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945起知识产权调查,总共涉及67个国家和地区,这些美国的贸易伙伴平均遭受调查14起。
从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看,中国台湾、日本和中国是知识产权调查的最大受害方。表2的数据资料显示,1972—2014期间,荣登榜首的有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德国。其中,中国台湾有18年位居第一,日本有13年排在第一,中国有10年位居第一,中国香港和德国分别有1年位居第一。日本位居调查榜首的时间主要是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中国台湾则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20世纪末,而中国位居榜首的时间则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2002—2014年期间,短短的13年间,中国位居调查榜首达10次之多。即使我们将考察范围放松到前三来看,中国台湾、日本和中国仍然是主要的被调查方。如果被诉企业真的侵权,知识产权调查无可厚非。但根据表2的信息,我们难免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是在2001年以来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急速攀升?难道2001年以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而此后知识产权保护明显放松?显然这不是问题的答案,这恰恰表明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执法层面都显现出越来越严的趋势。
表2 涉案来源地汇总表
续表
注:第6列数据为当年涉案国家和地区涉案数量累加而得,其他数据计算基于337调查数据库。(www.xing528.com)
从涉案国家和地区的地理集中度看,知识产权调查的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此处借用产业经济学中测度市场集中度的方法来计算知识产权调查的地理集中度。其计算公式为:,s i表示针对某国或地区知识产权调查数量占当年知识产权调查总量的比例。HH指数取值范围在0~1之间,指数越接近1,表明知识产权调查集中度越高;反之,当HH指数接近0时,表明市场集中度低,说明涉案对象有增加的趋势。根据本文数据的特点,我们将计算排名前三的集中度指数。表2测算结果显示,HH指数从1972年的0.333下降至2014年的0.0587,虽然其中也有一定的起伏,但总体趋势向下。这说明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增加的大背景下,涉案的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调查的打击面也在不断扩展。
从原告来源地来看,虽然美国本土企业占据绝对主流地位,但由于知识产权调查对起诉对象的资格规定较松,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在美国本土起诉,以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知识产权调查申请。[6]表3的统计显示,除美国外,日本、中国台湾、韩国和德国是使用知识产权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说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较其他企业而言,可能更熟悉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规则。同时,这样做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其他起诉方可能会担心这些国家和地区企业的报复能力而降低起诉的概率。
表3 原告来源地分布表(除美国外)
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数据库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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