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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作模式在传统时期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时期,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经营模式,让不少家庭需要通过合作才能完成生产。不过,这种经营合作的模式在1949年之前并不是非常盛行。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他们一般都是没啥地哩,地凑一块也没多少,都是去外面收人家的地,然后再在一起种。”同时,两户村民之间存在不和,领头人无法调解,也有可能造成合作破裂。

经营合作模式在传统时期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传统时期,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经营模式,让不少家庭需要通过合作才能完成生产。按合作的等级又可分为伙种、部分环节伙种、帮忙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均体现出了不同的经营关系和社会

(一) 伙种

伙种虽在楚铺村并不流行,但在其附近村落仍存在这种现象。不过,这种经营合作的模式在1949年之前并不是非常盛行。

1. 伙种的对象

据李邦存老人介绍,在该村附近的王桥西(14) 就曾有几户村民伙种的现象。据老人介绍,伙种对象一般是关系较好的兄弟、朋友或者是同姓亲戚,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外村村民。如果有外村村民愿意参与,那么一般是附近村落的村民。与此同时,参与者多是家中有较多男性劳动力但没有多少土地的村民。伙种的参与者一般在3—5户,超过了这个范围便很难统筹,也很难维持合作模式的有效运转。如果需要合作,一般会有一个领头人负责组织,并由领头人向关系较好的各家询问是否有一起生产的意愿。如果对方有意愿可以参与,没有意愿也可以不参与。伙种的领头人通常是年龄在35—45的壮年劳动力,其还要具备较强的农业生产技能和丰富的生产经验。不仅如此,领头人还要具备较好的人品,在村民中具备较高的威信以及在本村和附近村落具备较好的人际关系

2. 伙种的经营模式

以往,伙种主要指集中经营各家零散土地或者承租他人土地。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他们一般都是没啥地哩,地凑一块也没多少,都是去外面收人家的地,然后再在一起种。”在租赁时,通常由组织者负责找寻合适的地主,再与地主签订租赁合同。不过,一般地主不会愿意将土地租给他们。这主要是因为几户人伙种稳定性较差,因此不一定能保证土地产值。不过,如果领头人具备较高的公信力,还有较好的人缘也能获得租赁土地的机会。在具体的租赁过程中,由领头人负责和说合人以及地主接洽,合约也由领头人与地主签订。租佃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也由领头人与地主沟通。土地租赁协议一旦签订,地主便不管佃户如何生产,如果伙种无法保证产量,地主会在收租后立刻收回土地。由于是几家伙种,所以他们一般租赁的土地面积较多,常会达到100亩以上。

3. 伙种的生产模式

伙种时,一般由领头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分配,其他参与家庭的当家人会把经营权让渡给领头人。领头人可以决定地中具体种植什么作物、每一环节投入多少人力和畜力以及具体的耕种方式。但是,领头人的权威又不像真正的当家人一样强。其他参与家庭的当家人也可以对经营提出建议。如果他们言之有理,那么领头人没有不采纳的理由。

在生产的过程中,参与的家庭必须提供家中全部的劳动力、牲口和工具。但是,各家的牲口和工具通常由各家人自己使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牲口死亡或者工具磨损而造成参与者相互扯皮。当然,牲口在所有者的驱使下一同使用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其模式类似于家户间就某一生产环节进行合作。在此过程中,各家如需添置新工具或者牲口,也由当家人视情况而定。伙种一般不用额外请工,如果需要请工由领头人根据情况决定。除了农业生产,各家人一般还会一起吃饭。男性劳动力在外劳动,女性便在家中做饭,做好饭后,参与伙种的全部家庭一起食用。据李邦存老人叙述:“吃饭都搁一起(15) ,大家一起吃,家里妇女是一块做饭,还是一个人轮一天再协调。人多了就轮,人少了就一起干,反正都是商量着来,大致就是这个捆儿(16) 。”

不过应指明的是,伙种只涉及生产环节和吃饭环节。领头人可以统筹生产环节,对于各家的家内事务,领头人一般没有权利干涉,也不愿意干涉。换言之,除了生产环节之外,家户之间仍彼此独立

4. 伙种的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每年交完地租之后,领头人会将剩余部分按照各家提供的劳动力、牲口折价分配给参与伙种的家庭。各家拿到粮食之后再分别储配或者拿去变卖,领头人没有干涉的权利。不过,对于口粮如何分配,调查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有的老人认为是先预留粮食,有的老人则认为是到了开工时大家再一起交口粮。

