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及监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应制定下发监事会管理办法。
2.国有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配置
3.监事会成员一般为5—7人,由股东代表监事、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组成人数、职工代表监事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派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专职监事是按照规定程序从社会公开选聘,在公司专门担任监事的人员。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任职。专职监事由股东协商提名,股东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专职监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被解聘的,应在3个月内聘任新的监事。
7.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8.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勤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履职记录;
(2)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投资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3)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者中型企业领导职务,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相当领导职务,或者是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
(4)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9.股东代表监事、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及专项报告有关规定。
(三)职责
10.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监督检查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检查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3)监督检查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
(4)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情况,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
(5)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的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股东会报告;
(6)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7)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
(8)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1.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2)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履行职责有关的其他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
(3)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提交监事会讨论;
(5)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www.xing528.com)
13.职工代表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表意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评议。
14.监事履行监督职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2)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出资的各级企业股权;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5)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出访、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四)工作方式
15.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权:
(1)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2)对公司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3)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出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5)以书面发函形式就有关问题对公司提出整改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可提请股东会责成纠正。
16.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以提请股东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出有法律效力、责任明确的审计报告。
17.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2)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做出说明性记载;
(3)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股东或股东会报告。
18.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19.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报股东会备案。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检查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激励约束
20.股东会应当建立监事会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情况和监事会履职情况,对监事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1.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22.股东代表监事的考核评价由派出监事的股东负责。专职监事考核评价、薪酬管理由股东会负责。
23.股东会按照责任与职权相统一、导向与惩戒相结合、定性准确与处理恰当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责任追究方式,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建立监事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监事依法履职。
对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和发现问题不揭示的行为,严肃追责。对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溯。
24.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导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监事责任。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股东会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25.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责令检查、扣减薪酬、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支持保障
26.股东会在确定公司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产权处置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时,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27.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承担。
28.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业务联系、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应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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