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是我国农业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农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的基本农业政策,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十多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农业法》是农业的基本法律,是其他专门的农业法律的基础。相应地,专门的农业法律是对《农业法》的细化与落实,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部分:(1)农业资源保护类;(2)种子、农药、肥料类;(3)农产品质量安全类;(4)农业机械、技术类。
(一)农业资源保护类法律
农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农业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
1.土地资源保护法律
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为辅。首先,对土地的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做出规定;其次,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实行土地调查制度、土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用途控制制度;再次,对土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破坏,实行土地复垦制度,鼓励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最后,对建设用地的申请使用、征地补偿进行了规定。
2.森林资源保护法律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为辅。首先,规定了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其次,保护森林。规定了由地方政府指挥、林场等集体组织防护的护林组织,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出规定,严禁毁林开荒、滥伐树木,对破坏行为规定了相关处罚,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等等。再次,植树造林。要求提高森林覆盖率,营造防护林,建立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全民具有植树造林的义务。最后,森林采伐。规定用材林消耗要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采伐方式,采取采伐许可证制度。
3.草原资源保护法律
草原资源保护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为主,各省制定实施细则。首先,《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的权属,除了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外,我国草原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其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采取统一规划制度,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和草原统计制度,建立草原生产与生态预警系统。再次,保护草原植被,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止开垦草原,对于水土流失、沙化草原应退耕、退牧、还草,做好草原防火、防鼠、防虫、防病。最后,建设草原。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鼓励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鼓励农牧民建设圈养设施,等等。
4.渔业资源保护法律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从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在2019年年初,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2020年元旦开始,分步骤推开,禁渔10年。据悉,长江禁捕涉及11万条渔船,近28万渔民。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还加强网络订餐平台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严格商品准入管理,将相关部门提供的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纳入禁售名录,删除和屏蔽“野生鱼”“野生河(江)鲜”菜品的订餐信息,及时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采取下架、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
(二)种子、农药、肥料类法律(www.xing528.com)
种子、农药、肥料对农业收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做出了以下规定:第一,保护种质资源,禁止侵占、破坏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收集、登记、保存和利用。第二,国家鼓励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对非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第三,支持科研单位进行品种选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第四,从事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作出以下规定:第一,农药生产实行登记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国内首次生产或进口农药的登记按照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正式登记阶段进行;第二,农业经营应具备相关资质,农药经营者必须保证农药质量;第三,农药使用应推广安全、高效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对肥料管理作出以下规定:第一,采取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第二,肥料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具备相关条件;第三,肥料销售者应具备一定条件,应对肥料质量负责;第四,肥料使用应遵循安全、高校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法律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此类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充分听取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意见,参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二,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管理,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禁止不适应农产品生产的地方生产农产品,禁止向农产品基地倾倒有害物质,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三,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等实行许可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第四,农产品需经包装附加标识,方可销售。这些标识包括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第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等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六,政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行产地认定和农产认证,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申请无公害标识。生产或经营转基因农产品需要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转基因农产品需要进行标示。
(四)农业机械、技术类法律
农业机械、技术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
农业机械法律作出以下主要规定:第一,促进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国家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根据不同的生产条件和生产需求,研发不同的农业机械。第二,加强农业机械化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第三,加强农业机械化推广。鼓励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推广先进机械,鼓励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第四,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民或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跨区域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国家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织均应提供社会化服务。第五,政府为农业机械研发者、购买者、服务提供者提供财政补贴或税费优惠支持。
农业技术法律作出以下主要规定:第一,农业技术推广采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院校、合作社、农业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体系,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公益性职责,对于非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协助提供公益性推广活动,政府给予补助;第二,重大的农业技术推广列入政府发展规划,国家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部门在培训、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相关扶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示范区建设;第三,国家逐年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投入,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财政补助或税收、信贷优惠,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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