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履职评价。
(一)履职评价的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3.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监事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公司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
5.是否积极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6.董事会秘书是否积极履行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2所列各项职责。
董事会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www.xing528.com)
(二)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
1.监事会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高管人员履职表现的情况。
2.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3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年度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高管人员在上一年度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②高管人员在本年度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
③高管人员在本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勤勉地履行公司职务;
④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董事会应于每年度的3月3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监事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后表决通过。高管人员对监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通报董事会。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根据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对不称职的高管人员,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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