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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概况及不同类型的归属关系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土地产权类型从土地产权类型来看,任徐店村的土地主要有私有地、祠堂地、善坟地、寺庙地等几种不同的类型。3.宗族土地及其产权关系任徐店村的宗族土地分为祠堂地和善坟地两种。李燕家族由族下成员共同捐资买进十几亩土地作为祠堂地,祠堂地的所有权归属同宗的李燕家族所有。并非所有的李姓村民都属于李燕家族祠堂地产权共有人。

土地产权概况及不同类型的归属关系

(一) 土地产权类型

从土地产权类型来看,任徐店村的土地主要有私有地、祠堂地、善坟地、寺庙地等几种不同的类型。其中,以私有土地数量最多、占比最大。至1948年任徐店村共有耕地3200亩,其中水浇地1200亩,旱地2000余亩。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如下表所示:

表3-2 传统时期任徐店村土地所有概况

  1. 地主土地

为贯彻党的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3月,任徐店村开始发动群众,培养骨干,建立农会,建立民兵妇女群众组织,按照政策划分阶级成分,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划定地主5家,富农14家。受土地总量的限制,任徐店村并不存在太大的土地大户,土地数量最多者也不过百亩,村内地主多数是因劳动力缺乏进行雇工经营而被划为地主的。任徐店村的地主与富农大多是通过经商获得大量收入而富裕。在任徐店村的5户地主中,除任贵志家长年在外经商之外,其他均是“在村地主”。任贵志家在修武县经营粮行与钱庄等生意,村内的土地全部租佃给其他村民耕种,每到收获季节,其家人会回到村内来收租。

2. 自耕农土地

自耕农家庭的土地数量基本能维持自家的基本生活,少数自耕农家庭会略有剩余。自耕农家庭的土地兼有水浇地与旱地,多数由祖上传下来,也有一部分由后辈兢兢业业用积蓄购买得来。若自耕农家庭劳动力有剩余,也会再租种一部分土地,以增加家庭收入获得积蓄作为买进土地的资本。自耕农在农忙时,若劳动力不足,一般会请亲戚帮忙或是与街坊邻里换工。因请工成本较高,自耕农一般不会到市场上去雇工。

  3. 宗族土地及其产权关系

任徐店村的宗族土地分为祠堂地和善坟地两种。

(1) 祠堂地

传统时期,任徐店村村内只有李燕家族有祠堂地,其余任氏、赵氏等均没有祠堂地。祠堂地的主要作用是作为族下的公坟,其余可耕种的部分则以出租的形式租予族人耕种,收入用来支持族内祭祀。祠堂地买下来后,村民首先要请阴阳先生来看风水,确定祠堂地里的“穴位”,由此来确定族下公坟的边界,其余的部分则用来耕种和埋葬族下那些不能入祖坟的人。

① 祠堂地的产权。李燕家族由族下成员共同捐资买进十几亩土地作为祠堂地,祠堂地的所有权归属同宗的李燕家族所有。并非所有的李姓村民都属于李燕家族祠堂地产权共有人。任徐店村有李燕家族、三和李、圪垱店李姓等不同来源的李姓村民,只有同是李燕家族后代的李姓村民才享有祠堂地的共有权利。祠堂地有地契,由耕种者负责管理。

② 祠堂地的买卖。祠堂地只能买不能卖,因为祠堂地主要用于族人的祭祀与墓葬,是阴阳先生看过风水的,如果卖给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会坏了坟茔的风水。祠堂地并非一次性买来,而是随着族人的增加以及各方面条件的变化逐渐增加,村民一次买几分到几亩不等,多是就近买卖,优先购买离原有祠堂地较近的土地。遇买进祠堂地或是在祠堂地里种树等大事件需要用钱的时候,如果需要的资金数额不大,比如需要一两石粮食,则由家族内几户条件比较好的大户分摊;如果需要的资金数额比较大,则由族长、门长组织号召在族内进行集资,一般族下的人都会根据族长、门长的要求进行集资,没有人敢拒绝,若哪一家不愿出资,则这个家庭的人过世后不能埋进祖坟,情节严重的还会开祠堂门打骂当事人作为惩罚。但是族长、门长在派款的时候也会综合考虑每个家庭的现实情况,富裕的户就会让其多出一点,真正贫困的、难以承担的家庭也不会给其派款。需要多出资的富户也不会有什么意见,因为如果他有钱而不愿意出,就会觉得是失了面子,在人格上就会被大家看不起,况且族长、门长派款也是适可而止的,即使让某个大户多出钱,也不会比平均水平高出很多,都在其承担能力之内。

