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国家利益、股东权益及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监事应保守监督检查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1.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监督检查中的工作秘密是指关系监事会工作的安全和效率,依《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企业的商业安全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监事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知悉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事项。
(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载体是: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包括纸质文件、资料、胶片、音像带、磁盘、光盘、硬盘等,统称为密件。上述密件是监事会工作保密的主要对象。
(三)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监事会保密工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成员负责各自工作具体环节中的保密工作。监事会要指定一名专职监事承担监事会的保密工作,明确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密范围与内容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密件,均列入保密范围。列入监事会保密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上级机关下发、传达的有关涉密文件、信息;
2.公司内部形成的有关财务、投资、并购、上市、改革改制、人员招聘、核心技术、招投标等涉密文件、信息;
3.公司报送监事会阅知的有关涉密文件、信息;
4.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知悉的有关涉密内容;
5.监事会履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涉密文件、信息。
6.其他应当保密的文件、信息及事项。
密件要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并严格管理。上级机关、公司印发的明确标有密级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按标明的密级范围办理。没有标明密级的,根据其内容确定相应的密级。
(五)保密管理与要求
加强对密级文件、资料的管理。对涉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接触范围,确保安全。制作密件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具体要求是:
1.不随意乱放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要入柜锁好。(www.xing528.com)
2.及时销毁废弃的资料。
3.密件制作完成后,及时归档。
4.对起草的内容保密。
5.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借阅密件,要严格借阅手续。具体要求是:
1.借阅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需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2.不得私自复制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需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存放、交接和阅办密件,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携带密件出差、出国、出境,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要确保通信联络的保密。不用普通邮局、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密件,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记录、储存保密事项,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保密事项。
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述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禁止私自对境内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监事会工作秘密的密件、稿件、信息及其载体等。
(六)保密责任
监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保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监事会内部定期进行保密检查。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监事会需要销毁的密件须登记、造册,报监事会主席审签后,一律由监事会负责保密工作的专职监事按规定监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涉密内容的密件,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严禁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保密事项的;
3.违反《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4.擅自销毁、遗失保密文件、资料,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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