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在任徐店村村民看来,儿子是合理合法的第一继承人,其继承的权利是被村民普遍认可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身份的人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继承权。
(一) 儿子合理继承
在家庭内部,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是家庭财产的第一继承人。财产继承通常遵循平均的原则,父母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有明显的偏向,否则不但会造成兄弟矛盾,也会造成父子矛盾,甚至出现父子、兄弟之间互不往来,儿子不为父母养老的后果。但在相对平均的情况下父母通常会稍微偏向于小儿子一点,因为小儿子年纪最小,社会阅历最浅,领家的能力相对会弱一点。除此之外,通常长子拥有堂屋、祖先牌位等象征家庭延续的物品的特殊继承权。对于一夫多妻的家庭来说,不管娶了几房妻子,只要是经正式嫁娶娶进门的妻子所生的孩子,均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利与继承数量等同于正妻之子。
(二) 女儿不得继承
在传统时期的任徐店村,出嫁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未出嫁的女儿一般也没有财产继承权,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始终要出嫁,出嫁之后就是别人家的人,如果继承娘家的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会被认为是将家财散给了外人家,族下的人也会干涉。在传统时期,如果农户家里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会被人称为“绝户头”,被视作其家庭财产没有人继承,一般其财产到过世后会交由其叔伯兄弟、侄子来继承。
如果女儿未出嫁时父母去世,则女儿出嫁时的嫁妆由哥哥和兄弟来为其置办,一般是由父母过世后一起居住的兄弟来为其置办。如果儿子未结婚时父母去世且家庭已分家,则结婚时就只能靠自己置办;若父母过世时还未分家,则由大哥为其操办。但若父母过世后未等到未婚的儿子成家就分家,则在分家的时候要给未婚的儿子多分一些财产作为结婚的费用。
对于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家庭,有的也会通过招上门女婿的方式来获得财产继承人。上门女婿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继承了之后不能休妻,休妻则需将继承的全部财产再还回去。(www.xing528.com)
(三) 过继子继承
传统时期,没有孩子或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家庭,通常会在当家人的主持下通过过继的方式来获得家庭财产的继承人。过继的儿子享有财产继承权,同时也有为继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
过继通常按照亲族关系来进行选择,先是亲兄弟之间的过继,若亲兄弟家也无子嗣可以过继,则再考虑叔伯兄弟之间的过继。若大哥没有儿子而弟弟仅有一个儿子,在有些大家族中也会要求弟弟将儿子过继给哥哥,因为有“绝幼不绝长”的传统。过继只能发生在同姓近本家之间,收养外姓的子女,比如妻子娘家的亲戚,称为“抱养”而不是“过继”。
过继分为不带产过继和带产过继两种。不带产过继之后的孩子不再参与原生家庭的分家与家产继承,也不再有义务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但是过继子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家产,并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若过继子过继之后仍有意愿和条件继续照顾和赡养亲生父母,继父母不会阻拦。过继之后,若亲生父母患大病,医疗费用由过继子自愿承担,若过继子不愿意承担,也没有人会说什么。如果过继子的亲生父母在分家时特意为其留下一份财产,过继子也可以继承,即使其他兄弟姐妹反对也无济于事,因为家产是父母所创,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很少会因此造成父母与其他兄弟的矛盾、其他兄弟不愿为父母养老送终的现象,因为如果因此而不赡养父母,会给人留下不孝顺父母的话柄而被其他村民疏远。村民李如俞、李如继即是带产过继,因叔父在未分家的时候已过世,因此在分家时代表叔父这一门来继承家产,除此之外,还可和其他兄弟一起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村民之间的过继以不带产过继为主。
(四) 亲族继承
通常情况下,本家户之外的其他人没有继承的权利,不能参与财产的分配。娘舅虽必须要参与继承活动,并担当继承活动的主要说话人,但其只是说话人而不具有继承的权利。在传统时期,如果去世者没有儿子,通常是转接给叔伯兄弟或是最近的宗亲来继承其财产。宗亲继承也是秉承着先近后远的原则,优先考虑同一支系叔伯兄弟或是亲侄子来继承,如果同支系中无人继承,再考虑旁系的兄弟或是侄子。从亲族选择继承人的时候,在优先考虑血缘关系远近的同时,也要兼顾继承人对财产所有者的赡养情况,继承者必须承担为财产所有人养老送终的义务。即使是在财产所有者过世之后继承,也要履行为其安葬的义务。如果村民在村中没有亲人,无人继承,则财产由村庄收回,归村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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