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业政策中,最重要的是农业土地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前者是基础性的宏观政策,后者是具体到农业生产的微观政策。除了以上两种主要政策外,还有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融合等政策,相对而言,这些都是小政策,不再赘述。
(一)农业土地政策支持
九十多年来,土地政策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心。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总战略,在农村进行“根据地建设”,推行“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进步的乡绅、地主各阶级共同抗日,在政治上推行“三三制”[1],在土地政策上实行“双减双交”——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废除“双减双交”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革命”,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在新解放区继续推行土地革命。1953年至1956年,实行“三大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其中,“农业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改造,把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制。1958年后,推行“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二三十户组成的小型农业合作社整合成“一乡一社”,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土地承包到户。1982年中央颁布首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干到户、包产到户[2]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遂在全国确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土体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分包给农民自主经营,集体负责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土地的调整和分配,等等。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土地改革再次被提上日程。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两处涉及农业的决定十分重要:第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家庭经营为核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方式共同发展,鼓励承包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企业流转。第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发展农业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以用来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014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局面。土地流转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尊重农民意愿,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表明,农村土地产权从“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保障农民利益;二是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建设用地出让、入股、租赁等权能;三是完善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或转让。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其他地区不得擅自试点,以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试点阶段。(www.xing528.com)
(二)农业补贴政策支持
农业补贴、补助、奖励政策涉及面十分广泛,其中惠及面最广、最重要的是“三项补贴”,即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
2004年起,国家逐步开展了“三项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又称为“粮食直补”,即国家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政策。“良种补贴”是国家对农民选用主要优质农作物品种而给予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购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三项补贴”给每个农户确立了一个银行账户(一般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农民账户上。“三项补贴”惠及每个农户,虽然具体到每个农户金额并不太大,但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对于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证我国粮食稳定增收,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5年财政部、原农业部开始在安徽、湖南等五个省开展“三补合一”试点。这次改革简化了工作程序,如湖南省试点前,“三项补贴”需要前后发放20多次,试点改革后,仅需一次发放。改革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也大大提高。2016年5月,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比之原来的“三项补贴”,其意义不仅在于提高了工作效率,它的首要政策目标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即对改变用途的耕地(如耕地转为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用地)、撂荒、耕地质量不达标,将不再给予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第二大政策目标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小农经营占据主导的局面,补贴政策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这两大政策目标对于保护耕地、进一步增加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补贴”之外,值得一提的还有“农机购置补贴”,有人合称为“四项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由于市县不得在中央、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进行累加补贴,有些市县又增加了“农机作业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配套的,还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目的在于防止老旧部件回流市场、促进农机更新换代。以上几种农机类补贴对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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