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期,耕种租赁土地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因此有能力租赁的村民又被称为“种地户”。正常情况下,村内多数村民即使拥有充足的劳动力,也没有租赁的能力。但是,这仅仅是就大地主和大佃户而言,小地主选择佃户则没有那么多讲究。此外,该村还存在寡母外租土地的情况。
(一) 土地租赁的基本形式
1. 大面积外租:大地主与大佃户
(1) 租赁基本资格
以往,在该村最为流行的土地租赁形式是大规模的土地外租。该村拥有土地面积达到70亩以上的地主均会找寻合适的承租对象将自己的土地全部租赁出去。他们所寻找的租赁对象往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家中拥有至少2—3头耕牛,并配有其他牲口。也就是说,一户村民至少需要拥有4—5头牲口才具备租赁的基本资格。其二,家中劳动力要充足,能成为佃户的村民家中至少要有4—5个壮年劳动力。其三,必须请得起长工。如果村民家中劳动力不足,那么也可以通过请长工的形式弥补。因此,必须要求佃户家中有一定的积蓄,至少可以请得起1—2个长工。其四,家中必须有齐全的工具。如果家中没有齐全的工具一样会影响农业生产效率,所以大佃户必须拥有犁、锄头、耙子、耧车、独轮车、太平车等工具。特别是能拉粮食的太平车是大佃户必须拥有的工具。赵国兴的一个佃户张荣清便拥有4头牛,并请有2个长工。可以说,凡是符合上述条件均能成为大地主的佃户,其他关系对此不产生任何影响。
虽然地主会将家中土地全部租赁给佃户耕种,但不会将土地全部交给一个佃户租赁。一般而言,一个佃户大约能租赁70—120亩土地。根据佃户家庭情况的不同,地主也会选择租赁给佃户不同面积的土地。例如,本村富户赵国兴在该村有2个佃户,他们租赁的面积均为100亩左右。
(2) 租赁程序:土地由本村村民租赁
在当地,地主一般不主动招租,有意愿的村民要找与地主关系较好的排场人做说合人。说合人接受委托之后会先去和地主说明有意愿租赁村民的基本情况。在这个过程中,说合人就是佃户诚信的担保。说合人将基本情况告知地主之后,地主如有兴趣会再对其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当然,如果是本村村民也可以绕开此步骤。但是,地主如果没有意愿租赁,也可委婉拒绝说合人的要求。以往,由说合人前去请求地主租赁,地主一般会给说合人面子。不过,本村较有权势或者威望的地主,如果对佃户的基本情况不是非常满意也可以直接拒绝说合人的请求。
如果地主同意租赁请求,则会请佃户到家中商谈租赁事宜,佃户首次上门无须带礼物。佃户到达之后,地主会再次与其交谈,并询问其耕种能力以及打算租赁多少亩土地。如果佃户只愿租赁50—60亩,那么地主一般不会同意租赁;如果佃户愿意租赁150亩甚至更多,地主则会酌情少租30—40亩。商议完成之后,地主还要带着佃户去地里“划田”。“划田”实际上就是地主告知佃户要租给其哪一块地。除非佃户与地主关系较好,否则地主一般不会将整块田地租赁给佃户。在划田时采取“好坏搭配”的原则,即地主会将手上的头头黄、二等黄和赖坡地搭配着租赁给佃户。例如,某地主打算租赁给某佃户100亩土地,通常会租赁给其30亩头头黄、40亩二等黄以及30亩赖坡地。对此佃户通常只能接受,并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划田之后,整个租赁过程便正式完成。租赁时一般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契约,也有文字契约。具体内容将在下面的部分详细叙述。
(3) 租赁程序:土地由外村村民租赁
外村村民租赁本村地主在外村的土地,其程序与本村租佃过程基本类似,只是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如前所述,该村地主在外村也拥有不少土地。对于楚铺附近的村落,一般由地主家管事前去处理租赁事宜。对于距离楚铺稍远的村落,地主多会派遣一个代理人(或者是在该村找一个兼职管事)长期居住在村落中,并替其处理租赁相关事宜。例如,赵国兴家在附近村落米庄的土地便由家中管事亲自负责处理,而更远村落的土地则由住在该村的管事处理。可以说,只要一上午不能来回的村落,地主就会派遣一个管事负责管理。
