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例1】2019年2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5000件,含税单价232元/件,成本为150元/件。当日乙公司交付款项116万元,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货单,但乙公司未提货。
【名师点睛】客户未实物占有合同的商品,不能视同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不能确认收入。除非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乙公司已实质上控制了该商品,可以无实质性障碍地从该商品上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解析】
借:银行存款 116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
借:发出商品 750000
贷:库存商品 750000
【例2】2018年11月1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2018年12月,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8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800元,款项已经收到,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假定甲公司发出W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名师点睛】乙公司虽然实物占有该商品,但不未形成对该商品的“控制”,2018年11月1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时不应确认收入。
【解析】
(1)2018年11月10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2018年12月乙公司实际销售并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支付货款:
借:应收账款 92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www.xing528.com)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00
贷:发出商品 56000
借:销售费用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
贷:应收账款 8480
借:银行存款 84320
贷:应收账款 84320
乙公司会计处理: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28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00
贷:应付账款 928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 92800
贷:银行存款 8432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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