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从常识的以及算法的意义上来讨论“商品交易”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活动,然后再回过头来看主流经济学是如何陷入“价格至上论”的。
发生商品交易的原因首先在于所有权的存在。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为此就首先有必要思考“权利”是什么。不管是针对物还是针对人,权利都是一个单向的概念,而这个概念是人为规定或“制造”出来的。按照经济学的主流观念,双向的、互动的关系一般要优于单向的关系,那么为什么又要人为地“制造”这种关系呢?答案就在于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导致了人们一个时刻只能做一件事情,所以,只好先用权利制造一种不平衡,再用相反的关系(例如“责任”)来抵消这种不平衡。
所有权既是人针对物的,也是人针对人的。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个人对于物的所有权,同时意味着否定其他人对于该物的权利,所以所有权是专享的、独占的和排他的。也就是说,正是“不同个人的共存”这个事实,导致了所有权的产生。因此,适当的所有权概念,需要建立在适当的“个人”概念的基础上。对于个人的独立性、自由及其行为方式的理解,使得社会认为创造这个概念是有必要的。对于所有权的这种“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导致对于商品交易的如下不同看法:一种(主流的)看法是把商品交易主要视作商品位置及其组合方式的改变,另一种看法则是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把商品交易视作商品所有者的变换——即使商品的空间位置不发生改变。在存在人际思想差异的情况下,这种变换本身是有重要意义的。(www.xing528.com)
这种必要性也需要在与组织的对比中进行理解。一群人结成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一的“主体”来行使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这就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所有权的这种“集体性的”行使方式要比当事人分别单独行使更好。极端的情形是,假如全体人民结为一个组织,像共产主义经济体制那样来运作,则就不存在商品交易,进而也就不需要所有权了。所有权的不同形态或行使方式,主要应当从通信、协商、计算等算法的角度来进行具体解释。所有权的存在反映了这样一个道理,即个人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是有难度的;即使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以结成较小的组织(例如企业),而全社会却难以结为一个单一的超大型组织,于是,只好任由个人分散地、独立地、“自顾自”地行事。如果我们不理解“个人”的独立性,不理解人际思想差异以及个性的重要性,而把人们的思想看作“千人一面”、和谐一致的,看不到矛盾与冲突的常规性,也就不能理解诸如组织、权力、决策权这些东西,从而也就不能理解所有权。
上面讲的是“所有者”的一端。在“商品”一端,交易活动的存在同样意味着,客观的、物理化的世界可以被划分为众多相对独立的部分(也即“商品”)。所谓“相对独立”意指当事人可以单独考虑其中单个或若干物品的处置问题,而对其他物品和世界的其余部分暂不顾及。这并不是说他们的行为客观上不会产生社会影响,而是指在法律关系上他们既没有义务去考虑这些影响(如果这些影响是消极的),也没有权利去获得这些影响所带来的利益(如果这些影响是积极的)。在常规情况下,商品交易一般都是终局的,没有后悔和追索的机会;即使有风险,当事人也只能“愿赌服输”。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制度是一种“人为的(建构的)独立性和离散性”。对于社会来说,建立这种独立性和离散性显然是有风险的,但社会显然认为,由此带来的好处通常要大于坏处,所以才将这种制度付诸实施了。社会要用这种人为约定的方式来抗衡客观对象之间的普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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