商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本身的独立性有关,而这种关于独立性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关于可分性与不可分性的问题)是与同质性和异质性紧密相连的,这类问题与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大体上是等价的。
“经济”还被理解为一种包含着较多客观性的活动,而“社会”则包含着较多的主观性,因而,经济学被认为比较靠近科学,而其他社会科学则被认为比较靠近人文。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同时需要强调指出,这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假如认为经济是纯粹客观的,社会是纯粹主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绝对的界线,这就不正确了。把客观性与主观性进行分离的做法是算法理论所要竭力反对的,理性与非理性、主观性与客观性需要彼此掺和在一起,实际上它们共存于任何类型的计算以及任何人类行为之中,因而是不可分割的。
这么看来,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区别也就相当模糊了,这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技术性的,而包括经济系统在内的社会的各个分领域,也就都只能技术性地予以定义。不过,除了我们将在下一章开头探讨一下经济学的定义,我们暂不详细定义社会系统的各个分领域,因为,这样做的必要性现在看来还不够显著。鉴于本书的主题,对社会领域的泛泛考察,我们暂且就此打住。其中的部分议题将会在后文的其他题目下有所复活。
在经济与社会之间建立起的种种一致性,可以支持我们相当自由地进行写作;我们可以在经济议题与其他社会议题之间自由地来回穿梭,几无禁地,也不必担心违反了什么“原理”或“准则”。实际上,这种学术风气已经流行了许多年了;现在,算法理论的目标是,要让这种方法具有正式的理论地位。下一章的算法经济学,也将要正式地实践这种方法。
【注释】
[1]参阅[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年。
[2]虽然被尊奉为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本人的立场其实是相当综合而平衡的。例如,他大谈神学和宗教,并且自创了“人道教”。
[3]胡塞尔非常笨拙地说,这是一种“意向性”。这个术语含有某种错误的本质,对此笔者已经做出了批驳,可参阅《原理》第7.1 节。还是让我们放弃他的术语吧。
[4]引自王诚、宋佳兴编著:《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第149 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为了便于普通读者理解,文字说明由笔者撰写。原文中注释“(2064)”疑误,修改为“(2065)”。
[5]思想实体化(尤其是以算法的方式所进行的实体化)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轻松地解决了逻辑学中所谓的“自我包含”这个悖论:“我说谎”这个命题所指称的对象是否是它自己呢?如果是,则命题与自身就相互矛盾了。解决这个悖论的传统方法(或者“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就是命题要把自己排除在外,而在规模十分微小的“元计算”基础上,串行计算方式必然是把自身排除在外的,元计算只能以“过去的自己”(也即关于过去计算活动的记忆)为对象,而不可能以“现在的自己”(也即正在进行元计算的“自己”)为对象。
[6]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5 年,第18 页。(www.xing528.com)
[7][瑞士]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钿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年,第15 页。
[8]如同许多研究者都把自己的孩子作为观察研究对象一样,我儿子的成长过程也为我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有一次,孩子的头不小心碰撞在家具上,孩子哭了,经过大人的安抚,孩子逐渐恢复了平静。等大人离开之后,我惊讶地发现,他竟然独自走回原来发生碰撞的地点,然后再用脑袋轻轻地重复刚才发生的碰撞过程,一副认真研究的态度。
[9]我要再次提供一个实际发生的事例。约在两、三岁时,通过阅读图片和实际观察,我儿子记住了数十种汽车的商标图案,可以轻松敏捷地辨认大街上行驶的几乎所有汽车的品牌。更令我惊讶的是,我在偶然中发现,他同时记住了各个不同品牌汽车的轮毂造型,因此,他可以在未看到品牌标志的情况下仅凭轮毂的形状就迅速辨认出这是什么牌子的汽车。对于成人来说,这种记忆策略是笨拙的,是不必要的,可是,儿童实际上却采用了。这是他在受到较少引导的情况下自然自主地发展出来的。他为自己的这一本领得意了很长时间。后来,他感到厌倦了,不再玩这个游戏了,过了一段时间,这些记忆也就退化了。设想一下,假如儿童同我们成人一样,认为保持这些记忆关乎自己的饭碗,以致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重复和强化它,它怎么会被遗忘呢?难道到了三岁末的时候,这些记忆即使经过重复也难以保持下去吗?这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10]例如,有些人试图提出,婴儿天生就具有妒忌心。而中国的儒家认为,仁慈与孝心是天生的。
[11]在传统上,“关系”不被理解为实体,而是指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之间”。然而,在人与人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中,其中的某些部分是当事人有意建立起来的。例如,两个人互为朋友,是以双方各自对对方特征的记忆和身份的识别为基础的,尤其是以“我知道他知道我认识他且以他为朋友,反之亦然”这样的共识为条件的,这就需要各自分别在自己的大脑中建立特定的数据和程式,否则这种“朋友关系”就不会成立。所以,显然,这样的“社会关系”就是一种知识或者“人力资本”,它是实体化的。这种社会关系有时也称为“社会资本”,因此,社会资本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资本型态的什么“新的”或“特殊的”资本,而只是知识资本的一种具体型态而已。
[12]参阅[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年。
[13]输入大脑的思想除非被当事人明确拒绝,否则它就将优先考虑被接受。即使不被明确地接受,也将潜移默化地产生影响力。在心理学上这被称作“首因效应”。因为对于既有思想的拒绝需要通过进一步的(高阶的)计算才能决定,这就需要额外地消耗心力。由于这个原因,一般地说,对思想的加工深度具有持续衰减的倾向。
[14]按照儒家的传统,诸如“宣传”这样的词语并不是像在西方社会中那样,是贬义的。这不仅是语文学的问题,而是因为,思想教育在儒家传统中具有突出的地位,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
[15]参阅《论语》第2.3 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这里采用了阿拉伯小数来标注《论语》的章节顺序,本人主张并公开建议把这种方法作为通用的标准方法来引用《论语》。本书后文中都将使用这种方法。
[16]《论语》第13.23 节。
[17]《论语》第2.7 节。
[18]《论语》第15.6 节。
[19]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年轻的学生们往往心怀天下,无私地参与社会活动,积极推动社会进步,而随着人到中年,家庭负担日益沉重,也就变得自私和“势利”了,由此可见,诸如自私自利、经济利益之类的东西其实是一种后天习得的类型化的知识,而并不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20]《论语》6.20 节讲述了这个道理。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21][美]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版)》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第314 页。黑体字部分原文为着重号。
[2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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