5. 伙种的退出

由于各家具体的情况不同,因此大多数家庭不会长期参与伙种。一般而言,伙种维持的年限在5—6年之间,多的也很少超过10年。在这个周期内,村民如果重视积累便会拥有购买1—2亩土地的能力。因此,攒够了钱就会有村民选择退出。有些家庭在儿子成年后,会将儿子送出去学习手艺或者是让儿子去寻求其他谋生手段,这也将减少能够参与土地生产的劳动力数量,致使经营成本升高。如果生产成本提高,参与者收入减少,也会造成村民萌生退意。同时,两户村民之间存在不和,领头人无法调解,也有可能造成合作破裂。

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一户退出,就会有其他村民跟风退出。退出两户村民,伙种就无法再继续维持,领头人也会顺势宣布伙种结束。此外,如果领头人年老体衰,那么也可以结束伙种。此时,领头人并不会再选择新的领头人,而是会彻底结束这种生产模式。这主要是因为,即使选择了新的领头人,也可能无法有效协调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如果领头人决意结束,其他参与的村民还能再继续组合并继续伙种,但是,土地租赁契约却要与地主重新订立。如果地主不愿意继续租赁,那么重新组合的村民就要再寻求新的租赁机会。

一般而言,村民选择退出或者领头人打算结束伙种,多会在交租期之前告知其他参与者。有意退出的村民告知领头人后,领头人可以挽留,但没有强制对方留下的权力。如果领头人同意某一村民退出,那么其正式退出的时间多在交租之后,即分得当年应分粮食之后。在领头人打算结束伙种的情况下,其也会在交租前将自己的决意告知其他参与者。如果领头人自己决意不再继续,那么其在交租期后为大家分完粮食便意味着合作结束。

6. 伙种与参与者关系

据李邦存老人介绍,伙种属于“几个掌柜的合起来经营”。虽有一个领头人,但是除了生产上的事务之外,领头人与其他家庭的当家人地位基本平等。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几个家庭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只是他们之间的交往比其他村民的交往要更为频繁。在年节时,参与村民之间也会相互拜访,但无须带礼物,也没有先拜见谁或者后拜见谁的要求。在一家庭发生红白喜事时,参与村民如果住得近一般都要前去帮忙,并送数额相对较高的贺礼。参与者之间相互借钱或者借工具的情况也时常出现,但不存在借贷现象,因为参与伙种的村民多是较为贫穷的村民。

(二) 部分生产环节的伙种

如前所述,部分生产环节的伙种主要集中在深耕和收割两个环节,一般发生在两户村民之间。此外,人力换畜力也可以视为一种伙种模式。

1. 伙种关系的缔结

(1) 有牲口(人力)的家庭相互搭配

以往,虽然伙种的对象是兄弟、地邻、四邻等关系较好的村民,但是必须经过双方当面确认才能确认关系的缔结。在深耕或者是收割的环节,有意愿与另一户村民伙种家庭的当家人,一般要先去拜访对方的当家人,并询问对方是否有联合的意愿。如果对方也有意愿,双方还要进一步商讨具体劳作的时间,以及谁先帮谁劳作。如果双方土地挨在一起,那么谁先谁后都无所谓;如果双方土地不挨在一起,那么则要商议劳作顺序,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协调彼此时间。

(2) 人力换畜力

人力换畜力,可以视为人力充足与畜力充足家庭之间的伙种。如果人多的家庭希望和有牲口的家庭伙种,一般由人多的家庭先行发出邀请,有牲口的家庭通常不会主动开口。在该村及其附近村落,缺少人力实际上并不算是大问题。因为无地村民较多,打短工的村民也非常多,请一个短工的成本也不是很高。人多家庭如要向对方发出请求,必由当家人与对方当家人沟通,但对方也可以拒绝。当然,如果两家人本身关系就较好,即使有牲口的家庭不是很缺劳动力,也能答应对方的请求。对于劳作的具体细节,在协商的过程中通常不用再次沟通,因为有人力的家庭必须先给有牲口的家庭干活。

