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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与新型灵活就业的比较分析成果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首次将“新就业形态”作为政策概念予以确认,并与“灵活就业”并列提出。两者有其交集的一部分,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就此,开始了“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低技能、低报酬、就业者被迫选择向技能要求较高、回报相对较高、劳动者主动选择的转变,智力型灵活就业者比重在上升。

平台经济与新型灵活就业的比较分析成果

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市场定位各方面与传统就业方式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是也呈现出和传统就业方式不同的特点,为了突出其特点,区别其和传统就业方式人员,将其称为“新就业形态”。

在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研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首次将“新就业形态”作为政策概念予以确认,并与“灵活就业”并列提出。但并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说明,也没有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出说明。《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继续关注新业态从业者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在文件中提到:“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新业态就业和灵活就业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本质区别;既存在共同的特征,又有明显的差异。

(一)共同点和内在联系

纵观新业态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产生背景、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共同点:第一,两者都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如灵活就业在我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业态的发展、科学技术升级换代而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企改革推进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村生产率提高,出现了大批的下岗工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从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扩大就业和再就业门路的角度,我国提出鼓励和支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就业。而新业态就业是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平台企业为载体,表现为信息与机会互联网化、工作任务项目化、工作方式弹性化、主体身份自然人化的一种就业形态。第二,从雇佣关系上来看,两者都对劳动过程和劳动资料具有更多的自主性,都从雇佣关系方面对传统的生产雇佣关系进行了改变。第三,从就业形式来看,两者都表现出更多的灵活性,从业人员因工作机会的零散而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方式更加弹性、工作时间更加灵活化、工作空间更加任意化。

当然,两者之间也是有其内在联系的。第一,新就业形态是灵活就业的升级版。新就业形态是在传统灵活就业的基础上,适应新的经济社会条件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就业形态。第二,如果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将新就业形态简单划分为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两类。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做出规定:“新业态从业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为其参加社保,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从这个方面可以说,新业态从业人员中包含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两者有其交集的一部分,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

(二)差异性(www.xing528.com)

但新业态就业和灵活就业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灵活就业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业态的发展、科学技术升级换代而出现和发展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出现了个体劳动者。而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生产效率的提高,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大批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引导这批劳动者扩大就业渠道,政府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就业”的观念。就此,开始了“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发展。而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互联网平台直连供给和需求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全面发展而不断涌现的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传统意义上的低技能、低报酬、就业者被迫选择向技能要求较高、回报相对较高、劳动者主动选择的转变,智力型灵活就业者比重在上升。各种新的就业方式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资源要素的配置机制不同。当传统的灵活就业出现时,中国的人力资源市场是以正规就业为主,传统的灵活就业被视为一种低端的劳动力市场,是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被淘汰出或难以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而被动进入的低层次和边缘化的市场,属于对主流就业形式的一种补充。而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在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发端于知识经济的特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生产资料获得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在这种新就业形态中实现了不同生产要素关系的变化、资源的重新配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协同作业才能完成任务。与劳动力市场上的正规就业一样,也属于主流的就业形态,而非正规就业的补充形态。

第三,体现的价值理念不同。传统的灵活就业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劳动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谋求出路、实现自我的价值理念,但仍然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仍然没有摆脱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依附。而新就业形态更多地反映了劳动者的主体性价值,是一种主动的择业观念,体现的是劳动者作为主体在实现生产创造价值中的真正地位和作用。当然,在这种主动择业的工作中,其回报也并不仅仅是薪酬,还有从工作中获得的满足感、成就感、幸福感等美好的感受。

第四,从业者群体及所在的行业领域不同。传统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劳务型、知识型、经营型三种类型,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服务领域,主要群体包括建筑工、搬运工、清洁工、在社区打零工者(劳务型),在多家企业兼职的会计人员、在课外辅导机构兼职的教师(知识型),无照经营摊贩、无证运营车辆车主(经营型)等。与传统的灵活就业相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多重职业或兼职就业、单位灵活雇佣等类型,所涉及的领域突破了传统的服务行业,借助“互联网+”涉及国民经济社会生活的全行业,特别在房地产、在线旅游、订票服务、一站式生活服务平台、餐饮业、汽车租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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