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在设计时具有许多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表现在涵盖的协定不完整、数据时效性不强、权重评分主观性强,以及测度体系差异强行融合等方面。
1.涵盖协定不完整
STRI目前所考虑的范围局限在最惠国待遇(MFN)限制上,而并不考虑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和互认协议(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而目前的贸易存在着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协定的内容尚无法体现在STRI的测算之中,因此STRI在计算服务贸易壁垒时的范围不能被各个国家普遍应用。
2.数据时效性不强
STRI测算中的相当部分依据是从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将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网,且在翻译和解读过程中可能存在两次失真,从而可能曲解法律法规的原意。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新速度较慢,依据旧的法律法规做出的分析和判断可能已经不能反映该国服务业市场的限制情况。(www.xing528.com)
3.权重评分主观性强
在计算权重时,该指数的权重标准是根据众多专家打分进行评判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邀请了众多的专家进行评分,以此来减少人为的误差性,但是毕竟专家们每个人对于各个部门和政策领域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各个专家的知识体系甚至意识形态都可能有较大的偏差。系统性偏差对STRI结果造成的主观性影响尚无法进行识别和避免。
4.测度体系差异强行融合
服务贸易整体相对较新,且发展速度很快。现有的服务贸易行业分类中有相当部分均为“其他”类,扩展空间较大。STRI对服务贸易的测度均采用相似的判定标准,但事实上各个行业对不同限制措施的敏感度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各类指数的可加性。不考虑这种差异进行强行融合,可能对测度结果的普适性和科学性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会给使用指数进行计算或比较带来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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