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类并不是自然特征分类的延伸,而是基于主体价值叠加了目标与愿望。
在土地描述性分类的基础上发展出另一种土地分类是应用性的分类系统,它是从实际出发,以特定目的为导向,反映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例如,对于同样一片海滩,自然地理的研究是通过其自身的特征来描述它,用精确的语言来定义它,并且这些描述与定义是可以证实的;但对于应用地理的研究来说,海滩不仅是一种有其自身特点的海岸线,它还可能表示一个供人休憩的场所,比如海滨浴场;或一个可用于军事入侵的线路,比如便于登陆作战的场地。同一片海滩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因此,海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用地理学家给出的价值判断。由于意义归属于某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主体发生变化时意义亦发生改变。由此,基于科学研究的土地分类向应用研究的土地利用分类转变,也就是基于客体特征的土地分类体系向基于主体价值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转变。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特征是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不能脱离土地自身的属性,但土地利用分类并不是自然特征分类的延伸,而是基于主体价值叠加了目标与愿望。规划要实现目标,最终还是要落实对土地利用的规定。对土地利用的规定既不是从描述的角度解释,也不是在利益的背景下分析,而是从规划的行动和控制的角度来规范土地利用。
例如美国内战后的十年间经历着住区密集化的趋势,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开放土地用于竞争性的用途。1876年,美国议会作出了回应,出台一个基于适宜性的公共土地分类,作为土地调查者的指引,具体分类包括:无需灌溉就适宜耕种的土地;需要灌溉适宜耕作的土地;具有商业价值的林地;具有商业价值的煤田;私人土地以及适合城镇的土地[4]。此时的分类思想是把土地视作为人所用的资源,从人的使用角度评价土地的适宜用途。(www.xing528.com)
当美国的住区蔓延到了干旱的西部,水资源的匮乏使人们认识到土地资源不再是“无穷无尽”,土地利用分类的目标转向了自然资源的保护。20世纪初期,美国罗斯福总统在针对西部干旱地区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中,把林地用途限制在林业生产和分水岭保护,创造了管制型的土地利用分类——在公地上的国家森林和国家公园[5]。与此同时,另一种管制型的土地利用运动在美国东部城市生根,它的目的是解决快速增长的大都市人口居住和工业利益的冲突,并创设了我们后来熟悉的区划,当时纽约区划条例把城市分为三个大的土地利用分类——居住、商业和非限制用途。
以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土地利用分类变化的根源。
事实上,土地利用分类就像一个权宜之计,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个特征或关系进行分类,也可以基于人的不同价值取向对土地进行评价,并最后基于人的不同目的对土地利用的方式进行限定。基于人的价值进行分类是一个变化的维度,由于人的需求随自然和社会的变化而转变,以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土地利用分类变化的根源。土地利用规划在不同历史阶段背负不同的目标,作为规划目标的载体,相应的土地利用分类也呈现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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