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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维度土地分类标准的局限性及改革思路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类标准呈现为树状分级结构,并且分类的依据是混杂含糊的原则。土地利用分类的历史与理论研究揭示了土地利用分类存在多重维图5-2新国标用地分类树状结构图资料来源:自绘土地包含复合的属性,当划分层级不够多时,在描述某块用地的特征时会丢失用地的其他信息。分类标准在具体应用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或需求,定义土地用途相应的维度和类别,这个思路应作为改革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科学方向。

混合维度土地分类标准的局限性及改革思路

分类标准呈现为树状分级结构,并且分类的依据是混杂含糊的原则。

通过回顾和梳理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分类标准主要呈现为树状分级结构,并且分类的依据是混杂含糊的原则[9]。例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混合因素进行分类分级,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依据土地主要使用性质进行大类分类,对于“主要性质”包含哪些要素没有清晰说明,至于中类和小类的分类原则更是五花八门,有的依据环境影响、有的依据开发强度、有的依据建构筑物。这如同回到美国1950年代对“土地利用”概念含糊不清的时期,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依然未能正视该问题。

事物有各种各样的属性,根据不同的属性可做不同的划分,而不同的划分标准体现着不同的需求和价值。以《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为例(图5-2),树状分类框架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即以事物的某一属性作标准将一属概念(即土地)分为几个种概念。每一层级以土地的某一属性作标准,通过多层次的连续划分,明确了这一概念所适用的对象。第3章已论述了这种结构的局限性在于,土地拥有众多的属性,当划分层级不够多时,在描述某块用地的特征时就无法表达用地的其他信息:如故宫被界定为展览用地,却丢失了文物用地等信息;一条线性的路径被界定为快速路,却无法表达所有权等信息;某公园被界定为公园绿地,却无法表达开发状态等信息[10]。另一个问题是在某些层级的划分中,维度并非唯一,比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中,A类和B类的划分既包含了功能的维度,也包含了所有权的维度。这里就暗含着在这些大类的概念中所有权与功能是相容关系,如文化设施用地必定是公共公益性的,商业设施用地必定是私人营利性的,进而就排除了所有权与功能不相容的情况——假如某私人修建了一座会员准入的博物馆,该用地便无法分类。

我国现行用地分类标准的逻辑框架注定其在面对多目标的规划过程以及不可预见的新事物时存在局限性,要突破该框架就必须打破树状结构。土地利用分类的历史与理论研究揭示了土地利用分类存在多重维(www.xing528.com)

图5-2 新国标用地分类树状结构图(括弧内表达不同层级的分类维度)

资料来源:自绘

土地包含复合的属性,当划分层级不够多时,在描述某块用地的特征时会丢失用地的其他信息。度,美国的《基于土地的分类标准》与英国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覆盖物分类标准》从科学描述的角度清晰地区分出土地利用的不同维度,通过并列维度以及每个维度之下树状类别的方式,搭建起平行结构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在具体应用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或需求,定义土地用途相应的维度和类别,这个思路应作为改革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科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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