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期,楚铺村及其附近村落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当家人为核心,即使家中土地超过千亩也由当家人独自决策。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村内其他村民均无法对家户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实质影响。
(一) 家户独立决策的经营事务
以往,该村各家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和经营决策权。当家人可以根据家庭需要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方式,并对家内的劳动力进行分配。就农业经营而言,当家人主要能决策的事务包括:采取什么熟制,每种作物种多少亩,施多少肥,是否与其他村民伙种,是否要请人帮忙,是否要雇工等。除了农业方面的决策,家庭经营决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粮食的留存与贩卖;其二,家庭副业的经营;其三,生产工具的购买与维护;其四,土地的租入与租出;其五,土地的购买与贩卖;其六,牲口的购买与贩卖;其七,是否在农闲时打短工;其八,是否让自己的孩子去当学徒。
(二) 经营决策主体:“掌柜的一把抓”(10)
以往,在该村当家人也可以被称为“掌柜的”,意味着其实他是家庭一切经营活动的主导者,不仅负责家庭全部经营活动,还负责掌管家中的账目和钥匙。可以说,当家人在家庭经营活动中具备绝对的权威性,其他家庭成员只能按照其指示完成家庭经营活动。不过,如果儿子已经成年,也可以向当家人建议,当家人如果觉得有道理一般也会采纳。如果是家中的妇女或者是未成年孩子的建议,当家人则通常不会轻易采纳。
在该村只要家中的丈夫还在世,便由丈夫担任当家人,家中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丈夫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决策。父亲在年弱体衰且不愿意分家时,则会选择一个儿子负责具体的经营事务,再选一个儿子管理家中账目。但是,此时两个儿子都不是当家人,他们对于经营活动的最终决策也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妻子担任当家人的情况一般出现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此时,如果长子还未成年则由母亲代行当家人的职责,并具体安排家中的经营事务。但是,长子一旦成年,母亲必须将当家人的权力和经营决策权给儿子。该村富户“七老婆”本身无后,从亲戚那里过继来的侄子又不具备决策家庭经营事务的能力,她这才一直担任当家人一职。
如果父亲不去世,儿子一般只有在分家之后才能获得当家人的权力。此后,儿子便能成为自己家庭的当家人。此外,在该村还有不少富户家中土地还存在“大股”和“小股”的情况。虽然“大股”由当家人负责经营,但是“小股”却由儿子自己负责经营。此时,即使没有分家,儿子也是自己小家庭的当家人,在小家内具备完整的经营决策权。
(三) 经营独立性的体现
以往,一个家庭不仅具备自己私有土地的独立经营权,还具备租赁、典当、扩来土地的独立经营权。此外,家庭还具备家庭副业的独立经营权。(www.xing528.com)
1. “小股”经营的独立性
富户在没分家之前,如果儿子手上掌握有“小股”,则完全由儿子自己独立经营。即使经营不善,父亲也无权将经营权收回。作为当家人,父亲有时会对儿子的经营行为进行指责,但是却不会强行令儿子修正现在的经营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小股”的产权不在父亲手中,父亲即使有心替儿子经营,也没有干涉的权利。
2. 租赁土地经营的独立性
以往,土地一旦被佃户租走,地主就不会干涉佃户经营过程。虽然此时佃户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其却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地主与佃户签订契约之后,便实质上将土地的经营权全部让渡给了佃户。据靳逢安老人叙述:“那租出去地,就归佃户经营,只要不是瞎胡弄,折了人家的收入,地主才懒得管你咋种。”但是,佃户的经营权也并非完全独立,一旦连续几年无法达到地主的收入预期,地主可在收租后随时收回佃户的经营权。
3. 典当土地经营的独立性
典当土地与租佃土地类似,入当村民具备独立的经营权,独立的经营权只有当期结束之后才能被收回。在该村,少数村民耕种典当土地时会不惜吸干土地肥力,使用种种破坏土地的办法提升土地产出。对此,当出土地的村民即使看到也无权干涉。与典当土地类似的还有扩来的土地,扩地者同样具备完整的经营权,即使是扩政府的土地也是如此。
4. 家庭副业经营的独立性
与土地经营类似,家庭副业的经营也由一个家庭独立完成。对此,当家人可以决定子女是否外出学徒,农闲时家中劳动力是否外出打短工以及是否做一些小买卖。对于家庭副业,虽然由当家人独立决策,家庭成员自主完成经营,但有时亲属也能建议。例如,艾宝玉老人的父亲曾希望老人的哥哥艾宝仁跟着舅舅当剃头匠,但舅舅认为剃头匠是下九流,便建议艾宝玉老人的父亲让老人的哥哥去学习其他的手艺。不过,外人虽有建议的权利,当家人却不一定听从。艾宝玉老人的父亲最后便没有听从老人舅舅的建议,依旧让老人的哥哥跟着舅舅学起了剃头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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