③ 祠堂地的经营。祠堂地以出租的形式租给族下的人耕种,耕种者由族长和门长商议决定。任徐店村李氏家族的祠堂地则是以出租的形式交给李如幸家负责耕种。祠堂地的耕种者确定之后不需要报告保长和甲长。耕种祠堂地者不需要交实物地租,而是以负责提供祠堂的集体祭祀用品的方式来充抵地租。祠堂集体祭祀一般一年一次,即春节期间,集体祭拜仪式一般是在大年初一上午,春节祠堂粘贴的对联、公布事情张贴的红纸、糊窗户的纸、春节集体祭祀时的祭祀用品以及分给族人的物品(一般是核桃、柿饼)等也由祠堂地耕种者承担。

④ 祠堂地的分配。本部分将在下文“分配与分配关系”一节展开,兹不赘述。

⑤ 祠堂地纠纷。村民在租种与分配李氏家族的祠堂地过程中没有出现过纠纷,在祠堂地买卖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纠纷。

⑥ 祠堂地的税赋。耕种祠堂地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因为用于耕种的只是墓地周边的边角地。虽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但耕种者每年必须要承担族下的祭祀费用来充抵地租,即使遇到自然灾害,庄稼绝收,耕种者也要承担当年的祠堂祭祀费用。

(2) 善坟地

善坟地也是族下公坟的一种,但善坟地只用于埋葬那些非正常死亡、不能入祖坟的人,比如死于难产的妇女、月疾病(孩子不满一个月过世的)妇女、不足16岁的孩子少亡等等。善坟地只允许本家族的人埋葬在此。

善坟地的产权归同一宗的李氏家族所有。并非所有的李姓村民都属于李氏家族的善坟地产权共有人。任徐店村有李燕家族、三和李、圪垱店李姓等不同来源的李姓村民,只有同是李燕家族后代的村民才享有善坟地的共有权利。善坟地有地契,由耕种者负责管理。

善坟地只能买不能卖,因为坟地是给风水先生看过的,卖出去会毁了风水。善坟地是和祠堂地一起买进的,祠堂地买进之后,风水好的即为公坟,风水不好的则作为善坟地。买善坟地的资金,如果数额不大,会由家族内几家条件比较好的大户分摊;如果需要的资金数额比较大,则由族长、门长组织号召在族内进行集资,族下的人一般会根据族长、门长的要求进行集资,没有人敢拒绝。族长、门长在派款的时候也会综合考虑每个家庭的现实情况,富者多出,穷者少出或者不出。

不同家族的善坟地使用方式也可能存在不同。除李氏家族有善坟地外,王氏家族也有12亩左右的善坟地,但是王氏家族善坟地的经营方式是请比较贫困的家庭住在善坟地里看坟,保证坟地里的树木、坟墓不遭到破坏。被雇用者可以耕种善坟地外围没有树木和墓主的土地,收益归自家所有,不用向雇主家交租。当时受雇的主要是比较贫穷的家庭,受雇者不一定是本家族成员,比如王氏家族当时就是雇用姓陈的一家来看坟。

耕种者除了要尽看坟的义务外,不需要承担任何地租以及祭祀费用。任徐店村各家族的善坟地在租种与分配过程中没有出现过纠纷,在善坟地买卖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纠纷。耕种善坟地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传统时期在任徐店村及其周边地区,墓地不需要交税。

4. 村落公共土地及其产权关系

在任徐店村,村公所没有固定的位置,哪个大户家里有空闲的屋子就将村公所设置在该处。村落的公共土地仅限于村落道路、水利设施以及寺庙等场所。对于村内的道路,所有村民都可自由通行,邻村以及来往的客商均可自由使用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道路出现坑坑洼洼等损坏现象,则遵循着“谁临近谁填补”的原则,由临近居住的村民自发进行取土修补,不产生公共费用。对于村落内的寺庙,所有村民均可自由祭拜,外村人如果有同样的信仰也可过来祭拜,无祭拜的先后顺序。(www.xing528.com)

