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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分组带来的贸易成果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上述以卖方义务大小顺序的分组方法很有意义,但国际商会发现,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在特定合同环境下选错贸易术语的情形,且主要问题是选择的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不匹配。[51]因此,从Incoterms2010开始,国际商会采用了新的以运输方式分组的方法,强调运输方式在正确运用贸易术语中的重要性。国际商会通过这种分组方法,使我国的贸易从业者可以“逐步摒弃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错误选择FOB、CIF术语的做法”。

运输方式分组带来的贸易成果

虽然上述以卖方义务大小顺序的分组方法很有意义,但国际商会发现,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在特定合同环境下选错贸易术语的情形,且主要问题是选择的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不匹配。比如,应当选择FCA时却去选了FOB,用FOB搭配诸如机场或者仓库等内陆地点为交货地,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CIP术语却搭配港口为交货地,这些在特定情况下选择错误的贸易术语很容易使合同出现漏洞,导致重复和不必要的费用发生,给卖方的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其无法完成约定的交货义务,无法提供适当的单据,无法进行预期的货款结算。[51]

因此,从Incoterms®2010开始,国际商会采用了新的以运输方式分组的方法,强调运输方式在正确运用贸易术语中的重要性。Incoterms®2020沿用了Incoterms®2010的分组方法,将贸易术语分为以下两组:

在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术语中,货物丢失或损失的风险在哪里转移在各个术语下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不变的,即至少在卖方端或者买方端有一个内陆点。在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的4个术语中,卖方在海上或者河流港口把货物交付承运人,该海与河港被认为是货物交付地,货物丢失或损失的风险从该港口转移给了买方。(www.xing528.com)

这种以运输方式分组的方法,在我国显得比较重要。因为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很多从业者不怎么考虑运输方式,随意采用FOB[52]、CIF术语。国际商会通过这种分组方法,使我国的贸易从业者可以“逐步摒弃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错误选择FOB、CIF术语的做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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