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术语的形式上,Incoterms®2020作了以下修改
1.将DAT修改为DPU。在Incoterms®2010中,在DAT术语下,当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载到“运输终端”(Terminal)时,卖方完成交货,卖方需要承担卸货义务;有关DAT术语的使用说明将“运输终端”定义得非常广泛,包括“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也就是说,DAT术语下的终端不仅包括一般认为的终端,而且包含任何地方。因其包含卸货的内容,Incoterms®2020将DAT术语的名称修改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即目的地卸货后交货,同时表明该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运输终端”。[6]
2.调整了DAP和DPU的排列顺序。在Incoterms®2010中,在DAP术语下,当运输工具到达、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卖方无需卸货。DAT与DAP术语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卖方卸货,后者不需要卖方卸货。但在Incoterms®2010中,DAT却排在DAP之前,这不符合贸易术语按照卖方义务大小排列的内在逻辑。因此,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20中把它们的排列顺序颠倒过来,把交货发生在卸载之前的DAP排在交货发生在卸载之后DPU之前。[7]
在把DAP与DPU术语的排列顺序颠倒之后,Incoterms®2020在分组时,在术语的内部排列上也出现与Incoterms®2010细微的差别,具体如下:
(二)在术语的内容上,Incoterms®2020作了以下修改
1.FCA术语下的已装船批注提单。在贸易实务中,当货物以FCA术语销售并使用海运方式运输时,当事人可能需要已装船批注提单进行贸易结算。然而,在FCA术语下,货物的交付是在装船之前完成,无法确定卖方能否从承运人处获得已装船提单,因为根据运输合同,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之后,承运人才有义务并有权签发已装船提单。为了满足贸易结算的需要,Incoterms®2020在FCA术语中的A6/B6中提供了一个附加项。根据该附加项,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此时卖方有义务,通常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该提单。虽然国际商会认识到把已装船提单和FCA术语结合有些不恰当,但认为这样安排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国际商会同时特别强调,即使采用了这种可选机制,卖方也不对买方承担运输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8](www.xing528.com)
2.费用的显示。在传统上,Incoterms®不同术语各条款中的不同费用被规定在每个术语中的不同部分。例如,Incoterms®2010的FOB术语下,在标题为“交货单据”的A8中提及与获取交货单据有关的费用,而在标题为“费用划分”的A6中没有提及。Incoterms®2020对此进行了修改,将费用显示在每个术语的A9/B9(相当于Incoterms®2010的A6/B6)中,即在Incoterms®2020的A9/B9中列出每一特定术语下卖方或买方需要承担的所有费用。这样,Incoterms®2020中的A9/B9比Incoterms®2010中的A6/B6的篇幅要长,目的是向用户提供一个一站式的费用清单,以便卖方或买方可以在一个地方找到其在Incoterms®2020中的特定术语下将要负担的所有费用。另外,当事人需要负担的各费用项目也在其本身的条款中提到,如FOB术语中,与获取单据有关的费用仍然显示在标题为“交货/运输单据”的A6/B6中。如此安排的原因在于,起草者认为,有兴趣寻找单据费用具体划分的用户,可能更倾向于查找涉及交货单据的特定条款,而不是列出所有费用的一般性条款。[9]
3.CIF和CIP术语不同的保险险别。在Incoterms®2010中,CIF和CIP的A3均规定卖方有义务“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劳合社市场协会/伦敦国际承保人协会)条款(C)或类似的最低险别的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要比条款(C)的承保险别高。在Incoterms®2020修改期间,有人建议把《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转换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以提高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购买的保险险别;也有人呼吁应当继续维持《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的险别,尤其是那些参与大宗商品海运的贸易者。起草小组在经过认真讨论后,决定在CIF和CIP规则中采用不同的最低保险险别:由于前者更可能用于海运大宗商品贸易,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较高的保险险别,但在没有另行约定时,仍维持《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作为默示立场;在后者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当然也可以自由商定较低的保险险别,但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必须购买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保险险别。[10]
4.在FCA、DAP、DPU、DDP术语中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在Incoterms®2010下,在货物由卖方运往买方时,推定卖方或买方将根据不同术语的要求,雇用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运输。在Incoterms®2020的修改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在不雇用任何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由卖方或买方自己进行运输。例如,在D组术语下,卖方完全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而不将运输外包给第三方。同样,在FCA术语下,买方也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收取货物。因此,在Incoterms®2020中,不仅明确允许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仅安排必要的运输,[11]以满足买方或者卖方自己安排货物运输的需要。
5.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自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以来,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关注,也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受到重视。Incoterms®2010是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安全问题深受关注后的Incoterms®第一次修订,有关安全的问题被规定在Incoterms®2010每个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中。货物安全的问题以及随之形成的相关货物装运实务现在已非常普遍。由于安全问题与货物的运输要求相关,与安全相关的义务被明确添加到Incoterms®2020每个术语的A4和A7中,与之相关的费用被规定在A9/B9中,使其占有更加明显和突出的地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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