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第16 条规定的除外(第25 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26 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其他应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第27 条)。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10%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20%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10%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第28 条)。
1995年粤府[1995]67 号令《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以下规定幅度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管水利、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以下标准的平均值计收:①生活用水1.8~3 分/m3;②工业用水2.5~4 分/m3;③生活、工业混合用水2.5~3.5 分/m3;④火力发电、核电、抽水蓄能发电用水0.2~0.4 分/m3;⑤农业灌溉用水0.1~0.3 分/m3;⑥水产养殖用水0.3~0.5 分/m3;⑦水力发电用水,大中型水电站每千瓦时0.3~0.5 分,小型水电站每千瓦时0.2~0.3分;⑧其他用水2~4 分/m3;⑨地下水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⑩向香港、澳门供水,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5%计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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