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 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第3 条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1 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1 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1 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kg)/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1。
表4.1 污染当量值
续表
注
1.第一类、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2)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t)/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t)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t)×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t·倍)(www.xing528.com)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2。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表4.2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注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 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 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3。
表4.3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注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 头牛、500 头猪、5000 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 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4)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 元×(1)、(2)、(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注释】
[1]见http://www.people.com.cn/GB/huanbao/55/20030129/916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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