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该村血缘关系的主要载体。家庭关系的妥善处理,不仅是家户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
(一) 家庭结构
以往,家庭关系反映在特定的家庭结构中,家庭结构也是家庭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保证。受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的影响,该村家庭结构也呈现出差异化的状态,反映出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
1. 小家庭
在该村,无论家中由几辈人构成,只要不分家就会被村民视为一个“小家”。
(1) 家庭结构的基本类型
在民国时,该村的家庭类型主要分为核心家庭以及扩大家庭两种类型。从核心家庭来看,其基本属于一对夫妇加一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模式。与此相对,扩大家庭则为3—4代同堂之家,具体又可以分为“夫妻+子女+父辈”和“祖辈+父辈+孙辈”两种类型。“夫妻+子女+父辈”的类型以分家后的一对夫妻为核心,老人仅因养老缘由才和这对夫妻住在一起,这种类型还可以包含自己的兄弟及其家庭。“祖辈+父辈+孙辈”的类型多是以祖父为核心的家庭,祖父就是一个家庭的当家人,其他家庭成员完全要听命于祖父。同时,这种类型又可以向下延展1—2代。据村民介绍,涵盖4代左右的家庭主要出现在民国之前社会相对稳定的阶段。此外,核心家庭多是财富相对较少的家庭,而扩大家庭一般是拥有10亩以上土地的家庭。
(2) 家庭成员资格
其一,同在一桌吃饭的村民是一家人。在日常生活中,在同一个桌子上吃饭的村民便可以算作是一家人。以往,兄弟分家之后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同桌吃饭的情况却相对较少。因此,在村民的认知中,一个村民是否为小家的家庭成员主要看平日里是否与其他家人一起吃饭。不过,有些大家庭由于人数相对较多,可能会出现吃饭时一桌坐不下的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一家人。实际上,在该村凡是使用一口灶的村民都可以算作是一家人。
其二,由当家人确认的村民是一家人。除了在家内出生的家庭成员,与当家人具备明确血缘关系的村民,抱养和过继来的村民都可以被视为家庭成员。也就是说,村民经当家人同意过的或者由当家人亲自操作的过继和抱养行为而进入某一家庭,也可以算作是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
其三,当家人赶走的不算作是一家人的家庭成员。1949年之前,当家人还能赶走某一个家庭成员。不过,当家人通常只能赶走自己的儿子,赶走家中老人、妇女、儿童的情况相对较少。当然,通过休妻的形式赶走妻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以往,当家人赶走儿子的原因主要是儿子在外闯祸,加入土匪、强盗团伙,或者是在外赌博欠债太多。此时,当家人为了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就会将儿子赶出去。此外,如果一个儿子外出数年不归,无论生死,只要和家中没有了联系便不能再算作是一家人。
其四,女儿外嫁后不能算作是一家人的家庭成员。以往,女儿一旦出嫁便不能再算作是一家人,即使女儿还和娘家保持着联系也是如此。女儿外嫁之后,一般没有继承家内财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 大家庭(一门人)
与“小家庭”相对,分家后兄弟之间仍可以称为是一个“大家庭”。
(1) 大家庭的基本形式
在当地,村民认为分了家的兄弟仍可以算作是“一家人”,但村民会称他们为“李家二门人”或者是“张家三门人”。在日常生活中,村民在指代他们一大家人时也会说他们“这一门人”。作为大家庭,兄弟彼此之间通常还共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着相同的养老和赋税义务,年节时也要在一起吃饭。
(2) 家庭成员资格
其一,住在同一屋檐下。一个大家庭通常在刚分家时还都住在同一屋檐下,有些富户甚至分家30—50年之后还会住在同一个院落中。不过,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并不是判断一个村民是否是一个大家庭成员的核心原则。这主要因为,不少家庭会把房子让予外人居住,有些家庭甚至会和其他家庭共住10—15年,此时住在同一屋檐下便不能作为判断标准。
