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活动转化为生产劳动是通过参与企业结合劳动来实现的。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生产,是实行分工和劳动协作的大生产;与之相适应,生产劳动由个人劳动发展成为“结合的”劳动。就一个企业来说,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和价值的创造的是企业的“结合劳动”和“总体工人”,此外,还要包括参与劳动协作的企业外的“结合劳动”。因而,基于大生产的角度,生产劳动是参与产品生产的“社会结合的劳动”,而介入和参与物质生产的科学劳动,理所当然地是“社会结合劳动”的组成要素。
现代大生产把科学劳动直接纳入企业结合劳动之中。大企业把研发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环节,为此,它要雇用科技工作者。大企业不仅生产产品,而且要创造研发成果,进行一部分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也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手段。随着高科技经济的到来,企业内科技人员的数量还在扩大,比重还在提高。科技劳动不仅是企业内的“结合劳动”的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科学活动的企业化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企业大量的科技研发活动是由企业以外的科研机构——大学、独立的科研院所来组织,如采用承担研究课题、购买科技产品成果、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式。在当代,公司化的科研机构大量涌现,它们是组织科学、技术研发,生产科学产品的市场主体。当代有关信息技术、水稻以及人体遗传基因组排序的技术研究以及某些理论研发,就是通过公司化的科研机构来组织的,获得的可应用的科学产品是通过市场交换转移到投资者手中和用之于生产。(www.xing528.com)
上述组织科学活动上的差别,只是形式上的,它不改变被使用于生产的科学活动都是“总体的”“社会结合”劳动的本质。只要是研发成果被应用于具体生产过程之中,就意味着研发的科学劳动介入,参加了现实的生产过程,成为社会结合劳动的要素。因而,人们不能以科研工作者是否在企业内工作,甚至是否是正式被聘用、上岗、上班等来确认科学活动的生产劳动的性质,而只能以科学成果的有用性和被使用于生产作为标准,来评判其是否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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