在传统时期,任徐店村共有8眼水井保障着全村1000余人及来往客商的生活用水。吃水井的产权均为街道共有,同一街道的人均可在街道内的水井取水。同时,若街道的水井出现损坏,村民也可到邻近街道的水井取水,不需要支付费用。若街道上的水井出现损坏,则是由街道上好管事的人号召同街道上的人共同出钱出力来维修。水井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每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水井,因此,水井不需要专人看护,大家都会自觉爱护水井。吃水井的水,只能用于生活,而不用于农业灌溉。

与吃水井不同,任徐店村的灌溉水井多数为个人所有,少量为村民与村民之间自发结合伙打的水井,但没有村落共有、家族共有的灌溉水井。至1949年以前,任徐店村共有砖井120余眼,土井15眼左右。水井虽然多数是私人所有,但地邻之间均可相互借用,关系好的地邻也可不向主家打招呼而直接使用。即使是伙打伙用的水井在闲置时也可借予其他地邻使用。水井借用仅发生在地邻之间,一方面是因为水井较多,一眼水井可辐射10亩左右水浇地;另一方面利用水井灌溉需要过水的水槽,如果舍近求远借用远处的水井也不方便灌溉。正是由于任徐店村的灌溉水井大范围存在“私产公用”现象,灌溉水井不需要安排专人看护,每个人都会爱护水井,加之村内设置看守不定期巡逻防偷防盗,在任徐店村没有出现过水井被刻意损坏的现象。而且在村民打井时,街坊邻里、地邻等日常交往较多的人都会来帮忙。

任徐店村原属黄河故道平原,后因黄河改道,水井成为村民的唯一用水来源,村内无河流。但因村民取土建房,在村内形成了4处水塘。4个水塘权属不一,有的归属于个人,有的归属于一个片区,以早期的土地文书为权属证明。但任徐店村的水塘均为村民共同修建、共同使用。水塘通常是夏天雨水多时储水,冬季雨水少的时候干涸,村民可用水塘里的水洗澡、洗衣服等。所有村民均可使用水塘里的水,外村人也可使用,没有使用的先后顺序。若水塘出现损坏,同样是由好管事的人组织附近的村民共同出钱、共同维修。

5. 寺庙土地及其产权关系

在任徐店村周边村庄,还存在由寺庙所有的寺庙地。

(1) 寺庙地及其产权关系

一般只有大庙里才会有寺庙田,称为“庙地”。祝徐店村洪济寺有寺庙地100亩,由寺内老和尚“带产业出家”。老和尚原为卢徐店村村民,后连带自家土地一起出家来到洪济寺做和尚,寺庙田位于卢徐店村。寺庙田有田契,由寺内和尚看管,产权归寺庙所有。

寺庙地可以买卖,买卖要经过老和尚同意,在买卖过程中没有优先次序,价高者得。寺庙地买卖的价格一般同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保持平衡,土地价格根据土地的质量以及水井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有水井的水浇地地价就高,无水井的旱地地价就低。

传统时期,人们一般信奉“好孩不往庙舍”,能过得去的家庭都不会让孩子去做和尚,家里特别贫困或者孩子有疾病的家庭才会让孩子出家,所以洪济寺内的和尚多为外来人口。因此,洪济寺的寺庙地就由寺内和尚自己耕种,不外租,一般也不会和村民发生换工、搿犋等合作经营行为。寺庙内圈养有七八头牲口,有专门的马房等牲口屋,且农具齐全,劳动力充足,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但若邻近的村民或是地邻来寺庙中借用牲口、农具等,寺庙的人也会借出,以保持与村民和地邻的友好关系。工具外借由寺庙内的老和尚做主。

寺庙地的收入主要用来供养寺内十几个和尚的日常生活以及寺庙的日常祭祀活动,但祭祀活动还会有一部分经费来源于善男信女的捐赠。寺庙里的日常收支由庙里的老和尚负责管理,小和尚除了日常食宿由寺庙提供之外,没有工资性的收入,也不会得到寺庙地的分成收入。但在其生病等需要用钱的时候,也是由寺庙为其提供。