其二,中秋节或者过年时,在一个桌子上吃饭。在分家之后,兄弟搬出原来家庭另建新宅,或者搬到了外地居住都不会对村民的家庭成员资格产生影响,只要在年节时还在一桌吃饭便能算作是“一家人”。不过,父母在单独居住时可能也不会和儿子们一起吃饭,那么这一原则实际上可以扩展为过年时去看父母的就能算作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待父母都去世之后,一个大家庭便会解体。
其三,大家庭一般只存在于两代人之间。正常情况下,大家庭只存在于父亲与分了家的儿子之间。祖父母都去世后儿子们即使在年节还有往来,但孙辈之间就已经不能算作是“一家人”了。当然,也存在例外。如果到了孙辈,一家人还住在一起,那么他们也还能算作是一个大家庭的人。据艾宝玉老人叙述:“那赵家三门,打我记事儿起就已经分家了很多年,那他们都还一直住在一起,外人看那都还是一门人。”
3. 五服内的家庭(近门)
五服内的同姓亲属,虽然不能严谨地算为一个“大家庭”,但如果日常往来较多也可以被视为“一大家人”。1949年之前,近门多是指在同一村的五服内同姓血亲,但并不是说五服之外的同姓血亲就不能算作是近门。如果出了五服,但彼此之间仍来往频繁,也可以视为近门。与此相对,未出五服的同姓亲属,即使住在附近村落而日常生活中往来并不是非常频繁,也可以算作是近门。总体而言,近门首先指的是血缘上的远近,其次才看交往的频繁程度。
(二) 家庭关系
传统时期,家庭关系建立在特定的血缘伦理之上,以尊卑有序、男女有别、亲疏有序为核心原则。
1. 小家庭内的家庭关系
(1) 男与女:“女的不算人”(1)
1949年之前,女性在家中的地位极低,日常生活中女性要完全听从男性的安排。妻子和女儿不仅要按照当家人的命令参与家庭生产,还要负责家中的家务活。妻子是否能回娘家、是否能到外村赶集、是否能外出拜佛等全部都由丈夫说了算。除了家庭生活,对外交往时也是如此。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要是外面来个人问家里有没有人,一般都是问男的,家里男的不在家,女的都不能搭腔。”同时,在外也只有男性才能成为一个家庭的代表,除非家中没有成年男性可以当家。例如,村民在喝喜酒时通常都是邀请家中的男人去。如果一家没有成年男性,那么村民就不会向其发帖。此外,在家中来客人时,女性也不能上桌,只能在厨房内吃饭。过年时,如果家中的桌子不够坐,女人同样不能上桌吃饭。但是,家中的男孩无论大小都可以上桌。(www.xing528.com)
(2) 父与子:父命大于天
在没有分家之前,父亲在家中具备极大的权威,儿子一般只能按父亲的意思行事。在日常生活中,儿子要做什么样的活、是否要去学徒、能不能去上学等全部都由父亲说了算,儿子对此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如果儿子不听从父亲的安排,父亲甚至可以将儿子从家中赶出去,并剥夺其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时,在儿子娶谁家的女儿、什么时候分家、分家时能得到什么财产等问题上通常也由父亲说了算。当然,这种状态并不是持续存在,如果父亲已经年老体衰,儿子也能反抗父亲。据村内老人介绍,在民国时期儿子不孝的情况经常出现,甚至有些儿子会强迫父亲分家。
(3) 兄弟之间:长子如父
在该村,长子的地位要较其他兄弟高出不少,长子也具备管教其他兄弟的权利。对于长子的管教,其他兄弟一般只能洗耳恭听,不能顶撞。可以说,除了父母之外,其他家庭成员都不具备管教长子的资格。同时,在年节吃饭时,长子能坐在主陪的位置上,紧挨着父亲,而其他兄弟则不能坐在这个位置上。除了长子,其他兄弟之间相处也要秉承长幼有序的原则。二儿子虽然没有管教其他兄弟的权利,但是比其年纪小的儿子也要对其礼遇有加,不能顶撞他。因此,这一原则可以延展为,年纪较小的儿子始终要尊重比自己年纪大的哥哥。
(4) 婆媳之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
在家庭生活中,媳妇可以说是家庭地位最低的成员。媳妇不仅要听当家人、丈夫的安排,还要按照婆婆的意思完成家中各项家务活。对于婆婆所说的话,媳妇通常不敢顶撞,即使婆婆的要求不合理,媳妇也只能照做。如果家中有童养媳,其地位与丫鬟差不多,婆婆如果不通事理甚至会经常对其进行体罚。有些媳妇如果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男孩,更是会受到婆婆的百般刁难,甚至有婆婆会强迫儿子娶妾或休妻。不过,如果媳妇一连生了两三个男孩,其在家中的地位便会有所上升。此时,婆婆会认为媳妇是家中的功臣,对媳妇的态度也会好转不少。
