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衡的上述实现方式,可以通过对“萨伊定律”的讨论来做出说明。这个讨论将从本小节开始,延续五个小节。
萨伊定律着重于从流量的角度来说明经济体循环流转的稳定性。它认为,供给会创造它自己的需求,或者“产品是由产品来购买的”。可以说,这是主流经济学维持至今的基本思想,主流经济学就是以这样的或诸如此类的思想为基础来构建的。这种思想认为,生产过程会创造各类收入,而人们赚取收入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消费,从而再把收入花出去。例如,工人领取的工资即使并不全部用来购买本企业的产品,也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而其他企业的工人则同样会购买本企业的产品,因此,在原则上和总量水平上,所有的产品“最终”都会卖出去,或者具有“能够全部卖出去”的趋势。
首先要澄清一个错误,这就是把萨伊定律与经济活动中的某种恒等关系相混淆。这种混淆与3.6.2 节所述的把对特定状态的解释与对静止状态的解释相混淆、以致把动力学与牛顿第三定律相混淆是类似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时地提供收入,其途经诸如支付工资、利息以及对外采购等。每一次这样的支付,都意味着(对于供应商来说)某些产品和服务的售出。但是,企业的产成品能否售出,却是一个问题;企业主承担着这样的风险。当然,由于价格一般是灵活可变的,无论如何,只要愿意,产成品最终一般都会卖出去。适销对路的产品,售价就会较高,成交就会比较迅速,企业就会获利,从而形成作为收入形态之一的利润;反之,产品若不适销对路,售价就会较低,成交就会较慢,企业甚至会亏损(产生负的利润)。在极端的情况下,产品完全不能售出,甚至被废弃,这时,会形成较大的亏损,它造成企业资产的缩减。产成品的价值在企业账簿上是如何进行记录的,该值就是全部亏损额。以上推理表明,如同牛顿第三定律一样,收入流与支出流以及产品供给的流量在个量上两两相等,在总量上当然也就是相等的。见下式:
工资收入≡购买劳动的支出≡劳动的实际供给
中间产品出售收入≡购买中间产品的支出≡中间产品的实际供给(www.xing528.com)
最终产品出售收入≡购买最终产品的支出≡最终产品的实际供给
利润收入≡最终产品出售收入-购买中间产品的支出≡购买最终产品的支出-中间产品出售收入≡最终产品的实际供给-中间产品的实际供给(未考虑税项)
无论以上各项如何定义,以及是否相互包含,也无论对它们进行加总或其他运算,恒等号各边总是相等的。如同一物对另一物的作用力恒等于另一物对该物的反作用力一样,这种恒等关系只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即在单个交易中,买进额恒等于卖出额。总量上的平衡关系并不是因为总量本身具有这种关系,或者其他神秘的原因,而仅仅是因为,个量上具有恒等关系;有关总量是因此而相等的。这种恒等关系反映在微观与宏观的会计学中。
一些人总是把萨伊定律拿来作为思考经济危机的工具,以图证明产品总是具有“可以销售出去的倾向”。可是,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种恒等关系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企业的产品可以顺利地销售出去。首先,它不能保证单个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产品需要收入来购买,而收入又需要通过销售来产生;假如基于上述恒等关系来证明产品可以销售出去,这等于是在说企业主自己购买自己的产品,因而实际上是一种同义反复。产品不是因为有相应的收入产生在先而得以销售出去的,恰恰相反,是因为产品销售出去了才产生相应的收入的;倘若产品未能销售出去,也就没有相应的收入产生;从宏观的和社会的范围来看,就不存在“收支是否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以及相应的责任(例如产品因滞销而被毁弃)让企业主自己承担了,等于企业主“自己跟自己做买卖”了。利润(或亏损)是诸多收入项目中一个关键的变量。即使事前某些收入已经通过工资、利息以及对外采购的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发放,此时也已经以“企业主独自承担亏损”的方式扣减回来了。简言之,无论产品是否能够售出,恒等关系都成立;恒等关系成立与否跟产品是否售出无关。这就好像无论物体静止还是运动,加速还是减速,其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都是相等的。
单个企业如此,多个企业与整个社会也是如此。单个时刻是这样,每时每刻以及社会的每个横切面也都是这样。众多企业的产品都可能无法顺利地销售出去,因而相应的利润收入也都无法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其他收入,也都可能通过亏损额而得到抵扣。宏观经济的动荡将与上述恒等关系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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