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村,政权治理体系由镇、保、甲三级构成,但由于该村又是镇政府所在地,因此镇与保甲之间又产生了与周边村落不一样的治理关系。同时,治理关系还受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影响。
(一) 镇与保甲的治理关系
在民国时期,镇与保甲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虽然保甲隶属于镇,但作为上级管理机构的镇政府却给予了保甲较多的自主权。在还是局子的时代,局子只负责下属村落的治安,对于其他事务基本不予干涉。不过,此时保甲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许多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局子改镇公所之后,保甲仍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哩,要是收齐了税或者是抓够了丁,一般镇上就不咋管保甲里面的事儿。保里的事儿基本上保长说了算,镇长基本都不管。”形成这种格局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其一,村落治理事务相对较少。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格局下,镇政府对于村落的治理也往往采取有限介入的态度。同时,楚铺镇除了楚铺之外很少有村落存在类似于该村的社会分层。据村内及附近村落老人介绍,该镇多数村落除了有几个恶霸或土匪之外,并没有太多扰乱秩序的村民。这些村落由于缺少富户,因此也很少组织公共文化活动,更少有村落公共服务。在这种背景之下,多数村内事务仅靠保甲长以及几个排场人就能全部解决。其二,镇政府无力全面管理村落事务。在民国时期,一个镇只配了少量的工作人员,加之社会大环境的动乱,使得镇政府也无力事无巨细地进行管辖。其三,劣绅当道。如前所述,楚铺镇的镇长长期由恶霸担任,其他镇上工作人员也多是恶霸或者是品行不端的村民。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并不愿意为村落治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与其他村落不同的是,由于楚铺镇是镇政府所在地,镇长和镇上多数干部也是楚铺村民。基于此,镇长和镇上干部也会出于种种原因干预楚铺村所属保甲内的公共事务。当然,这种参与也存在一定的限度,求雨、囊囊会、庙会等活动他们就一般不会参与。
(二) 政权治理主体关系(www.xing528.com)
传统时期,由于该地奉行直线式的管理模式,因此镇、保、甲三级“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甲长并不能越级向镇长请示,镇长也不会向甲长直接下达命令。在这种模式中,镇长只向保长下达任务,而具体的实施者则多是甲长。如前所述,在完不成任务时镇长只处罚保长,对于甲长的处罚则由保长具体负责。与此同时,该村的政权治理主体还呈现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对于镇长下达的命令,保甲长通常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将会有被撤换的可能。当然,甲长并不会被撤换,但却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三) 政权治理主体与非治理主体关系
以往,镇、保、甲三级“官员”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权力,但是除了甲长之外,镇长和保长多由村中排场人通过“捧”的方式才得以上任。这种背景下,镇长和保长上任之后多会在治理过程中给予排场人优待,有时还会直接任命一些排场人担任重要的职位。在治理的具体过程中,镇长和保长也会参考村中排场人的意见。当然,由于该村能当镇长和保长的村民一般都是具备实力的村民,也就是拥有较多枪支的村民,排场人捧他们当镇长或者保长也多是因为没有其他合适的人选。基于此,排场人的意见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并不能改变镇长和保长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