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解释适用于有关行动的信息传递得比较良好的情况。通常,当所涉事项不够重大时,人们可能不会精心地进行盘算,也不会仔细评估他的行为究竟是否有人注意,而只是按照多年生活所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习惯行事。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一种情况,这就是,善事并不只是“做给别人看的”,“做给别人看的”想法太急功近利了;善事也是为自己而做的。社会科学不必排斥这种情况,算法框架则可以包容这种情况。
首先需要立即对上一小节的论述做出的一个补充是,“打抱不平是一种天性”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对方的不良行为引起了憎恨的情绪,进而引发了惩罚这种行为的冲动,而根据5.7.4 节的论述,这种情绪可以视为“硬软件”自动计算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天性”的成分,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的。它是一种“客观的”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机制。当事人固然可以压制这种情绪,但它的“客观性”表现在,这种压制需要消耗心理上的资源。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当事人宁愿放任这种情绪的发泄。只要“硬软件”是天然的和难以修改的,任何人都会具有追求这种“心理利益”的倾向。这个道理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人们即使在私下的、不必证明自身品德的场合也会惩恶扬善。行为主义解释的弊病在于,关于“人类天然具有惩恶扬善倾向”的命题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人(作为一种生物体)具有趋利避害的倾向,而关于利害的判断则应视为后天的和思想性的。思想认为利害是什么,“硬软件”才会相应地避趋之,理论框架只有如此建立,方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人有不得不去设法予以满足的欲望和需要,也有可以自由选择和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发现,后者大多是心理性、精神性的。尤其是在人的各项基本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几乎可以说,大多数的娱乐和享受都是如此。即使表面上呈现为体力活动的,往往也是如此。例如,作为业余爱好的各种球类活动,都带来很高的精神享受;假如只是为了锻炼身体,大可不必搞得如此复杂。旅游、赏景、听音乐、看影视剧等就更不必说了。大脑为什么会产生愉悦感,如同5.2 节所述,我们的确可以对此做出某些理解,但我们可以不必把它作为正式的或核心的理论;正式的理论可以从这个地方开始,向后延伸。这就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愉悦感(或其他美好感觉)而产生的各种爱好与追求主要是后天形成的,因而是有理由的,在原则上是有可解释之处的,而在理论框架中则应当视作内生的。一个人愿意花费巨资冒险去进行太空旅游,他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一个人爱好钓鱼,他要达到的目标又是什么?前者可能与他的好奇心有关,后者则与他的历史经验有关。这些原因可能是高度个性化的,甚至是私密的。这方面的考察是很值得进行的。但是,由于单独地解释每一个个案,可能颇费周折,因此我们也可以暂且简单地采取一个一般性的态度,即:无论个人具有怎样的爱好与追求,我们都不感到惊奇;在理论分析中,我们都认为它们是正常的,并不总是需要进行特别的解释的。
这个态度可以扩展到社会性的议题上,此即:理论分析应当允许当事人把任何社会性的对象发展为一种爱好,一种目标,甚至作为他的终生追求。个人可以被动地、迫不得已地、理智地遵守伦理道德,也可以爱好它。这是“自由”一词应有的含义之一。个人可以对他人的悲惨处境感到伤心,也可以从利他行为中获得愉悦。个人可以爱好人际的和谐、他人的欢笑、社会的有序以及文明礼让,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呢?有人可以沉溺酒色,有人也可以迷恋诗词文章,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呢?认为“利他主义需要进行特别的解释”的看法,实际上就是“厚此薄彼”。在经济学家们的眼中,任何物质享受都是天经地义的,而文明的、道德的、高尚的精神追求反而令人不安了。这就再次涉及我们的基本观点,即新古典主义实际上把精神活动置于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上;新古典主义的本质,就是不愿意平等地对待精神与物质。反过来,只要我们平等地对待精神与物质、自然与社会,上述问题就不会成为问题。既然精神与物质都是客观实在,当事人也就可以如同喜欢物质那样来喜欢精神,就可以如同爱好美食那样来爱好美德。这个意思是很微妙的,它在现有的社会科学文献中也是绝少提及的。这正是算法理论可以产生的一个核心效应。
可以说,孔子对于上述种种算法式的道理都洞若观火,所以,他要把情与理沟通起来。德行不仅是一种实用和算计,也可以成为一种爱好。由于心理性的爱好具有内生性,故而,社会才可以利用这一点,把实用的考虑夹带进去,通过实施社会过程,使实用性转化爱好。为了构建稳固的社会秩序,仅凭功利上的算计是不够的,加上舆论监督也是不够的,还要使美德成为个人内心的精神价值,成为关起门来自我欣赏和自我享受的东西。[20]在这一过程完成之后,美德就跟吃饭穿衣一样,即使离开了来自社会的压力,个人也会自觉地追求它。(www.xing528.com)
当然,个人服从于伦理道德体系的动机,必定是多方面的,必定包含着以上各种因素。现在再回到交易论以及关于社会监督的讨论。在社会监督缺位的情况下,个人有时仍旧就像社会监督依然在场的时候那样,恪守伦理道德,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假如个人单独就社会监督缺位的情况另行开发一套行为模式的话,个人就必须不停地在这两套模式之间进行转换,这就带来了额外的麻烦,也增加了操作错误的风险。一旦操作错误,个人就会被认为是“伪君子”,经过长期努力建立的道德形象也就毁灭了。实情只有一个,实话最容易讲,老实人最容易做;假话讲多了,心眼儿太多了,也就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这是一种算法式的道理。这个道理可以作为关于行善的“习惯”的补充说明。
基于这种道理,还可以进一步认为,如同监督别人一样,个人也会监督自己,也会对自己进行评价。串行作业方式下的反思机制保证了这种自我评价是可以进行的。个人在独处时作了善事,这叫做“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当个人再转向面对社会时,他的自信心增强了,他可以坦然地、理直气壮地以“好人”自居,这会影响到他与别人打交道时的态度。假如个人在背地里做了坏事,他自己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好人;再当他转而面对社会时,他也就没有什么底气,甚至不得不临时作假,强装好人。这将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
这里还要顺便强调一下,通信在社会中的意义是丰富的,远非传递信息那么简单。上一小节讲到了人们之间的相互观察和监督。此外,就像甲可以通过主动询问了解乙的内心一样,乙也可以通过主动询问来了解甲的内心;这时,甲将处于无可回避的境地。如果进行撒谎,就将面临受到别人谴责和惩罚的风险。别人还可以主动要求甲做出有约束力的承诺,然后再来监督承诺的实施。这就是缔约。这种方法能够避免了解他人内心的困难性。对通信手段的这种用法表明,心与心之间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它们可以彼此捆绑在一起;行动的实质并不完全是由个体自由地创造的,它可以预先被其他个体所限定。总之,人与人、心与心可以直接地、实质性地进行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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