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清查的范围
(1)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2) 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包装物。
(3) 各种器具、用具、工具、仪器等低值易耗品。
(5) 在途材料、商品、物资和货币资金。
(6)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商品、物资。
(8) 各种应收、应付款项。(www.xing528.com)
2.财产清查的种类
(1) 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① 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涉及的范围大、内容多、时间长、参与人员多。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之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之前;企业股份制改制之前;开展全面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之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岗位之前;等等。
② 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资产进行盘点与核对。其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大的资产进行清查。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参与人员少,但专业性较强。局部清查主要包括的内容为:现金应每日清点至少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应清查一次等。
(2)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① 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资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② 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产进行的临时性的清查。不定期清查一般为局部清查,如财产保管人员更换,发生意外灾害造成非常损失以及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的突击性会计检查等。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因此可以说,企业的年终清查是定期的、全面的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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