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理论是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外部性是指,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当私人成本或收益不等于社会成本或收益时,就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的两种类型是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如工矿企业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行为,对他人和周围的环境均有负面影响。为有效减少和控制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就应当使得外部成本内在化。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交易人数众多等原因,使得科斯定理难以适用于现实。为此,就需要政府采取管制、征收庇古税等公共政策来应付外部性问题。因此,排污收费是一种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有效方法之一。
排污费的设计思路是,让污染者至少为它们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负担一部分成本,以减少污染的数量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根据庇古的理论,和其他的方法相比,经济学家更倾向于采用征收排污费的办法,因为通过对排放到环境中的每单位污染物收费,可以使厂商自行减少污染物排放至某一水平。在这一水平上,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厂商不控制污染所必须缴纳的排污费。由于不同的生产者控制污染的成本不同,那些控制污染成本较低的厂商会比控制污染成本较高的厂商更愿意降低它们的污染水平。排污费使得生产者有激励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以减少它们所必须缴纳的费用。这样,每个厂商都采用最小成本的污染控制策略,从而使全社会控制污染的总成本最小化。通过这种办法,就可以激励生产者提供社会最优的污染控制水平。因此,排污收费是从影响成本效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采用征收排污费的方法控制点源污染。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水污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的控制。在欧洲,环境保护机构认为,征收排污费在控制水污染上是有效的,但却不适用于控制大气污染。这可能是因为对用水者收费更容易被接受,而监督水污染也相对容易。但在现实中,这些收费几乎没有起到改变人们行为的作用。在排污收费的管制体系中,衡量污染的货币化损失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而观测和估计生产者控制污染的成本也同样困难(姚志勇等,2002)。(www.xing528.com)
一般来讲,所有的环境收费都是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这笔收入的使用可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作为基金提供给排放同类污染物者,并指定基金的用途,条件是达到预定的削减目标。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这种收费制度的设计应能够满足弥补实际产生的污染水平的削减与预期削减水平的差额之间的费用,目前在一些国家的水污染治理中广泛应用这种办法。二是将收费收入分配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设施,如集中处理设施、监测系统或公共部门管理。使用者收费,以及一些类型的产品收费和行政收费属于此列,通常在水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管理中使用。三是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预算,但不指定具体用途。因此,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排污费的制定方法可以参照水资源费的制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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