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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概念探析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古典主义的决定论之下,个人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决定”行动方案,所以,既不存在个人的自由,也不存在自愿与强制的问题。“自愿”与“强制”问题是有关政府内生和政府性质的重要议题,因而它们是重要的社会科学概念。“强制”成立的一个要件是甲方必须具有“对乙方进行强制”这个意图。“强制”主要是指使用物理手段有意地对他人施加违背其意愿的影响力。

政府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概念探析

当我们采取“算法的态度”的时候,“公共事务”自然就会出现。为此还是先来观察一下人的肢体动作。一个人针对某些物体展开某些行动。人的四肢的长度肌肉的力度都是一定的,或者是有限的,而对象物体的尺寸却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导致了,行动者通常只能直接地操作一定尺度范围之内的对象,而不能直接操作尺寸过于庞大或过于微小的对象;并且,所操作的对象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与周遭其他物体的分界要比较清晰。当一个对象物体在当事人的操作之下发生运动或变化时,不会全面地、密切地、即时地、敏感地、高强度地引起其他周遭物体的变动,或者,这些物体各自变动的程度、速率或姿态是不同的,并不要求当事人把它们“捆绑”起来,当作一个单一的对象来看待;否则,对象就要重新进行划分了,“单个对象”也就要重新进行定义了。然而,另一方面,有些对象的体积过于庞大,难以进行有效的分割,难以使之缩小到单个人可以独立进行操作的程度,那么,怎么办呢?办法之一就是两人或多人联合进行操作。这就是说,行动者的一端与对象的一端两方面都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对象物的划分与作业的模式实际上是同时建立起来的,这就至少造成了四种作业的模式:单个人操作单个对象,单个人操作多个对象,多个人联合操作单个对象,多个人联合操作多个对象(参阅图表14)。

图表14:公共品的产生

只要定义了个人身心能力的有限性,加上对象物(包括思想)的尺寸与规模的参差不齐,公共品的产生就很容易理解了。

类似的道理需要进行反复的说明。在上述这些模式的建立中,“个人的有限作业能力”无疑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正是这个因素导致个人必须选择和划分对象物,必须定义什么叫做“单个对象”,以及在对象物难以进行有效划分的情况下,联合他人进行共同作业。“公共事务”或“公共品”正是从这个道理中产生的。现在我们只需要加入思维和计算的因素即可:“个人的有限能力”包括了做物理动作的能力和进行计算的能力,而“对象”则可以从物理对象扩大到思想,以及这两类实体的某些结合体。大型的物体需要多人联合操作是容易理解的,大型的公共事务需要联合操作的道理其实是相似的。这种事务被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被认为不适于做进一步的细分。其中的思想对象与物理对象都已经沉淀和凝固为“物”,行为者只是把它们当做一个整体来操作,而不再单独激活其中的思想内容。完成这个扩展之后,后两类模式(上图C 与D)中的对象物,便是“公共事务”或“公共品”。既然人的身心能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也就不能指望所有行为对象的尺度恰好符合个人独立操作的要求,于是,“多个人联合操作单个对象”以及“多个人联合操作多个对象”的情形在原则上也就必然会出现在某些地方;这是合乎逻辑的。当然,前两种情形同样也会出现,这也是我们可以做出的基本推测。所以,社会世界中将呈现出以上四种模式的混合状态。而事实情况不正是如此吗?当然,这个推理无法使我们确定每个具体地点的状态究竟为何。具体的问题需要到具体的环境中去分析。这里所能提供的,就是这个一般性的、同时有些模糊的“原理”。

在内生了“公共品”之后,我们再转而探讨一下“自愿”与“强制”这一对概念。

在新古典主义的决定论之下,个人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决定”行动方案,所以,既不存在个人的自由,也不存在自愿与强制的问题。新古典的最优解既可以说是“自愿”做出的,也可以说是被各种条件所“强制”的结果;其实这些说法都是没有意义的。“自愿”与“强制”问题是有关政府内生和政府性质的重要议题,因而它们是重要的社会科学概念。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理论性地理解这一对概念?(www.xing528.com)