2. 伙种的形式

(1) 深耕环节:配合拉犁

在民国时期,耕牛所有者与其他牲口所有者伙种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深耕这一生产环节。虽然在收割阶段也有联合的情况,但耕牛一般不参与。在伙种时,多数情况下是牛与驴相配合,牛与骡子相配的情况也有,但马下地的情况却相对较少。伙种主要发生在关系较好的村民或者是土地相邻的村民之间。但是,伙种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土地面积不会相差太多,相差面积不足5亩,大多数村民都能接受。如果伙种的一方土地面积较多,其他村民一般不会同意伙种,而他们自己也更愿意再购买一头牲口来解决生产问题。此外,有犁和耙子但没有牲口的村民如与有耕牛的村民进行伙种,没有牲口的一方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此时,有耕牛的一方一般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多,家中一定还有其他牲口,他们拥有的土地面积通常会达到10—15亩,有的甚至会更多。与此相对,没有耕牛的家庭通常拥有的土地面积在2—3亩之间,多的也不会超过5亩。他们之所以拥有工具,多是因为家中原本有较多的土地,还养有耕牛,由于种种原因将土地变卖出去之后便没有了再养牲口的必要。牲口变卖之后,犁和耙子却无法变卖。有耕牛的一方,一般是新添置土地的村民,为了方便种植就又添置了耕牛或者其他牲口。他们没有工具多是短暂性的,一旦手头宽裕便会想法购置犁和耙。

若是有其他牲口者与有耕牛者伙种,则两家牲口套在一起共同在地里劳作。此时,一般不对彼此的土地进行区分,也就是无所谓先耕谁的地再耕谁的地。在伙种的过程中,两家人不在一起吃饭,自家牲口也由各自照料。将全部土地翻耕完成之后,伙种便告一段落。仅有工具的一方在与有耕牛的一方进行伙种时,由于有工具的一方土地面积相对较少,所以他们要付出与对方不等值的劳动。不过,生产时也无所谓先耕谁家土地,后耕谁家土地。虽然畜力比较值钱,但是没有耕牛的一方也不用提供额外的补偿,双方合作时也是各吃各家饭。(www.xing528.com)

(2) 人力换畜力

在当地,人力换牛力的情况虽有,但不是非常普遍。出人力的一方一般是家中有2—3亩土地,但是却没有生产工具和耕牛的村民。出牛力的一方则是土地面积在15亩以上,且家中至少有一头耕牛和一头其他牲口的家庭。此外,换工的对象通常是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村民,但不一定非常要好,同村落的村民都能进行人工和牛工的对换。在换工时,只有人力的一方要先去给另一方干活。据李邦存老人叙述:“没有牲口的家,那一到春天就得急着去跟有牲口的家庭干活,干完了才能使人家的牲口。好日子就那几天,错了农时还种个啥地?”没有牲口的家庭甚至要把家里主要的劳动力都派到有牲口的家庭中劳作。但是,此时有人力的一方只帮对方干农活。有人力的一方在对方家中干活时,并不计天数,什么时候把对方的活全部干完了,才能使用对方的牲口。此外,有人力的一方在对方家中干活时,对方也无须管饭,干完农活便各回各家吃饭。对于有人力一方多付出的劳力,有牲口的一方也无须折价给付,只需让对方在自己耕作完成之后使用自己的牲口便可。

(3) 收割环节:合作拉粮食

以往,骡子和驴与耕牛类似,拥有不同的牲口的村民也能伙种。但是,如果双方都只有驴或者骡子便无法伙种。这主要是因为深耕时耕牛是主力,驴或者骡子只是补充,如果双方都只有驴一般很难完成深耕这一生产环节。同时,骡子下地干活的情况也相对较少,但有耕牛的村民也能和有骡子的村民伙种。1949年之前,驴和骡子除了耕地和播种之外,还可以拉车。因此,收割环节驴子和骡子相互搭配也时有发生。相较于骡子而言,只有少数拥有驴的村民会和拥有骡子的村民伙种,都拥有骡子的村民很少伙种。这并不是因为骡子不适合拉车,而是村民有钱会优先购买驴,购买了骡子的村民多数都是家中已经有了驴的村民。

3. 伙种的原则

在伙种时,一般要秉承以下原则:

