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者劣势、后发者劣势、来源国劣势叠加去全球化的时代场景,使得浙商海外直接投资面临更加复杂的制度环境,及其所带来的合法性获取困境;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浙商全球化网络的铺设为浙商海外直接投资获得合法性提供了便利条件。下面将从浙商总部和海外子公司两个层面提出复杂制度环境下浙商海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性获取策略。
浙商总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球合法性以及海外子公司合法性获取。对于总部而言,主要从战略设计和保障措施方面为其海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性获取奠定基础。
第一,建立明确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战略框架,充分考虑战略落地的合法性获取问题。有效的战略设计可以在海外直接投资决策之前有效规避战略落地之后的合法性获取问题。因此,浙商企业总部必须把合法性获取问题作为对外直接投资战略设计的重要标准。虽然全球化发展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浙商企业实现成长的重要甚至是必要的战略选择,但是企业依然可以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方式选择、时机选择方面将之作为决断,在达到企业成长战略目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弱化合法性获取问题。例如,在区位选择方面,如果能够契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将会比较容易地获得双边政府支持。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方面,并购、合资、绿地投资都是可行的选择,但是必须根据东道国的具体制度场景做出决策。
第二,在组织治理体系中设立首席合规官,确保合法性获取的系统推进。目前合规官主要设在法务部门,其目的是确保海外直接投资符合全球规范和东道国法律,所以合规官岗位的设定,有利于保证海外直接投资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制度环境不仅仅包括法律法规模块,还包括道德规范、社会认知两个重要维度。而道德规范和社会认知则相对更难直接观察,甚至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感知,也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规官处理的事务绝对不仅仅是法务问题,还需要对东道国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认知做出清晰的评价,才能对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做出准确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合法性获取策略。由于制度场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合规官需要动态更新其知识基础和策略工具。
第三,建立有效的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和机制,赋能海外子公司的合法性获取。母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决定了海外子公司在决策上的自由度。过于严格的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将会大大约束海外子公司的自由决策权,不利于其灵活地开展合法性获取行为。例如,浙江一些家族制明显的跨国公司对海外子公司进行严格的财务控制,不利于海外子公司灵活、快捷地对东道国做出响应。完全独立的海外子公司也会带来问题,不利于整个公司保持一致性。当然,管控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也需要根据总部内部知识积累和东道国具体制度环境复杂性调整。
第四,建立涵盖合法性获取的弹性的、多元的海外子公司发展目标体系。虽然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是获得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制度环境复杂性,总部在界定海外子公司的发展目标时,不能仅仅聚焦于经济目标,还需要考虑多样性目标,特别是合法性目标。由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复杂性,东道国对于海外子公司的合法性评价并非单一维度,也并非单一制度裁判做出。因此,在合法性获得方面,海外子公司需要考虑东道国不同的制度裁判及其评价标准,需要关注那些关键的合法性授予者/制度裁判的诉求与评价。因为那些关键的合法性制度裁判对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合法性评价决定和影响了其他制度裁判的评价标注和评价结果。例如东道国政府、龙头企业等。所以,总部对海外子公司的评价就必然考虑东道国关键制度裁判的评价,并以此为标准设定海外子公司的发展目标体系。
第五,获取和利用包容母国与东道国文化的人力资源。跨国公司需要有效动员母公司/总部和海外子公司的差异化资源,以实现子公司乃至整个公司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立包容性的子公司文化体系,以及相应的具有包容性的管理者。包容性的管理者是海外子公司有效响应双元制度环境、实现子公司内部组织混合的人员保证。为此,跨国公司需要在总部层面和子公司层面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储备。其中,总部主要通过指派具有包容性的高管来推进海外子公司的发展;而海外子公司则主要通过在母国和东道国吸纳和培养熟悉双边语言、了解双边文化的骨干人员来推动子公司的混合发展。(www.xing528.com)
第六,利用专业服务公司助力跨国直接投资的合规运营。对于合法性的获取,企业除了通过顺从、妥协、混合不同制度裁判的诉求来获得其合法性认可之外,还可以通过借助专业服务公司的帮助来获得来自母国和东道国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获取主要是通过与那些已经具备较高合法性机构建立关联,以接受其合法性溢出。专业服务公司具体涉及不同类型。一是职能型的专业服务公司,包括专业财务公司、专业法律公司。例如,在跨国并购项目中,企业可以寻求专业财务公司、法律公司来稳步推进跨国并购,以确保细节和流程的规范,以提升自身的合法性。二是资质认定型的专业服务公司,即对企业某一方面行为规范性进行认定的公司。典型的是ISO资质认定等。通过这些国际性和当地性的资质认定,跨国公司可以获得其合法性认定,从而提升其全球性、东道国的合法性。三是平台型专业服务公司,即建立平台来提供一揽子服务的专业公司。例如,前文所提到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就是一个重要的借力平台,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服务职能来有效了解东道国制度环境,以做出有效的制度响应。例如,在泰国的泰中罗勇工业园区不仅仅提供土地相关的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专业性服务,以帮助中国企业在泰国尽快融入当地、获得当地的合法性认可。总之,通过有效利用各种专业服务公司,获得其合法性溢出,来提升中国跨国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的整体合法性。
海外子公司是有效应对双元制度环境的微观载体,是整合母国、母公司、东道国资源的微观基础。在企业总部的支持下,海外子公司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获得母国和东道国的合法性认可,具体涉及如下的合法性获取策略。
第一,在充分考量母公司文化基础上,建立开放包容的海外子公司文化体系。内部企业文化建设海外子公司应对双重制度环境的主战场。由于制度是形而上的意义和形而下的实践的综合体,组织文化就成为有效应对双元制度环境所带来的意义/观念冲突的重要领域。由于文化领域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包容性的特征,因此为海外子公司响应双元制度环境、多重制度逻辑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对于海外子公司的文化建设,可以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建立开放包容的文化体系。海外子公司不仅包括母公司外派员工,也包括在当地招聘的当地员工。这就意味着子公司不能仅仅关注单一方面的文化,既不是母公司/总部文化的简单复制,也不是东道国文化完全自主,而需要建立彼此对话、彼此包容的文化框架。二是从东道国与母国文化中强化共性元素,并通过理论化来建立兼容的海外子公司文化体系。虽然二元制度环境会产生冲突,但是海外子公司可以从社会层面寻求共性元素,以建立包容性的文化框架。三是强化企业员工对于海外子公司的身份归属。海外子公司的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对于海外子公司的身份归属,以此来弱化东道国逻辑与母公司逻辑之间的潜在冲突。
第二,配备并内部培养具有包容性的管理团队。包容性的管理团队是企业有效应对二元制度环境及其所带来冲突的微观基础。包容性的管理团队能够激发差异化的行为逻辑,并能够促进差异化群体之间有效的互动,进而形成具有包容性的组织流程和身份界定。面对二元制度环境所带来的冲突,海外子公司一方面需要从母公司获得人员支持,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培养来打造具有包容性的管理团队。特别是对于东道国员工依赖程度较高的子公司而言,组织需要从东道国招聘的员工中培养具有包容性的管理人员,因为来自当地的包容性管理人员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制度环境所带来的冲突。
第三,系统扫描海外子公司所面临的双元制度环境,锚定潜在的双边制度性冲突,针对具体场景确定差异化的冲突响应策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