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确定性原则,减值损失只能在实际发生时列支,计提当期不可在税前扣除。
【例4】深圳南华光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已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公司为500万元,因债务人乙公司经营失败陷入财务困境,南华光公司2017年年末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2018年5月18日,乙公司宣告破产,南华光公司仅收回230万元,实际发生损失270万元。南华光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1400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从表15-1可以看出,南华光公司2018年实际发生的损失270万元,在会计记录上仅确认70万元,而税法允许税前列支的损失为270万元,故2017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在2018年得以转回。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表15-1
2017年12月31日:
(1)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1000+200)×25%]
(3)因计提坏账准备产生的纳税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www.xing528.com)
贷:所得税费用 50
【名师点睛】以上两个关于所得税费用分录不可以合并编制,因为这两个分录并没有本质的联系。
2018年5月18日:
借:信用减值损失 70
坏账准备 200
银行存款 230
贷:应收账款 500
2018年12月31日:
(1)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1400-200)×25%=300(万元)
(2)2017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在2018年得以转回,注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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