(1) 畜力对等

畜力对等并不仅仅是指数量上的对等,还包括质量上的对等。如果村民A在深耕的环节提供了自家体格健壮的大黄牛,村民B也最好能提供自家体健的大黄牛或者是水牛。不过,在深耕环节的伙种多发生在有牛和有驴的村民之间。此时,如果村民A提供了健壮的耕牛,村民B至少要提供头健壮的驴。如果村民B家中只有头刚买来的小驴或者是家中的驴生了病,村民A不会同意与村民B伙种。至于耕牛和驴之间体力的不对等则可以忽略不计,只要都是健壮牲口便可。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由村民的“算计”所造成,而主要是因为过去农业生产主要“靠天吃饭”,错过农时很可能影响产量。

(2) 人力不对等

人力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人力家庭在伙种时的不对等。有人力家庭之间的伙种主要集中在收割环节。因为人力并不如牲口力值钱,如果在收割时村民A只比村民B多出了1—2个劳动力,这多出的1—2个劳动力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村民A家中有5个劳动力,而村民B家中只有1个劳动力,两户村民便可能无法达成合作关系。此时,村民B与村民A如果关系较好,两户人也可能通过相互帮忙的形式来完成收割,但这并不是伙种。这主要是因为村民A为村民B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也就是村民A实际上为村民B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因此村民B还是欠了村民A的人情。另一方面,有牲口与有人力家庭之间伙种的不对等。他们之间的不对等,主要是因为畜力比人力值钱,需要人力的家庭花上极小的成本就能满足需求。与此相对,买牲口成本则较高,没有牲口的家庭也很难借到牲口。正是因为这样,有人力的家庭无论提供几个劳动力都可以忽略不计。

(3) 互不欠人情

伙种过程中无论采取怎样的合作形式,均以生产顺利完成为结束标志,双方不会再算后账。例如,在深耕时一户提供了一头耕牛,而另一户提供了一头驴,合作结束双方既不会计算畜力的差价,也不会计算人情是否相互亏欠。换言之,提供了驴的家庭并不亏欠提供了牛的家庭。与此类似,人力之间的成本差异也可以忽略不计,并不存在谁欠谁人情的问题。

4. 伙种关系的结束

以往,伙种的对象通常比较固定,但合作双方每一年都要重新确认。例如,村民A今年和村民B在一起伙种,那么第二年如果还需要继续伙种,村民A或者村民B要先和对方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如果村民A或者村民B找到了新的合作对象,那么合作关系便就此结束。同时,如果村民A或者村民B中有人新添了牲口,那么即使不说明,合作关系也不会再继续。不过,如果村民C和村民B同时找到了村民A,去年村民A和村民B又一起合作过,那么村民A仍会首先和村民B合作。当然,如果村民A和村民B在去年合作得不愉快,村民A也会委婉地拒绝村民B的合作请求。在人力换畜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即使是有牲口的家庭也会优先选择去年和其合作过的家庭继续合作。但是,如果有牲口的家庭出于种种原因拒绝了去年与其合作的家庭,合作便就此终止。对此,没有牲口的家庭一般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此外,在深耕和收割两个环节,村民可选择一个固定的合作伙伴,也可以分别选择合作伙伴。例如,村民A家中只有一头驴,那么其可以在深耕环节中找村内有牛的村民合作,也可以在收割后将粮食拉回家时选择自己地邻中同样有驴或者有骡子的村民合作。如果某一村民在两个生产环节中分别找不同的合作对象,那么关系的维系与终结也由该村民与两户村民分别确认。

5. 伙种与社会交往

以往,伙种的双方一般都是关系比较亲密的人。因此,伙种对于双方的日常交往没有任何实质影响。不过,如果双方本身并不是非常熟络的村民,只是为了完成生产才结成合作关系那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双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彼此脾气相投且日益成为好朋友,那么彼此之间的走动则会变得更加频繁。日常性串门、年节时往来以及家中发生红白喜事时相互帮忙和互送礼金的次数也会日趋增多。如果双方只是合作,并没有太深入的交流,那么合作结束后双方便没有必要一定要保持往来。交往模式一切照旧,但是来年还可以继续合作。

(三) 帮忙

以往,在当地帮忙类似于帮工,但村民一般俗称其为“帮忙”。不过,帮忙主要是发生在关系较好村民之间的一种行为。

1. 需要帮忙的环节

据村内老人介绍,帮忙主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修建生产配套设施时(17) 。以往,在该村帮忙集中在收获作物这一生产环节,其他环节村民通常不会找其他村民前来帮忙。此外,修井和修房时村民一般都请村内村民帮忙。

