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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争议:未形成定论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两起Uber司机与平台的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北京e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争议案件发生以来,关于共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型业态下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但目前尚未形成定论。例如,Uber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平台司机的和解中确认平台司机保持“独立承运人”身份,与平台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

国外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争议:未形成定论

蒂娜·布朗(Tina Brown,2009)[5]首次使用零工经济描述新业态下的经济形态,并将其界定为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主要与网站或应用程序签订合同;另外一些研究[6]进一步认为零工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并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主要包括群体工作和经应用程序接洽的按需工作两种形式。其中,前者指由从业者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的常规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任务,后者主要指从业者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寻找家政、维修等本地服务的工作机会。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两起Uber司机与平台的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北京e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争议案件发生以来,关于共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型业态下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但目前尚未形成定论。以互联网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互联网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监管部门、俄勒冈州劳动和工业局曾经也在Uber的个别司机与平台的诉讼案中,认为由于司机提供的服务是平台业务的基础内容,平台对于整体运营保持普遍性控制等因素,裁定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虽然从业人员使用的是平台和网络就业,但其从事的职业仍是传统的服务行业,职业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应将其纳入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二,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例如,Uber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平台司机的和解中确认平台司机保持“独立承运人”身份,与平台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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