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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DE公司未能证明马女士持有其现金流水账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组织下,马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年度明细账,法院遂一审判决DE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同年10月中旬,DE公司以马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8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对于现金流水账,马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法院以为DE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马女士处的就是公司现金流水账,现马女士予以否认且已遗失,法院对DE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遂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DE公司未能证明马女士持有其现金流水账

一、对簿公堂

DE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马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2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马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在法院组织下,马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年度明细账,法院遂一审判决DE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马女士20××年1 月受聘担任DE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年7月,公司通知马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DE公司以马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8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特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驳回了该诉请求。

次年2月起,该公司通过书面方式,要求马女士来公司办理移交,马女士回复因意外无法如约。同年5月,马女士通知该公司,不愿意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于同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马女士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并返还财物。3 天后,仲裁委作出决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DE公司对此不服,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称,在马女士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期间,占有了公司钱款24万余元要求返还并办理财务交接。

法庭上,马女士辩称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现金,且诉讼超过了申诉时效。

法院查明,该公司以马女士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法侵占公司资金7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周内即答复,马女士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而本案中DE公司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马女士的意外,并不影响公司向仲裁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公司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该公司为证明马女士占有公司钱款,所提供的暂支单、收条、付款凭证、现金明细账、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明细表、提现明细表、收据、银行对账单、20××年1月至12月现金支出汇总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马女士有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DE公司要求马女士作财务账册移交的请求,经DE公司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从公安机关调查获悉,保存在马女士处有公司20××年度明细账及现金流水账,在法庭组织下,马女士已将20××年度明细账原件交还于DE公司。对于现金流水账,马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法院以为DE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马女士处的就是公司现金流水账,现马女士予以否认且已遗失,法院对DE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遂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二、经验与教训

从DE公司与马女士的纠纷看:首先,是DE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招用财务人员,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其次,从国家会计法规定看,任何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做到会计和出纳人员的分离,绝不能由会计人员兼任出纳。会计负责账册,出纳负责现金,两者作用或功能不能混淆合并;再次,公司的账册对外讲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绝不能随便让会计或出纳带回家,公司账目只能留在公司内部,这是一项制度规定;最后,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先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再与员工结清薪酬、退回用工档案、退工单,更不能随便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充当担任公司会计或出纳的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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