2. 请谁帮忙

村民请人帮忙主要集中在四邻、地邻、兄弟、同姓亲属以及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这个范畴内。按照次序来说,在生产环节中,村民优先请地邻,其他环节则优先请四邻和兄弟。以建造水井为例,村民一般会请四邻和兄弟,再请其他同姓亲属,最后才是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村民。当然,如果某一村民是村中的排场人,只要其发出邀请,村内村民多会前去帮忙。与此相对,村内地主和租地较多的佃户一般不请人帮忙。一方面,他们家中雇有长工;另一方面,无人可用时他们更乐于雇短工,因为这样效率更高。

3. 请人帮忙的流程

如请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村民前来帮忙,必须提前一天与对方约好时间。当天早上,主家还要先把对方接来吃早饭。早饭一般比较随意。如果对方已经吃了早饭,那么主家也可以不请对方吃早饭。吃完早饭之后才开始干活,中午主家还要请他们吃午饭。一般而言,普通家庭中午会招待来帮工的村民吃白面做的烙馍,烙馍内可以卷入鸡蛋和豆芽等配菜。中午吃饭没有肉,但是白面和鸡蛋在民国时期就已经算是非常珍贵的食物,因此也可算作对帮工较高的礼遇。帮工吃完午饭后,稍作休息再继续干下午活,晚上主家可请吃饭,也可以不请吃饭。如果活到下午就已经干完,那么不请帮工吃饭也可以;如果干活干到了傍晚或者是第二天还要继续,主家就要请帮工吃晚饭。据艾宝玉老人叙述:“晚上就喝汤,没有干的,随便弄点吃的都中啦。”在当地,喝汤就是吃晚饭的意思,也就是说晚上主家请帮工吃一些面汤之类的食物便可。

如果双方关系较好,或者请人帮忙的家庭家境较差,不请帮工吃饭也可以。主家只要把人请来,快要吃饭的时候即使主家留人吃饭,他们一般也会返回家中吃完饭再来。此外,请人帮忙不用约定具体要干几天。如果活干不完,第二天主家将来帮忙的人再接来便可。如果对方有事,前一天打个招呼,第二天可以不来。如果双方关系较好,第二天不来,第三天主家的活要是没干好,帮忙的人还会继续前来提供帮助。

4. 帮忙与人情

以往,相互帮忙的过程中也包含着一定的人情成本。如果是关系较好的四邻、地邻或者是兄弟,其中一户请了另外一户帮忙,那么该村民出于维护关系的考虑一般会亲自前往。在帮忙时,通常是当家人带着自家一两个壮劳力一同前去,当然当家人自己去也可以。如果当家人不能亲自前往,那么其也会命成了年的大儿子或者是信得过的儿子前去帮忙。即使无法派遣劳动力前去帮忙,当家人也会利用休息的间歇去询问一下是否还有需要帮忙的地方,也有村民会在别人忙完之后向对方表示歉意。不过,亲兄弟之间并没有那么多讲究。主家如果需要帮忙的时间较长,前去帮忙的村民有事虽然可以不来,但忙完之后通常还是会继续帮忙。如果关系不是非常亲密的村民被请去帮忙,当家人亲自去干一两天便可,如果中途有事可以忙自己的事情,忙完可以继续来,也可以不来。

此外,请人帮忙也会亏欠别人的人情,适当的时候也要偿还。如果村民A帮了村民B的忙,那么村民A有事情请村民B帮忙时,村民B一般不会拒绝。当然,如果村民B实在有事或者家中有其他困难也可以不来,这不会影响村民A和村民B的关系。但是,如果村民A三番五次请村民B前来帮忙,村民B都借故推辞,而村民B家中有事又再请村民A帮忙,那么一定会影响到村民A对村民B的评价。此外,帮忙也不一定非要用帮忙的形式偿还人情,通过其他形式偿还也可以。有些村民也不会把一次两次帮忙就记在心上,帮了别人一两次忙,只要别人在其他方面给予自己便利便可。例如,村民A和村民B是邻居,村民A经常在村民B短缺人手时帮其干农活,村民B也经常让村民A使用自家的工具,两家人之间便不构成人情上的亏欠。总体而言,村民之间的帮忙一定会造成人情亏欠的现象,只不过偿还方式可以不拘泥于形式,偿还周期也可以拉得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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