外村村民如果想承租楚铺地主的土地,也需要中人做介绍,此时管事便是最好的中间人。有些管事长期在外村居住或者活动,与外村村民通常比较熟识,也比较了解他们的情况,有租地要求的村民便可以通过他们向地主发出请求。如果管事觉得他们没有租赁资格,则可以代地主直接回绝请求;如果觉得他们是优质的租赁对象,则会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告知地主。主家同意后,管事便会带着拟租地的外村村民前去拜见。一切商议完成之后,管事还有代地主前去划田的职责。不过,管事代为划田也要遵从地主的意思,不能按自己的心愿随意处置。
2. 小规模租赁:小地主与小佃户
(1) 租赁的资格
以往,小规模租赁通常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这主要是因为,小地主土地较少,主要集中在本村。同时,小地主因社会威望较低,所以不敢轻易选择外村佃户。与此同时,小规模租赁的承租者也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其一,家中具备较多的劳动力。出租者虽然不要求佃户一定能请得起长工,但是家中必须劳动力充足,否则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其二,至少拥有2头牲口。在小规模租赁时,佃户必须拥有2头牲口,可以是1头牛和1头驴,也可是2头耕牛。其三,工具必须齐全。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佃户有独立生产的能力。除了上述要求之外,小规模租赁的对象最好是租赁者的熟人或者亲戚,这么做也是为了降低被欺诈的风险。
(2) 租赁程序
如果出租者与佃户认识且本身关系较好,那么便无须请中人从中说合,双方商议一致便可。与此相对,如果双方关系不是很好则一定要请排场人担当中人。由于土地较少,出租者与佃户划田的步骤也非常简单。如果出租者有两块土地,一般会将面积较大的一块交给佃户租赁。如果出租者只有一块较大的土地,则要再请勘测员测量,并把地块一分为二。划田之后,同样要签订契约,可以采取口头契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 寡母出租:熟人之间的租赁
以往,如果某一女性村民在儿子成长为劳动力之前便丧偶,那么其一般会选择将家中土地租给熟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妇女家中通常只拥有5—8亩土地,且没有充足的牲口和工具。她们选择租赁的对象多是自己丈夫的同姓亲属,可依兄弟到堂兄再到其他同姓亲属这个次序逐次询问。如果同姓亲属均没有租赁土地的意愿,她们还可以询问与自己丈夫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是否有租赁意愿(关系较好的四邻和地邻优先)。如果找到了合适的租赁对象,其他的租赁程序可以一并省略,也无须再请排场人帮忙。寡母出租时同样要签订契约,但是订立口头协议便可,基本上没有人会签订文字契约。这主要是因为,寡妇的出租对象一般是熟人,且该村女性基本上都不识字。
(二) 租赁契约
1. 口头要约
以往,租赁时如果不签订文字契约,双方只要就租赁面积和租赁价格达成一致便可。如果是正常租赁,通常采取分成制,即租赁者和出租者一人一半。如果是寡母租赁,租金会相对较高。因为出租对象多是关系较好的村民,所以接受了租赁请求的村民也会认可这一现象。寡母租赁一般与佃户采取六四分账的形式,当然也有五五分账的情况出现。同时,口头协议并不对租赁时间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佃户具备永佃权,而是方便双方随时解除契约。在正常租赁时,口头协议也要有说合人当场见证,否则不能作数。日后,主佃之间无论发生什么矛盾,均可请说合人依照当日协议从中协商。口头协议在当地是最为常见的租赁协议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租赁均可使用口头协议。对于具体的细节,一般主佃双方不会详细说明,完全按照当地惯习处理。