(5) 妯娌之间:妯娌和气家兴旺
在还没有分家时,妯娌之间会共同分担家中家务。据村内老人介绍,如果没有分家,婆婆会命令媳妇轮流做饭,家中的杂活也是婆婆怎么安排媳妇就要怎么做。为了家庭和睦,在轮到一个媳妇做饭时,其他妯娌都会前去帮忙洗菜、洗碗,家中其他杂活妯娌之间也会相互分摊。不过,妯娌之间也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只是在还没有分家之前她们不敢将矛盾公开化。如果妯娌之间相互不满,通常会告之于自己的丈夫,再让自己的丈夫告知父母,或者是借机闹分家。以往,妯娌闹分家是村民分家主要原因之一。
(6) 叔嫂之间:长嫂如母
在该村,虽然不存在“叔嫂不同席”或者“叔嫂不言语”之类的限制,但是叔嫂之间最好不要单独相处。不过,如果家中还有七八岁未成年的男孩,年迈母亲通常会把照顾孩子的责任交给嫂子,在婆婆去世时长嫂也要肩负起照顾他们的义务。此时,嫂子通常会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照顾他们。此外,即使嫂子不照顾丈夫未成年的兄弟,兄弟也要对嫂子礼遇有加,日常生活中不能僭越叔嫂之间的尊卑。
2. 大家庭内的家庭关系
(1) 父子关系
在分家之前,当家人(基本上是父亲)是整个家庭的管理者,无论是儿子还是孙子均归当家人管理。但是,在分家之后当家人基本上就没有了管理自己儿子的权限,对于孙子更是没有任何管理的权限。不过,基于孝道的要求,孙子依旧要对爷爷、奶奶礼遇有加,不能对爷爷、奶奶不敬。同时,虽然父亲还有再管理自己儿子的权力,但是实际生活中一旦分家父亲便基本上要听从儿子的安排。这主要是因为老人担心儿子不给自己养老,或者是不给自己送葬。
(2) 兄弟关系
分家之后,兄弟一般都是各过各的生活,不过关系较好仍可以在一口锅里吃饭。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兄弟们还在同一屋檐下居住,彼此之间虽会划分生活区域,但是仍会共用家庭共有工具、牲口、晒场等。在这种背景下,兄弟们依旧要按照协商的方式来使用家庭中各项共有物品。最后,兄弟之间依旧有互相防止私有财产外流的义务,特别是在一个兄弟去世时,其他兄弟都可以帮其管理家庭财产。
(3) 叔侄关系
在分家之后,叔伯与侄子仍是比较亲近的亲属。但是,叔伯却不能直接管教自己的侄子,即使是自己的兄弟已经不在世,叔伯也不能轻易管教自己的侄子。在日常生活中,叔伯发现侄子行为忤逆或者不务正业,他们也仅能凭借叔伯的身份简单教训几句,侄子也有不听的权利。据靳逢安老人叙述:“叔伯教训侄子,也顶多就是说几句,侄子听咯就听啦,不听也拿他没办法。过去俺村上乱,有那当土匪的,不正混的,他叔教训几句之后还有那打他叔的混账哩。”同时,侄子与自己的父亲闹矛盾,叔伯可以管,但也没有必须管的义务。如果叔伯读过书且比较明事理,可以前去调解;反之,兄弟不邀请,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去。此外,侄子还有为没有孩子的叔伯养老的义务,但这并不是强制要求。
(4) 妯娌关系
以往,妯娌之间在分家之后一般是互不掺和,各过各的日子。在大家庭的关系中,妯娌关系并不是一种主要的关系,因此对于妯娌之间是否往来没有太多惯习和伦理上的要求。有些妯娌分家了之后甚至一年到头都不会见一面。
(5) 婆媳关系
分家之后,婆婆便没有了管理媳妇的权力,因此有些婆婆甚至会比公公更反对分家。分家之后,如果公婆单独居住,媳妇只用在年节时回家看看公婆便可。如果婆婆与媳妇住在一起,那么婆婆虽不能再指挥媳妇,但媳妇一样要悉心照顾婆婆。也正因为如此,分家时许多媳妇都不愿意和婆婆住在一起。
(6) 叔嫂关系
如果在分家之前,兄弟与嫂子关系并不是特别好,或者是平日里并没有刻意来往,那么在分家后叔嫂之间也只会在年节时才有所来往。不过,如果是照顾了丈夫未成年兄弟的长嫂,其地位便有所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受过照顾的兄弟要经常抽时间去看长嫂,有些还会为长嫂做寿。
(三) 近门关系
在该村,近门之间的关系不仅局限于走亲戚,还体现在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如果村民需要帮忙会首先选择自己的近门。近门之间相互过继子嗣的情况也较多。由于近门与近亲有重合的部分,因此近门关系将放在下面的部分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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