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大多沿用了联合国ECE法规体系,部分产品技术标准借鉴日本。
(1)国内皮卡定义
根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第2.1.1条款,“乘用车”定义为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第2.1.2.3.2条款,“多用途货车”定义为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个以上的乘客的货车。基于国家标准对乘用车和多用途货车的定义、国际通行做法,以及皮卡车的主要技术特征,目前我国将皮卡车定义为多用途货车。
我国皮卡从结构上可分为标准双排座皮卡、轴距及货厢加长的双排座大皮卡、一排半座皮卡、中双排皮卡、以载货为主的大单排座和小单排座皮卡、厢式皮卡(即多功能越野车、经济型SUV)等。从动力类型上可分为柴油皮卡、汽油皮卡以及电动皮卡。其特点是既有轿车般的舒适性,又不失动力强劲,而且比轿车的载货和适应不良路面的能力还强。因此,皮卡既可作为专用车、多用车、公务车、商务车,也可作为家用车,用于载货、旅游、出租等,同时具备商用车和乘用车需求。
注册登记方面:皮卡不同于乘用车,注册前需要上线检测。2014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要求皮卡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15年或50万公里报废。
(2)技术准入及规范
根据工信部产业技术司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皮卡车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函〔2011〕75号),对皮卡车产品相关技术及准入要求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工信部下属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编制的《汽车和挂车型号编制规则》,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为车型代号的第一位数字,如长城汽车风骏5车辆代号为CC1031PA4S,车辆类别代号为1。目前国内的皮卡车型的车辆类别代号均为“1”,根据《汽车和挂车型号编制规则》中5.2车辆类别代号,代号为“1”的属于普通货车类别,长城风骏7CC1032PA01A、长城乘用炮CC1030QS00B、江西五十铃JXW1033CSG皮卡车产品作为N类载货汽车,以“1”字开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www.xing528.com)
2)多用途货车产品主要技术特征:①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②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1/2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部分之后);③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④载客人数≤5人(含驾驶员);⑤最大总质量≤3500kg。
3)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4)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2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3)油耗及污染物标准
2018年实施的《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规定,皮卡油耗限值最低为5.5L/100km、柴油车型最低为5.0L/100km,同时以整备质量代替最大设计总质量与排量作为燃料消耗量评价参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皮卡作为N1类载货汽车,属于此标准适用车型,因此目前新生产的皮卡车型已基本换用国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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