首先在于,我们需要科学地、理论性地理解自由。如前所述,关于有限理性的算法理论为此提供了一个基础,它使得“自由”这个概念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观察者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常识上的自由据此就可以获得理论地位。自由首先是指思想上的自由。个人可以自由地思考和选择,人们之间也相互知道对方拥有思想的自由,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可和赞同对方的思想自由——这是探讨“强制”与“自愿”的前提条件。其次,苹果被人吃掉,我们不认为苹果是“自愿”的;洪水迫使居民迁徙,这也不是一种“强制”。从这些事例中可以认识到,这些概念不是针对自然物而言的,它们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态度。也就是说,它们系指意识的具体内容。离开了意识和意图的在场,就无法达成相应的定义。例如,甲做了某事,他的行为意外地影响到了乙,致使其不得不进行某种行为,这并不构成对乙的“强制”。“强制”成立的一个要件是甲方必须具有“对乙方进行强制”这个意图。这是法学上的定义方法,而这个例子最能说明“意识作为理论模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的道理了。不过,无论如何,乙方在此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仍然多多少少具有一些“被迫”的性质,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第三点,即程度性或技术性的原因:乙受到影响后是否还具有其他的选择,其他的选择是否足够明显而易于实施,甲的行为是否“正当”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正当性”“权利”等术语都是关于利益分配的一些技术性标准,它们也需要参与到定义的过程之中。一个人进行选择的空间倘若很小的话,就不能认为他做出某种行为是“自愿”的。

“强制”主要是指使用物理手段有意地对他人施加违背其意愿的影响力。由于“思想现象”不容易被观察或探测到,所以进行强制的目的主要意在迫使他人做出某种外显的、物理化的行为。对思想的强制比较困难,而对言论与行动的强制比较容易;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对思想的强制在原则上也是有可能的(例如使用药物手段)。现代国家则着重于管理外显的行动,而对言论和思想都持宽容的态度。思想、言论与物理活动的平等并列为这种比较分析提供了基础。

进一步地,在自由的状态下,甲要做某项决定,其他人则听凭他做出决定,准备被动地接受甲所做出的决定的后果,而不主动地施加某种影响力去引导他;这时,甲的决定就是“自愿地”做出的。反之,甲要做(或者不做)某项决定,乙却有意地、主动地施加某种影响力,以图引导他做出某种乙所期待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乙主动地向甲提供某些信息或算法时,叫做“劝说”;当乙向甲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算法时,叫做“欺骗”;乙还可以预先声明甲怎么做时他将怎么做,以图阻止甲这样做,这叫做“威胁”。这些概念现在都具有了算法的和科学的意义。

上面提到了“主动”与“被动”,“作为”与“不作为”等概念,这些概念也都可以予以算法式的解释。“主动”这个词是指在一个相对静态和自由的地方发起一项行为,从而引起这个地方发生了某种局部性的改变(也即产生了“相对运动”),并且,这项行为不被视为早先发生的或业已存在的其他因素、现象或变动的直接后果;这时,我们说这项行为是“主动的”。“被动”是指甲的行为在乙的行为之后发生,并且被认为是乙的行为所引起的,是乙的行为的直接后果。含义类似的概念对是“积极”与“消极”。相应地,“作为”是指相对运动,“不作为”是指相对静止。定义这些概念的元素包括我们要容许动态与静态以离散的方式进行相互混合,因而不必说明为什么某个行为发生时周边的其他事物依然如故地保持静止,而只是引起了另一些特定的改变;还要容许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作为一种混合状态而存在,以便在把某两个特定的行为紧密联系起来的同时,不必非得如法炮制,也要在其余的行为之间作紧密的因果联系。所以,“社会性对象(例如行为与状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当事人或者观察者)的眼中具有亲疏之别”这一点是产生这些概念的基础。自由意志、闲散状态与忙碌状态的并存等也都是在理论上需要预先予以论证和刻画的要件。如果我们意识到了这些基础性元素的必要性,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些概念对于经济学者们来说那么陌生和突兀了。

当然,还可以再重申一下:种种算法的元素是高度一体化的,我们只是在不同的段落中强调其不同的侧面而已。当我们强调一种元素时,绝不意味着另一种元素在这里被抛弃了。原因就在于:话必须一句一句地说,我们没法儿一下子说出所有想说的话。另外,这里对有关术语所做出的理论性的解释并不意味着严格的“定义”,严格的定义固然在计算机模拟的环境中是必需的,可是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恐怕是难以做到的;我们的定义和论述只能以大家所共享的常识与直觉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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