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ncoterms®与CISG
CISG经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于1988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截至2020年10月10日,共有缔约方94个,包括世界上大多数主要贸易国家和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19]CISG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占据世界贸易总额的80%以上。[20]我国是最早的11个缔约方之一。因此,CISG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合同中经常被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涉及贸易制裁、恐怖主义、货币管控等情况时才可能涉及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在CSIG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CISG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排除其条款的适用。其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通过选择Incoterms®作为变更CISG的条款效力或者排除其适用的途径,以使他们之间的费用分担、风险划分等事宜的安排比CISG的规定更具个性化,更能满足他们之间的需要。在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适用CISG的情况下,如果引入Incoterms®中的具体贸易术语,此时的贸易术语将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优先适用。[21]
(二)Incoterms®与国内法
Incoterms®与国内法在下列情况下发生联系:一种是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另一种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使适用如CISG这样的国际公约,但公约没有规定或不予适用时。在上述情况下,均需要适用国内法。
鉴于Incoterms®仅仅调整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问题,对于买卖合同的其他方面,诸如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移转、违约责任,等等,均须通过准据法予以补充和完善。[22](www.xing528.com)
(三)Incoterms®与港口或特定行业习惯
由于Incoterms®被广泛适用于不同行业与不同地区,而其对买卖双方的义务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滴水不漏,因此,在Incoterms®的适用过程中,有时需要参考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者当事人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对于卖方和买方双方来说,当就买卖合同进行具体协商时,有必要及时了解可能涉及的习惯做法。在具体的合同中,这些习惯做法将作为特别条款取代或改变Incot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
(四)Incoterms®与《运输业指南》
Incoterms®调整的是货物买卖中的交付问题。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货物从卖方运输到买方的问题。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虽然可以由买方或者卖方自己运输,但绝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卖方或者买方与独立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为了帮助买方或者卖方解决在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国际商会商法与惯例委员会于2014年启动了《运输业指南》的起草工作,并于2014年8月12日完成第一稿,后经五易其稿,于2016年3月出版。由于目前的版本是针对Incoterms®2010起草的,因此,其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Incoterms®2010时才能适用。[23]不过,在新的版本[24]出版之前,当事人可以目前的版本作为参考。
《运输业指南》选择了签订运输合同时经常碰到的10个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与独立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1)指南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所以被称为《运输业指南》,“对运输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义务不具有权威性解释效力”。[25]其目的仅仅在于帮助当事人在订立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运输合同时解决一些问题。(2)《运输业指南》只包含10个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包含运输合同应当包含的所有问题,“并不是采购运输服务的综合性指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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