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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证据在FCA术语下的重要性及Incoterms2020的新机制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FCA术语下,无论在哪个交货点交货,卖方均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则通常向其出具一份与运输单据相同的收据,如待运提单或者多式联运单。该收据不仅是由卖方代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证据。第二段是Incoterms2020修改的重点条款之一。为满足卖方用FCA术语销售时对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Incoterms2020中的FCA首次提供了以下可选机制。

交货证据在FCA术语下的重要性及Incoterms2020的新机制

【条文】

买方必须接受已按照A2完成交货的证据。

如果双方已如此约定,买方必须自担费用及风险,指示承运人向卖方出具载明货物已经装载的运输单据(如已装船提单)。

【解释】

在Incoterms®2010中,本条相关内容规定在B8中。除了顺序和个别文字调整外,Incoterms®2020在内容上增加了第二段。(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卖方交货后须向买方提供交货证明。如果该交货证明是适当的或者是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买方就必须接受。如果买方拒绝接受,比如通知付款银行不要进行信用证下的付款,则其构成违约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基础合同下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交货证明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交的提单不是清洁提单,显示货物有瑕疵或数量不够,则买方有权拒绝该交货证明。

在FCA术语下,无论在哪个交货点交货,卖方均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则通常向其出具一份与运输单据相同的收据,如待运提单或者多式联运单。该收据不仅是由卖方代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证据。此时,如果卖方收到的是与运输单据不同的收据,比如是在货物装上买方所租船舶时出具的一份所谓大副收据,则卖方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须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

第二段是Incoterms®2020修改的重点条款之一。FCA术语本来适用于装船前交货,通常承运人只会出具待运提单。但是,有时买卖双方为了结算上的方便,请承运人在装船前出具已装船提单。比如,货物是在拉斯维加斯由买方的公路运输车接载,那么,期待由承运人出具在拉斯维加斯装运的已装船批注提单相当不常见,因为拉斯维加斯不是港口,船舶无法抵达该地装运货物。但是,卖方用“FCA 拉斯维加斯”销售货物时,有时确实发现他们需要含有已装船批注的提单的情况(通常由于银行托收或信用证的要求),尽管该提单有必要说明货物在洛杉矶已装船的同时说明货物在拉斯维加斯收妥待运。为满足卖方用FCA术语销售时对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Incoterms®2020中的FCA首次提供了以下可选机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如此约定,则买方必须指示承运人出具已装船批注提单给卖方。

应强调的是,即使采用该可选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下的义务。最后,如采用该可选机制,内陆交货及装船的日期将可能不同,这可能给信用证下的卖方造成相符交单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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