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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的算法式观点:基于所有权和交易成本的思考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构成了商品交易的基础。所以,商品买卖是服务于“做事”的,而不是反过来,让实际事务本身隶属于商品交易。这种方法的解释能力要高于“等价交换”的方法。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着,商品交易活动本身是有代价的。交易者要前往市场,要寻找交易对象,要商谈,要讨价还价,要执行交易,要监督对方履约,必要时甚至要追究对方的责任。

商品交易的算法式观点:基于所有权和交易成本的思考

所有权构成了商品交易的基础。个人生活世界上,他有各种需要,因而要做事,要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但做事需要资源,而有些资源他并不拥有,所以,他就要向他处寻找;如果这些资源处于别人的拥有和控制之下,他也就只好寻求交易,以图获得它。算法地看,这些尽人皆知的事实可以告诉我们如下很多道理。

第一,对于买家来说,商品交易的基本目的在于获得实物商品本身,以便利用它的某些功能,服务于他要从事的事务。所以,商品买卖是服务于“做事”的,而不是反过来,让实际事务本身隶属于商品交易。要从“事务”的大局来看待“交易”这个局部的“环节”。

第二,金钱所购买的是商品及其功用,而不是金钱本身。5 元人民币购买1 杯牛奶,绝不意味着5 元=1 杯牛奶。个人付出5 元,绝不是为了换回另一个5 元;恰恰相反,个人付出5 元,购买牛奶,正是因为5 元不是牛奶,牛奶也不是5 元钱。正是因为它们是不同性质的事物,这才互相交易。也就是说,世界的异质的或结构的性质优先于关于商品价值的讨论;并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不可以舍本逐末。商品交易的这种性质很独特,但是,只要我们不误入歧途,不陷入错误的想象之中,也就容易理解它。

第三,在以上“异质性”的论述之后,这才牵涉到数量上的讨论。商品买卖,作为一种行为,在当事人的眼中,它的发生比不发生要好。当事人赚取了净利益,于是才有了“消费者剩余”一说。这种思路与主流的“等价交换”说是不同的。当事人只要成功地(按照其自身所订定的标准)进行了某种行为,他就都赚取了净利益,商品交易只是这些行为中的一种;反之,当事人之所以不进行某个行为,不交易,不见得是对对方的报价不认可,而是对交易的预期收益不满意——因为净收益是二者之间的差额。在个人的身心能力均有限的情况下,总是处于特定情境中的个人,在任何时点上,他都必须在有限的选项中选取预期收益最高的那项活动来进行,而舍弃其他选择。交易活动就是抓住有利时机生产某种利益(金钱的或非金钱的)的活动。我们把个人时时刻刻看作这样的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方法的解释能力要高于“等价交换”的方法。后一种方法的弊病之一是它无法解释交易为什么不可逆。正如批评者们所一贯指出的,倘若商品交易在当事人的眼中是等价的,则当事人应当对反向的交易或者交易方案的取消持无所谓的态度,而实际情况一般并不是这样。

第四,把个人时时刻刻当作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必然要求把种种心理的、思想的、软性的对象客体化和实体化,并把它们纳入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无论物理的或心理的,万事万物都有利益和代价,都存在利弊权衡问题。例如,探听某个消息(必然要付出代价)的“利益”是“满足了好奇心”,后者意味着某种心理享受过程的存在或者心理上的某种变化。在常识上,这是很容易理解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到达了“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着,商品交易活动本身是有代价的。交易者要前往市场,要寻找交易对象,要商谈,要讨价还价,要执行交易,要监督对方履约,必要时甚至要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些活动包括了肢体方面的活动,但主要不是肢体动作,而是心理、思想、语言与文字方面的活动;所以,离开了上述算法的原则,“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就是空洞的,就不能成立。因此,可以把这个概念看作从主流经济学到算法框架的道路上的一个站点,尽管提出和使用这个概念的人至今不仅未能直接破题,反而用行为主义的口吻来诠释它。(www.xing528.com)