2. 文字契约
过去,在租赁时签订文字契约的情况比较少见,多发生在大面积租赁或者主佃双方并非同村村民的情况下。其具体形式如下:
立佃约人某某,因无地耕种,情愿自备人×名,牛×头,驴×头,大车×辆,耧耙俱全,自托说合人×××等,今佃到×堂名下,小地×段×亩,同人言明,大种停对,小种号佃农自备,见籽均分,上扬下净。除麦秸不分外,其余柴草、花、麻,俱系均分。麦秸随牛,粪随地,余籽随场,饼粪均摊。恐后无凭,立佃字存证。
同说合人×× ××+×× 年 月 日(6)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纸质契约规定得更为详细,会把惯习中要求的内容全部呈现于字面之上。例如,麦秆的具体分配方式,在口头要约中并不一定要详细说明。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租佃分配制度已经运行了数百年,不说明主佃村民也知道如何分配麦秆。如果是签订纸质合约说明主佃之间还对对方的诚信存在疑虑,所以必须在契约中详细注明彼此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应指明的是,在该村,粪肥均摊的情况较为少见,特别是大地主一般不会和佃户分摊粪肥。
纸质契约的签订一般在地主家中。划田之后,如要签订纸质契约,地主和佃户会一同回到地主家中并请说合人书写租赁契约。说合人书写完毕,主佃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上名字便可。
(三) 土地租金
1949年之前,土地上无论种植什么一般都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分配。也就是说,不管土地的具体产出,只要作物有产出,主佃之间便会五五分账。不过,凡是需要预留大量种子的作物,例如小麦、大豆、高粱等,一般先留出作物种子再进行平分。与此相对,谷子、芝麻等不需要大量备种的作物则由佃户自行储种。据艾宝玉老人叙述:“地上种的,先留种,再分偿,从过去一直到民国都是这样。”此外,分配还涉及作物秸秆。通常而言,杂粮秆采取主佃一人一半的形式,出租者要这一半杂粮秆主要是做饭时烧锅所用。与此相对,麦秆则全归佃户所有。这主要是因为,麦秆可以喂牛,而该村地主家通常不喂牛。此外,在该村并没有出现过缴纳劳役地租或者是现金地租的情况。
(四) 收租
1. 大地主收租(www.xing528.com)
传统时期,该村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一般不亲自收租。收租由家中管事出面。村内所有佃户在收获粮食之后,要先运到富户家的仓库中,并在仓库外的晒场内先行晾晒。在作物与秸秆分离之后,佃户还要用筛子将所有的作物过滤一遍,直到所剩作物全部是饱满的为止。筛完后,由地主家管事进行“分偿”,也就是将所得作物在晒场中一分为二,属于佃户的部分由佃户直接拉走,不属于佃户的部分则打上标记后入库。与此类似,外村佃户则先将作物送于地主在外村的谷仓,分偿结束之后再将作物入库。
不过,这并不是完整的收租过程。在管事将作物存入仓库之后的十数天内,地主会令管事通知佃户将地租全部送入家中。佃户接到通知后,会用自家的太平车将地租全部送入地主家。当然,地主这么做并不是为了彰显自己的地位,而是为了设宴款待佃户。设宴时,当家人必须亲自作陪,并向佃户表示感谢。据村内老人介绍,凡是村上的排场人,必须亲自宴请自己的佃户。在宴席上,地主坐在最尊贵的上席,其他佃户则按照年龄等要素分别落座。
2. 小地主收租
小地主收租时,一般要亲自前往地中,但并不会帮佃户收割。待地上作物全部收割完毕之后,他们会立刻与佃户分偿。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些小地主,恨不得你收的时候就在那等着你,割完当场一分就妥啦,有的粮食还是湿哩就那一分就拉回家了。”如前所述,他们这么做主要是担心佃户虚瞒产量,从而导致自己受损失。此外,小地主收完租金之后并不会请佃户吃饭。
3. 寡母收租
