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2016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重点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绿色、市场、民生“三维”纲要,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措施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省、市、县政策联动,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督导各地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转移100万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1.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精神,提请省人大修改完善《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出台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免费享受12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跨省直接结算。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精神,为农民工提供无差别公共服务,大力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万人,继续开展“春潮行动”,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城镇及农村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完善我省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围绕实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推动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39.1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万户。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保证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引导节能环保绿色民居建设。(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提升城市道路网络密度。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分类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加强对武汉市“公交都市”和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跟踪服务督导,加快十堰、鄂州等11个市、县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和城市公交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发展循环公交线路,积极发展定制公交、高峰通勤巴士、公交旅游专线、校区直达线等公交服务,着力构建公众满意的城市客运系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开展渡运公交化试点。(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燃气等地下管网建设。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指导十堰市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适时启动全省试点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城市河湖水域及岸线管控和综合整治,推进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完善黑臭水体整治监管机制。指导武汉市做好海绵城市试点,重点在海绵城市建设模式、融资模式、标准制定、施工工艺、建筑用材等方面积极探索,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打造样板和示范,适时启动全省试点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开展湖北省“多规合一”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和建筑材料,积极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推进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0%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发展太阳能、地热能可再生能源应用1500万平方米。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支持武汉、襄阳、宜昌、荆州、黄冈、咸宁、仙桃等地创建智慧城市国家试点城市,实施智慧社区推广工程。(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能源局、省测绘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根据城镇常住人口的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学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方式。研究制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推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力军。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加快推进市(州)、县(市、区)城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2016年年底市(州)城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全部通过省级验收。加大老旧小区光纤改造力度,大幅提高光纤到户用户数,推进城市无线网络(WiFi)建设,“一主两副”实现城区WiFi全覆盖。提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升到98%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十一)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四化同步”等乡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重点镇、中心镇建设,实施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强用水安全保障,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继续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镇扩权工作经验。按照中央有关试点精神,统筹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对经济实力强、吸纳人口多的特大镇,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允许按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牵头单位:省编办;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建制镇示范试点。支持仙桃市彭场镇、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汉川市沉湖镇、宜城市小河镇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推动试点镇在农民市民化长效机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产业发展体制机制等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建立城乡协同发展新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仙桃市、武汉市新洲区、汉川市、宜城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特色镇发展。把发展特色小城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探索不同小城镇就近城镇化的发展新路径。建立对现有湖北旅游名镇、名村的动态管理与提升机制,继续推进相关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旅游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把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作为优化城镇规模结构的主攻方向,推进经济实力强、发展条件好、人口规模大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城市群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城市群,完善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以加快城市群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城市群、宜荆荆城市群一体化进程。组织编制襄十随、宜荆荆城市群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七)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推动城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全省所有行政村实现通宽带,具备8M接入能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3号)精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2016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达到70%以上。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完善示范区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培育一批农事节庆和最美休闲乡村品牌。着力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0余万处、完成土石方10亿立方米,进一步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启动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建设,建成美丽宜居乡村200个,建成湖北旅游名村100个。(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十九)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与“供销e家”等电商平台的对接,加快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完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提升物流、服务、体验、质量追溯等功能,着力打通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进城“最先一公里”。(牵头单位: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按照应搬尽搬、应补尽补、应贴尽贴的原则,切实落实搬迁资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政策,补贴与贴息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相关部门资金,大力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和旅游功能建设,按照美丽宜居的要求和旅游名镇名村的标准,规划和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村镇。将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创新扶贫搬迁方式,探索易地开发、公租房安置、基地安置等模式,对贫困户在城镇落户就业给予政策支持,完成11.99万户、37.82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一)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第二轮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地税部门代征土地闲置费,盘活“僵尸企业”存量土地。督促前五年累计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限期整改。落实存量土地再开发有关政策。推进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方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继续开展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积极稳妥推进宜城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五)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地政策。建立健全PPP制度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做好专家库、项目库等基础性工作,为推广PPP提供更加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指引。落实中央以奖代补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加快推进PPP示范项目建设,尽快建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优化政府投资结构,统筹相关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大力争取国家新型城镇化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工作,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实施金融支持县域发展“五个一”工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县一品,一行一品”县域金融创新活动,稳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贯彻落实《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发挥省级城乡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开发城镇特色资源。(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八)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由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研究出台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各类投资者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服务。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有的待售住房转为长期租赁经营资产,或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住房。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完善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服务。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租房货币化。(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快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二)加大综合试点力度。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宜城市、宜都市、松滋市等综合试点地方要制定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鼓励综合试点地方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宜城市、宜都市、松滋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积极开展试点扩围申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扩围申报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四)加强综合试点指导。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方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五)强化政策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依托湖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牵头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六)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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