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一点与起草Incoterms1936时略有不同。但是,Incoterms调整的地域与范围非常广泛,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有些地方的习惯或做法很难统一,因此,从最早的Incoterms1936起,对于那些涉及特殊贸易或者港口习惯的规则,无法作出统一规定。为此,Incoterms特别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在效力上要优于贸易术语的规定。
这一原则提出于Incoterms1953修改的过程中,目的在于使贸易术语能够尽量清晰准确地界定当事人之义务。这一点与起草Incoterms1936时略有不同。在起草Incoterms1936时,起草者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使各国就相同贸易术语的定义达成一致;而在修改Incoterms1953时,鉴于前者的出版已经在达成一致的问题上迈出很大一步,修改者不仅要考虑就贸易术语的定义达成一致的问题,而且要尽可能地对这些贸易术语下当事人之义务进行清晰准确的界定。这也是Incoterms1953之后每次修订所坚持的原则之一。
但是,Incoterms®调整的地域与范围非常广泛,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有些地方的习惯或做法很难统一,因此,从最早的Incoterms1936起,对于那些涉及特殊贸易或者港口习惯的规则,无法作出统一规定。比如,在FAS和FOB术语下,总是要援引行业惯例,因为在这些合同下,将货物尤其是农矿产品交运的具体做法在不同港口是不同的。虽然起草者尽了最大努力,使援引特殊习惯达到最小限度,但还是不能完全排除这种习惯。为此,Incoterms®特别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在效力上要优于贸易术语的规定。[56](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