心理上的收支项目的存在,再结合物理性的项目以及情境因素,导致交易机会是时隐时现的,某些情形适合做交易,某些情形则不适合,当事人此时则应当转而从事生产、消费、休闲、思索等其他“非交易的”活动。处于个人支配之下的物品(或服务,下同)也是如此:某些适合作为商品,某些则不适合;或者,某些物品在某种情境下才能交易,而在另一些情境下则不能;某些物品经过分解与重新组装可以用于交易,某些物品只有与其他物品打包后才能交易。一个人不可能总是在做交易。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也很难永远不做交易。这些都应该作为基本的理论性结论而存在。从常理上讲,这些道理都很简单;没有学过经济学的人,可能会以为我是在说废话。可是,下面我们将很快说明,这些道理统统被新古典经济学混淆以至取消了。

第五,商品估价上的主观性(或者分歧)导致了交易的发生,这是奥地利学者尤其强调的观点。这种观点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过于粗糙,因而需要深化。如同3.2.5节第3 点之所述,情境化的经济学首先要揭示这样一个道理:种种心理的或思想的实体的存在,加上时空环境的存在,导致面对面的两个人的内心世界差异很大;他们处于不同的行为进程中,所关注的是标的商品的不同方面,因而对商品的估价也就不同。例如,水可以供引用,可以用来灭火,也可以供观赏;在不同的用途上,用户对它的估价自然互不相同,消费者没有必要把供引用的那杯水一定要评估为与灭火的那盆水或者供观赏的那池水具有相同的单价(假设水的质量不变)。但是,这一切不是同时发生的,因而,当相关的讨价还价过程进入观察者视野的时候,观察者会发现同一个消费者对同一种商品的报价在不断地变化,于是,观察者可能会断言,该消费者的偏好改变了;其实,这里也许什么都没有变。假如把这种现象简单归结为主观性,主观性显然被夸大了。造成这种夸大的原因,在于观察者无法“观察到”购买者的心理活动,因而不知道“所购买商品已被规划为指定的用途”这样一种心理的或思想的事实。其次,一般研究者的习惯是,总是把同质的商品混同于“一个商品”,进而囿于“一物一价法”的困扰。被用于不同用途的水不是同一“个”水,而是不同的商品。这就是“情境化的经济学”的特点。这种情况下要问的是:为什么要求不同情境中的商品具有同一个价格呢?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把在不同情境中所产生的关于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做比较,就会发现价格是经常变动的,而引起价格变动的理由几乎是难以尽述的。

第六,面对上述情境因素以及高度差异化的心理实体的存在,当事人要运用知识来计算和评估交易机会。这时,它的头脑中的知识存量是确定的。对于临时计算而言,这些知识存量也是“客观的”、不易改变的,因而也是不得不加以利用的。固然不能讲“一定的知识存量完全决定了一定的计算结果”,但是,欲使一定的计算结果完全摆脱知识存量的影响,也属枉然。如果想象着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心理与思想状况都呈现在我们眼前的话,那么,接下来的事态演变中的“主观性”也就相当微小了,尽管“我们”(作为观察者)可能并不确知接下来将会发生什么,就好比我们虽然确信大水漫过草坪以后就会发生一些“必定要发生的事情”,但我们却并不知道每一棵花草受水流冲刷之后的具体形状。除去以上种种客观性之后,对于剩下来的部分,也许才能称为“主观性”。所以,“主观性”本身需要进行详细的定义(参阅《原理》第4.2 节);简单地谈论“主观性”,其实是相当空洞的。

第七,理想的计算形式体现在数学之中,而在现实社会中,考虑到种种算法的因素,计算都是勉强为之的,因此,无论商品的划分、商品的估价、合同的订立还是“商品交易”这种行为方式本身的采用,都需要从这种“不完美”的意义上来看待。迫于时间压力与实际需要,当事人必须在不同质的对象(金钱与商品,或者商品与商品)之间强行建立可比性或者等价关系,从而使他的事情能够办得通。至于这种联系是否足够精确,足够妥当,都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草率从事,怎么样都行,或者好坏一个样。只要当事人认为他能够改进自己的行为一分,他一定会去改进一分。现实之所以是我们所看到的样子,只是因为在当事人的眼中已经不能够再好了。这就是“最优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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