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制度性因素逐步成为跨国公司海外扩张不可回避的核心因素(Cantwell et al.,2010)。由于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和广泛性,IB学者采用不同的制度概念和制度框架开展研究,具体可以分为三大制度流派,分别是社会学、制度经济学、政治学传统(Aguilera,Grøgaard,2019;Meyer,Peng,2016)。其中,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影响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激励结构,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通过交易成本机制影响了组织决策(North,1991)。政治学传统下的制度研究包括历史制度主义、比较资本主义、理性选择等不同的支脉(Aguilera,Grøgaard,2019)。与此不同的是,社会学传统下的制度研究强调合法性对组织的影响,具体分为旧制度主义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Mizruchi,Fein,1999)。旧制度主义强调实践背后的价值的重要性,认为组织可以通过为实践赋予价值来管理组织,强调了组织的能动性;而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外在社会层面的价值/意义决定了组织实践,即制度决定论。
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和MNE场景,Kostova和Zaheer(1999)、Kostova和Roth(2002)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双元性”概念,即东道国制度和母公司制度共同通过合法性机制影响海外子公司实践采纳。制度双元性概念的提出,事实上已经指出了多重制度逻辑对于海外子公司实践的影响;但是这一概念并没有在MNE海外子公司研究中得到更多的关注。大部分学者把注意力放在合法性的概念上,特别是新组织制度所提出的制度同形框架,结合MNE海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和进入模式选择两个经典问题,以“模仿同形”为核心框架来解释海外投资在区位选择和进入模式选择上的趋同性。十年之后,Kostova,Roth和Dacin(2008)指出,必须综合旧制度主义所强调的组织能动性和新制度主义强调的制度决定论来推进IB领域的制度研究,既强调外在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强调MNE作为能动主体的价值,以此来推动复杂制度环境下的MNE制度响应战略研究。特别是随着多重制度逻辑理论的兴起,这一理论开始成为剖析MNE及其海外子公司复杂制度环境以开展更具“厚度”的IB制度研究的重要理论视角。
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已有研究初步探讨MNE海外子公司所面临的复杂制度环境的结构,主要表现为国别维度和内容维度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别维度上,已有研究重点关注了同类型制度逻辑在不同国家的差异性对MNE海外子公司制度响应的影响。制度逻辑并非静态、固化地存在,而是在与其他制度逻辑互动的过程中,在具有主体性组织创造下而不断演化,故而表现出国家差异性。例如,Faulconbridge和Muzio(2016)对比研究了英国和意大利的专业逻辑,发现两者在目标和手段方面的界定截然不同。同样是指导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CSR逻辑,在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截然不同的强度要求,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MNE通过海外子公司向新兴市场国家传递社会非责任实践,导致很多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天堂的重要原因;也是发达国家MNE在母国和东道国采用不同质量标准和客户服务标准的重要根源(Surroca et al.,2013)。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多重制度逻辑理论认为制度逻辑的国别差异性,虽然看似与制度距离框架下各个子维度的国别差异性相同,但是多重制度逻辑理论认为这种差异性来自特定制度逻辑与其他制度逻辑的互动所致,而制度距离框架则视子维度的差异性为外生的差异。(www.xing528.com)
二是在内容维度上,已有研究聚焦于母公司逻辑与东道国逻辑的冲突及其对海外子公司的影响。MNE母公司逻辑来源于母国的企业逻辑,并同时受到母国与东道国制度逻辑的影响(Newenham-Kahindi,Stevens,2018),所以作为母公司逻辑与东道国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双元环境,其背后反映了母公司逻辑、东道国逻辑、母国制度逻辑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也成为融合多重制度逻辑、开展更具厚度的IB制度研究的最大难点(魏江,王诗翔,2017;Stevens,et al.,2016)。首先,母公司逻辑与东道国逻辑之间的冲突构成了海外子公司所面对的直接制度环境。例如,Newenham-Kahindi和Stevens(2017)通过在非洲撒哈拉区域矿业跨国公司的案例研究发现,MNE海外子公司需要同时面对东道国的经济交易逻辑、文化逻辑、宗教逻辑和家族逻辑。因此,东道国逻辑是由多个制度逻辑构成的制度集。其次,母公司逻辑在相当大程度上是母国逻辑的产物,所以母公司逻辑与东道国逻辑之前的冲突反映了背后母国逻辑与东道国逻辑之间的差异。例如,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MNE母公司逻辑存在显著差异,表现为差异化的国际化的动因、进入模式以及进入后成长(Meyer,Peng,2016)。典型研究如Stevens,Xie和Peng(2016)针对谷歌与雅虎在中国发展的对比案例研究发现,雅虎中国顺从中国的企业逻辑,但却导致其被母国媒体所声讨;而谷歌中国遵循自身的母公司逻辑而导致其在中国被审查,虽然退出中国市场,但却获得了母国媒体的褒扬。对比案例研究表明,同样的实践可能获得了母国的合法性,却会丧失在东道国的合法性;反之,获得了东道国的合法性,却引起了母国合法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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