寺庙地和普通百姓的农地一样需要缴纳捐飨(1) ,缴纳的标准同普通村民的农地一样。保里在收税的时候由负责收税的人直接去找寺庙的管理者收,一般是由甲长去收。

(2) 乱葬坟及其产权关系

祝徐店村洪济寺将自己的寺庙地抽出3亩左右建成乱葬坟,专门用来埋葬外来逃荒、要饭、无家可归等身份不明的在此地过世的人,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乱葬坟产权归洪济寺所有。乱葬坟可由洪济寺的负责人决定买或者卖,但一般不会发生卖的情况。首先因为乱葬坟属于公益墓地,由洪济寺无偿献地建立,且乱葬坟用途有限,没有人会去进行扩建;其次乱葬坟属于墓地,且埋葬的都是身份不明的人,在传统时期大家买地都很看重风水,不会有人去买像这样的坟地,即使寺庙愿意卖出也没有人会买。乱葬坟无专人管理,谁都可以葬在乱葬坟里,本村人、外村人、外地人均可。乱葬坟用作坟地之后不用再缴纳赋税。

(二) 产权认定

 土地文书是任徐店村村民最重要的产权认证方式。在任徐店村,私有土地均有地契作为土地凭证。在发生土地买卖时,村民需要请4—5位中人做证,同时请村内专门的勘丈员来进行土地丈量,在丈量过程中还必须有地邻在场见证,买卖达成共识之后要到保上签订顺契,并由保上的文书拿到乡上盖上官府的公章作为土地税赋变更的土地凭证。由此,也使得村民的土地获得了乡邻以及政府的双重认可。即使是亲兄弟分家,也讲究“亲兄弟,明算账”,需要在中人的见证下在分家文书上写明土地的分配方案、四至边界。若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则会由产权受损一方当家人出面带着土地文书找买卖中的中人来调解,若中人调解不好则需请保长、甲长来进行调解。村民很少会因土地纠纷而选择报官打官司,打官司不但时间跨度长,影响农业生产,而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得不偿失。

对于集体共有的土地,如寺庙地、祠堂地等,均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代表(寺庙的住持、宗族的族长)进行管理或是委托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以祠堂地为例,任徐店村李燕家族的祠堂地由族长、门长商议决定以租佃的形式交予族人李如幸耕种,地租以支持族下祭祀事务的形式缴纳,不需要再交实物地租。共有土地一般只能买进不能卖出,其产权也是以地契作为凭证。如果发生纠纷,则由产权所有者代表出面请人调解。

任徐店村地处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加之人多地少的原因,村内无长期没人耕种的土地。若村民乏嗣,则由侄子及其他近亲继承其土地,并承担起相应的赋税,若无亲人可继承则由村庄收归村庄所有。

(三) 产权边界

1. 村庄边界

村庄与村庄之间以两村交界处家户的耕地为边界,以村民的地契作为边界证明。因相邻村庄村民互有土地买卖往来,两村也会有插花地界,但村庄的边界不因土地买卖而发生变动,原产权归属哪个村庄,买卖之后产权仍归属哪个村庄,赋税不变。如任徐店村位于武陟县边界,因村民与归属修武县的邻村王村村民互有土地买卖往来,任徐店村村内专设洪济保,负责征收本村村民从王村买进土地的赋税。如果是因租佃而与邻村发生的土地插花现象,村庄边界也不因土地租佃而发生变化。

2. 土地边界

村民的土地以灰橛、桑棵和埂岭为边界。埂岭的宽度一般保持在20厘米左右,由相邻的两家各自留出10厘米土地形成。埂岭的产权以土地产权作为区分,哪一家预留出土地则产权归哪一家所有,但是地邻之间均可以从埂岭上通行。田地的边界不需要经过官府公证,但丈量时必须有中人、四邻以及专门的勘丈员在场,且在地契上要写明土地的四至,如果是发生买卖的土地,则需要到保上签署顺契,以表示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顺契必须加盖官府的印章,在顺契上,要写明买卖土地的数量、四至以及田地里的树木、水井、道路等的产权与使用权。村民可在自己的地界范围内进行栽树、修井等活动,但是不能侵占到地邻家的土地,否则就会造成两家的纠纷,影响两家的交往关系。

3. 产权纠纷

在任徐店村,少有产权纠纷发生。但偶尔因边界破坏或消失、房屋雨水流向等问题也会发生纠纷。如果是兄弟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是请舅舅、叔伯等近亲来调解。如果是与外姓家户发生的纠纷,一般是先由邻近的街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需买卖中的中人以及勘丈员出面进行重新丈量和调解;若再调解不好,则需请保长、甲长来进行调解。但村民一般不会走上打官司的道路,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难进来”,打官司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且会耽误农业生产,而农村的边界权属纠纷一般不涉及价值很高的财产,在村民看来打官司就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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