寡母收租一般也和小地主类似,收割完成之后立刻分偿。但是,如果租赁者是自己丈夫的兄弟或者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也可以等对方将作物晾晒完成之后再去收租。由于他们家中并没有太多劳动力,在相信对方诚信的情况下也可以请对方帮自己晾晒,对方也乐意这么做。
(五) 减租与催租
由于租金固定为一人一半,所以在当地不存在减租和催租的情况。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有啥要催的,反正都是一人一半,多了就多收点儿,灾年就少收点儿。”此外,如果遇到灾年佃户地中颗粒无收,地主一般也不能更换佃户。
(六) 租佃关系变更
1. 分家后租佃关系的转变
租佃关系变更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当家人去世,二是分家。如果当家人去世,且一个家庭还没有正式分家,佃户必须与地主重新订立契约。不过,如果还未到交租时间,通常无须立刻订立契约。待一个种植年份完成之后,新任当家人会前去与地主交谈续约事宜,随其到场的一般还有当初订立契约时的说合人。到场之后,新任当家人会与地主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如果之前已经订立了租赁合约,无论是口头要约还是书面契约,均可以不再重新订立契约,地主点头确认契约仍旧有效便可。当然,也有重新订立书面契约的情况出现。
当地的分家一般是指分伙过日子,兄弟分家之后如还想继续耕种地主土地,必须派代表和地主说明情况,前去说明情况时,也需请说合人一同前往(与地主关系较好也可以不请)。到达地主家中,由家庭代表向地主说明已经分家并希望继续租种地主土地,地主通常会表示同意。地主同意之后,无须重新订立契约,原有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不过,兄弟分家之后虽会分别耕种地主土地,但交租时却只能由一个兄弟作为代表。也就是说,地主的土地仍然是租赁给“一家人”,而不是分别租赁给几个兄弟的。兄弟分开交租就意味着分别租种地主土地,那么村中大地主是否会同意分佃的请求则要视情况而定。不过,由于该村的大地主更乐意选择大佃户,所以他们多不会同意分佃。
2. 租佃关系的解除
以往,该村村民在租赁过程中之所以更乐意使用口头要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方便解除租佃关系。但是,如果佃户耕种能力较强,土地产值也相对较高,地主一般不会随意解除租佃关系。此时,即使是与地主关系较好的村民希望租赁其土地,地主也不会轻易点头。租佃关系的解除一般发生在租金缴纳之后。如果地主对佃户有所不满,便可令其来到家中,并说明不再续租。一旦地主特别是村中大地主做出决定,佃户通常没有挽回的余地。此时,即使佃户委托说合人再去帮其说些好话,地主也可以不给说合人面子。如果佃户想主动解除租佃关系,一般会在交租前后,与说合人一起前往地主家中说明情况。说明情况之后,地主便可将土地收回。在该村很少出现地主主动挽回佃户的情况。据李邦存老人叙述:“不租就不租了,说一声,不租就算了。村里那么多没地种的,地主才不愁没佃户哩。”
(七) 租佃与赋税
1949年之前,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租赁,赋税通常由地主承担,佃户对此不用负责。也就是说,地契在谁手中就由谁负责缴税。
(八) 家庭特殊土地的租赁
1. 养老地的租赁
1949年之前,如果老人无法劳动且儿子也无力照管养老地,也可由大儿子或者父亲指定的儿子为老人租赁。如果养老地面积少于10亩,儿子一般会为父亲询问自己的同姓亲属或者是关系较好的村民是否愿意租种。面积多于10亩,儿子则要请说合人替自己寻找合适的租佃对象。此外,养老地的租金全部归父母所有,儿子并不从中受益。
2. 嫁妆田的租赁
以往,嫁妆田一般由丈夫代为租赁。特别是家中土地较多时,嫁妆田常和家中土地一起出租。不过,有些家庭嫁妆田的收益却不一定全归家庭所有。分家之前,嫁妆田是小家庭唯一的额外收入,所以其收入基本归小家庭所有。分家之后,特别是丈夫娶妾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丈夫娶妾,嫁妆田的租赁收益归妻子及其子女所有,外人不能随意使用。当然,如果夫妻关系较好则可以另外商议。
(九) 主佃关系
