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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启合作先河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WTO的重要创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得以通过统一的规则和具体的承诺,对各自的服务业市场开放进行约束,也可以为本国服务企业通过四种模式向其他国家出口服务或进口服务提供明确的支持。但按照20年前WTO的规定,这些新的模式尚未形成规模。与传统的经贸协定相比,WTO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承诺的范围内,所形成的承诺模式创新开启了服务贸易合作的先河。

WTO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启合作先河

作为WTO的重要创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得以通过统一的规则和具体的承诺,对各自的服务业市场开放进行约束,也可以为本国服务企业通过四种模式向其他国家出口服务或进口服务提供明确的支持。WTO作为一揽子协定,所有成员国在加入时均需接受所有协议约定条款,不能选择性接受。但在统一的规则下,各成员可以在具体的开放承诺中有所侧重。伴随技术的进步,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货物贸易,技术进步增强了供给侧的力量。航空运输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人远距离移动的成本,信息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更多市场需求和满足方式,金融技术的发展形成了金融创新的充分动力,促进跨境金融资源的优化组合。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主要经济体的消费能力,为消费升级提供了需求侧的有效支撑。各国间在通过货物贸易实现相互间实体消费的同时,也更多通过服务贸易享受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获得更高层次和更为多元化的需求。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本质决定了其发起和完成的难度较大。由于服务具有不易存储、提供与消费难以分离、对外部条件依赖性强、难以协调、规范和营销等特点,在WTO出现之前如何衡量服务贸易受外部环境的限制并未形成共识,更多的讨论只能基于主观的感受或经验,不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跨国公司的发展对服务贸易形成了重要促进,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网络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增强和各类要素资源的整合,通过包括沃尔玛等服务领域跨国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批发零售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和相关支持系统的逐步完善。

WTO通过GNS/120文件对服务贸易进行了分类,许多类别也对应着联合国通用产品分类CPC,便于新的体系与原有体系的对接。GNS/120将服务业分为12个大类和160个小类,其中又有大量的细分行业的最后一个是“其他服务业”。按照GATS的标准,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模式,即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对应着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不同位置关系,覆盖了绝大多数现有的服务贸易模式。尽管学术界有不少讨论,提出第五种模式,希望实现新的贸易模式,为创新提供支撑。但按照20年前WTO的规定,这些新的模式尚未形成规模。事实上,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也并非在同一量级,商业存在相比而言占比最高,自然人移动则最不显著。对服务业开放水平的衡量可以依据各个子类和四种模式,进行加权综合。但如何确定各行业中各类限制措施的权重,如何处理各国千差万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并不容易。所以,尽管WTO对服务贸易进行了基本描述,也为各国通过承诺表明确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参与服务贸易的内容、模式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给出列表,但受各国承诺内容和水平差异的限制,简单以承诺表作为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的评判依据仍然具有相当不确定的特点。在WTO 160余个成员的广阔空间,进行服务业开放程度的衡量很难获得普遍认可,也在很多时候可能与货物贸易等其他领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实现推进和发展。(www.xing528.com)

与传统的经贸协定相比,WTO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承诺的范围内,所形成的承诺模式创新开启了服务贸易合作的先河。受此影响,众多多双边协定都仿照GATS方式进行市场开放,也可以通过多双边或区域自贸区谈判推进服务业市场的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开放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有利于全球经济保持较快增长速度,是全球经济在21世纪前8年保持高速、强劲、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和动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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