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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需适应多样性与创新要求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的控制,是一个相对动态与弹性的过程。在复杂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用地需求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城乡规划实施中不确定因素增加。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不宜作为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定依据。国家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应当包容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建议允许地方城市能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通过法定程序创设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划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需适应多样性与创新要求

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的控制,是一个相对动态弹性的过程。在复杂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用地需求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城乡规划实施中不确定因素增加。如果仍以一个原则模糊、自我封闭的分类标准定义所有土地利用类别和行为,在实践中是难以行通。面对复杂的土地利用属性,科学的态度不是“以一概全”,而是明晰与细分,通过构建一个多维的、平行分类的,且具可扩充性的分类标准以应对土地利用复杂的现实状况。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可以用于描述现状或规定未来的用地属性,但它本身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方面可以灵活适应分类的各种需求,另一方面能通过不同维度的重新组合,更大程度地包容和描述新生事物。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不宜作为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定依据。(www.xing528.com)

此外,由于中国城市发展的差异性较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可以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或地方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参照,但不宜作为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定依据。国家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应当包容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建议允许地方城市能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通过法定程序创设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划制度。例如,鼓励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可开展政策性分类、混合用地分类、补充完善用地分类的定义和规定性内容、建立开发规则等探索,推动城乡规划方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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