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入住,对业户来说意味着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对开发商而言,则是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和业户正式面对面接触的开始。业户收楼入住时或入住后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开发商的问题,也有体制和机制的缺陷。下面就为读者提供一些业户收楼入住常见问题的解答。
(1)业户逾期收楼要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在商品房符合买卖合同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如因业户个人原因而不能按期收房,则业户需承担以下责任:
1)房屋不因业户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而视为未交付,其将在一定期限后视为已向业户交付,房屋的风险也将转由业户承担。
2)因房屋所发生的物业费、水泵维护费、电梯维护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并不因业户不收楼而免除。
(2)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的要求是怎样的?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经环保、水力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5)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km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
6)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
7)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几个月?
业户未按时缴纳应如何处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业户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户可以不支付。
(4)业户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是否有权掐断业户的水电供应?
物业管理费包括代收的水电燃气费用,如果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缴纳了其他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有权利掐水断电的,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解决,可以向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5)业户房款未还清,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水电?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户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应一致。业户未按期缴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户承担支付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但如果该业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开发商要求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使业户按时缴款,是对业户合法行使权利的侵犯,是不对的。而物业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业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
(6)因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业户能否拒交管理费?
房子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的范畴,因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户一般不应该因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业户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在拥有该物业的过程中已享受了服务,就有缴纳管理费的义务,对于房屋质量缺陷,业户可另行与开发商协商维修。
(7)如业户提出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该怎么办?
对此问题,房地产公司始终依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和预售契约的有关约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细则执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以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有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0.6%)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不含0.6%)至±3%(含3%)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不含3%)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www.xing528.com)
面积差异百分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8)商品房保修期有多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
① 屋面防水,为3年。
③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④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1年。
⑤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
⑥ 管道堵塞,为2个月。
⑦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⑧ 卫生洁具,为1年。
⑩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户自行约定。
4)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例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房渗漏,为5年。
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⑤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差异,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样时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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