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中普遍采用的经济手段。水资源费是指由于取水行为的发生而征收的费用,它有时针对服务,但大多是资源稀缺租金的表现,也即是法律中的法定孳息。
许多国家以取水费(water abstraction charge)的形式征收。出于不同目的,不同国家的费率标准不同:一些国家将费率设定在弥补管理和监督取水的全部成本,而一些国家特别地将征收的收入用于取水有关的环境基金。同时根据水源、使用和取水地点的不同,一些简单的因素用于区别费率之间的差异:如对工业和生活用水征收不同的费率。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若从河道取水需要申请许可,许可的价格对于高保证率的权利较高,而对于低流量削减的权利较低;在比利时,对用于饮用水之外的地下取水征收水资源费,用于地下水保护基金;加拿大各州征收取水费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用,收费一般基于最大允许取水量,而不是实际取水量;法国的收费基于实际取水量和消耗水量,消耗水量的计算采用消耗系数,消耗系数根据取水是公共供水、工业、发电或农业确定;荷兰1985年开始对地下水开采收费,一部分收入用于地下水政策计划的研究,剩余的作为总税收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英格兰和威尔士几乎对所有的取水许可证书拥有者征收取水费,法律要求收费只能满足弥补环境署执行水资源职能的年费用(沈大军,2004)。(www.xing528.com)
我国北方一些省(市)从20 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水资源费。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 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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