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一个小节,专门献给制度经济学。前两小节对于芝加哥学派在整体上所做的评论,原则上都适用于制度经济学。鉴于前文对于这一议题已经多有涉及,这里的评论也只是概略性与补充性的。
据说,主要存在于美国的制度经济学与德国历史学派之间具有亲缘关系。对于老制度经济学而言,作为一种异端学说,情况也许如此;然而,到了“新制度经济学”时代,很大的变化发生了。当时,主流经济学正在美国如火如荼地发展,而制度经济学家们相信,他们的工作与主流经济学是相容的。例如,商品交易需要以产权的存在为前提,这个道理似乎是毫无疑义的。在诸如此类的看法之下,对制度的研究被视作对于生产、交易等常规性经济活动的“背景”的说明,经济行为者被视作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活动。这被认为是正统经济分析的一种自然的延伸。正如拉斯·沃因(Lars Werin)所注意到的:“阿罗-德布鲁模型是分析契约(“制度”的另一种说法)的自然基础吗?许多经济学家,大概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是这样。”[80]
在这种看法之下,制度要么被视为“一般均衡状态”的一种配套物或附属品(就好比产品的质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要么,则如道格拉斯·诺思所反复提及的,制度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临时决策所施加的一种“限制”。前一种意义显然是针对“好的”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制度有时又被称作“规则”。这是个相当正面的称谓。在后一种意义之下,制度不是那么“好”的。诺思显然观察到了临时计算与制度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他切实地感受到了思维的弯曲现象。他尽可能地从正面来理解这种弯曲的意义(这符合经济学者的思维习惯),因此,他说,制度的存在有利于防止(临时计算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他也认识到制度会因应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81]这种认识与前述的“规则”观之间潜在着矛盾。
再来说说“契约”这个概念。大宗商品交易需要签订合同,规定商品的价格、数量及其他诸多结构性的条件,于是,“契约”也就悄悄地溜进了经济学。契约是结构性的交易条件,它是“价格”这个数量条件在数据类型上的扩展;这实际上是学者们定位契约的一般方式。然而,相对来说受到忽视的是,契约也是当事人应对时间的一种方式,它意味着当事人对未来的承诺。在变动的世界中,当事人之间需要相互约定,未来我要怎样怎样,或者发生了什么事情之后我要怎样怎样。制度就是这样被约定出来的,它是时间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所以,它绝不是新古典的。
我们也需要这样来看待所有权和财产权。产权不仅是为了当前的财富分配,尤其是为了展开动态的经济过程,以免暴力的争斗。但是,这种约定既是基于知识,也是基于预期,因而都不可能是完备的。所以,科斯(或者被斯蒂格勒所归纳出来的“科斯定理”)才说,假如产权能够清晰界定的话,或者假如交易费用为零的话,将会如何如何。这种论述虽然不是在算法的意义上进行的,但它显示了产权的界定与交易费用的降低都是一个艰苦的历史过程。契约需要监督和强制执行,当事人还希望不时地修改它,这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总之,它的用途是有限的,人们并非时时处处总要缔约,缔约的方式需要与其他非契约的行事方式相竞争,人际合作因而会不时地被打破。契约、制度、组织等都只是覆盖了现实生活的部分领域,它们本身既不完善,也远未到达所有(以新古典的眼光来看)应该到达的地方。
把制度理解为“规则”的人们,经常会迷惑于这样的问题,即制度与知识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要有好的制度,好的制度还需要高素质的人来运作,否则,它就不能扎根,不能见效。这个道理在转轨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诺思对于“非正式制度”的探讨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那么,究竟应当怎样来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首先在于去除对制度的神秘化和绝对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唯理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我们理解了算法理论,理解了人类思维的运作方式以及知识的性质,那么,某些可能会“亘古不变”的制度的存在也就没有什么奇特之处。这与我们对物理世界的某些认识(从而科学)可能也会“亘古不变”的道理是一样的。然而,无论这样的认识还是这样的制度,都只是局部性的,它们的存在并不能保证我们全面达到我们的目标。在大脑的基本功能(从而指令)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不可能一切事物永远都处在相同程度的变化之中。假如不发生一些确定性,反而会令人称奇。其次,就是要拓展“知识”这个概念。结构化的人脑遭遇结构化的世界,必然产生各种不同质的知识。有些是个人的,有些是人际的;有的关乎认识,有的关乎行动;有的比较抽象,有的相对具体;有的仅仅是一种普通的“知识”,有的则会转化为指导当事人行动的信念。制度是一种知识,而它与其他知识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赖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总之,只要不再被新古典主义所误导,则这些困惑在很大程度上也就都可以消解了。
笔者认为,制度经济学应当具有一种“天然的”使命,这就是要设法来内生政府,使之与市场相区别。我们可以注意到,制度经济学家们采用了多种进路,来试图实现这个目标。一是合同需要强制执行,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强力。二是降低交易费用,即市场化的谈判有时候很繁琐,很不确定;通过政府来制订规则(例如所有权),可以使之变得简单有效。三是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竞争(例如曼瑟·奥尔森所说的“常驻的匪帮”[82])。四是通过对度量、不完全合同等的论述引入了监督,并导致了“权力”的产生。五是通过引入“专用性资产”,来说明强制力具有防止敲诈的正面作用,因而,“治理结构”是必要的。[83]这是一个随意而远非完全的总结。笔者的目的是要说明,政府产生的理由隐藏在具体的现实世界的某些具体情形之中,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揭去新古典主义这层面纱,让活生生的现实世界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然后,我们才能在其中去寻找。这些理由中的某些部分早已经被当事人所理解了,现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首先去整理它们;尔后,我们才可能做出超越常识的解释。这一切工作的基础都要由算法理论来提供。(www.xing528.com)
主流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充斥着对老制度经济学的贬损,然而,现在看来,还是后者说得比较好。例如,凡勃伦就把制度看作与其他知识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的东西;用算法的语言来说,他把制度视为一种带有个性与主观性的思想模式:
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
今天的形势是要构成明天的制度的……人们是生活在制度——也就是说,思想习惯——的指导下的,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同过去的环境相适应,因此同现在的要求决不会完全一致。……情形就是这样无止境地演变下去。[84]
康芒斯则明确强调制度与组织产生的原因在于(运用另类算法)强制协调人际冲突:
合作并不是产生于一种预先假定的利益的协调,像以往经济学家相信的那样。它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有必要从所期待的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造成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或者至少是秩序,如果不可能做到协调。这是那种说服、威胁或强迫的谈判的心理。在实际合作方面最了不起的美国杰作是控股公司,这种公司压制冲突,如果说服不能生效的话。……所以,协调不是经济学的一种假定的前提——它是集体行动的后果。[85]
公允地说,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其他芝加哥派学者)的文献中也不乏对于主流经济学的抱怨之词,不过,这显然不是主流。无论新的或老的制度经济学,算法地看,鉴于其主要的价值在于为我们提供一种启发性,因此,我们的评论也就暂且到此为止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