1. 地主与佃户的劳作关系
土地出租之后,地主不会对佃户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佃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策耕种作物的品种和熟制。虽然该村大多数村民奉行小麦一年一熟的耕种制度,但是经营面积较大的佃户也可以在一年一熟的基础上推行二年三熟制或者是三年四熟制。有些佃户在耕种时,会在大多数土地上种植小麦,而在少数土地上轮种红薯等作物,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还有些佃户会利用赖坡地种植棉花或者芝麻等作物。只要到该交租的季节,佃户能将自己一半的收成交给地主,地主完全不会在意佃户怎么种植。此外,主佃之间这种关系的形成还与当地的赋税制度有关。当地政府主要收取货币税金,即使是比较值钱的小麦,政府也不会收。因此,在缴纳地租时只要有钱便可,佃户是否种小麦与地主并没有任何关系。极少数地主为了获取更高的土地附加值也会令佃户多种一些小麦。不过,这些地主通常是村上的排场人,其对佃户发号施令并不是基于主佃关系,而是基于其较高的社会威望。
2. 主佃之间的交往关系
一般而言,佃户的地位较地主要低一些,特别是对于村中的大地主而言。不过,在该村的历史上还未出现过地主欺负佃户的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的需求,地主与佃户很少交往。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佃户和地主日常生活中完全不交流。具体而言,主佃之间的交往场合主要集中在牌场上以及年节的一些活动上。此时,佃户与地主同桌打牌或者同桌吃饭都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不过,在茶馆里佃户一般也不能和地主同桌就座,当然没有身份的小地主除外。此外,地主也没有保护佃户的义务,即使是在地主家养有护院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保护个啥,赵文圆家里养的有几个护院,也有枪,他也只保护他自个儿家。要啥保护哩,咱村上有后备队,后备队都可以啦。该保护不住哩时候,谁都保护不住,自己顾自己。”
除了日常交往,每年中秋节和过年之前,佃户还要主动去地主家拜见。佃户在拜见地主时,一般要带1—2只自己家养的鸡,以及3—5斤上好的猪肉。总体而言,佃户所带礼物并不算多,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也不算大。同时,出租者如果是丧偶妇女,佃户逢年过节不去拜访也可以。此外,在地主家发生红白喜事时,佃户也要前去送些礼物,但所送物品一般不多。
3. 主佃之间的借贷关系
一般而言,地主的经济条件要好于佃户,但地主对佃户不存在必须借贷的义务。不过,如果佃户主动前来借钱,地主答应的可能性会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地主对于佃户的情况比较了解,不会再次考验其诚信问题。此外,地主与佃户也是合作关系,地主帮助佃户也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如果佃户前来借贷,通常也需要请说合人,并请说合人先和地主打个招呼。此外,佃户向地主借贷之后,也要在规定时间归还本金(或小麦)以及利息。在利息方面,佃户也同样不能享受任何优待,与其他村民完全相同。
4. 主佃之间的矛盾
以往,主佃之间一般很少爆发矛盾。这一方面是因为佃户与地主并不平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佃户和地主日常生活中打交道的机会并不是非常多。当然,也可能出现恶霸地主欺压佃户的现象。对此,佃户通常会选择隐忍,除非找到其他的活路,否则不会向地主提出解除租佃关系。此外,在发生矛盾时,佃户还可以请说合人从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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