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产权,就是水资源的财产权力。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界定了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行为权利。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基本要素,影响或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制度效率。第一,如果产权界定明确,交易当事人完全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减少了交易外部性,提高了社会总福利水平;第二,界定明确的、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使经济当事人的利益预期和法律责任清晰化;第三,产权明确界定决定了交易当事人拥有自由交易的权利。当大量的交易都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就会优化,并引致社会福利的增长。所以,资源配置优化就是交易主体通过自由交易行为而受益或避免受损的过程。
产权有各种类型,所有权最广为人知,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并不需要他人的支持和协助便能实现。
(2)所有权具有独立自主性,从根本上是一种不依赖、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所有人对某物行使所有权。
(4)所有权具有利益性,是一种对物具有直接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所有权具有分离性,所有权的四个权能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权能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人享有。
(6)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直到最终处置的权利。
对于水资源的产权安排有四种类型(Global Water Partnership Technical Committee,2003;Elinor Ostrom,Joanna Burger,Christopher B.Field,Richard B.Norgaard,David Policansky,1999):(www.xing528.com)
(1)自由进入,即没有实施产权,是一种没有特定的用户和所有者团体拥有资源、所有人都能获得利益的制度。
(2)集体财产,由排斥他人的一个用户团体拥有资源产权,确定的一个管理集团有权利排除非集团成员,制定占有的规则。非集团成员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则。对于资产的使用和维持,集团的个人成员同时有权利和责任,拥有管理资源的权利。
(3)私人财产,由排斥他人的个人(公司)拥有资源产权;个人拥有资源,具有排他和转让权利,有责任限制社会不能接受的利用;其他人(非所有者)有责任尊重所有者的决定,同时预期只有社会认可的使用将发生。
(4)国家财产,由能够管制或补助使用的政府拥有产权,由国家管理,为公众服务。个人有责任监督使用和遵守由国家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如果允许对水资源的自由进入,“公共地悲剧”可能发生,水资源将退化。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制度安排,将赋予个人获得和使用资源的各种权利。国家财产包括国家、地区或当地的公共机构的占有,这些机构能够禁止或允许个人的使用。经验研究表明,没有一种单一的水资源产权安排能够同时实现效率、公正和可持续的目标。
理论上,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此对拥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人,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但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个人或国家所有,拥有水资源的个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非水资源所有权的人。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我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也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上表明,国家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在不改变所有权属性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从所有权拥有者获得使用权,即使用权转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 条同时也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取水权。”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水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出现分离。从水资源开发利用讲,开发利用者通过许可活动,获得取水权,同时也从水资源的所有权人获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于其获得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使用权并从开发利用活动中收益,开发利用者应向水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补偿,因此,水资源费是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在使用和收益转让过程中的经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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