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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人类在十字路口的未来之路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虽以区块链组合技术及其实际案例应用研究为主线,但对其未来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无疑需要跳出区块链本身。区块链技术的充分应用必然要以生产、生活场景应用需要为基础。而不论是比特币,还是区块链,互联网是他们共同的基础设施。该概念提出后,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客户端程序正式面世,中本聪本人首次挖矿获得50个比特币,取名“创世纪区块”。

区块链:人类在十字路口的未来之路

王佑强 涂晶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在“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分,首次明确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经营利润分配尚属首次。“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首要问题是法律层面上的“数据确权”,即数据的所有权是谁的。数据要参与经营性利润分配意味着数据的价值流动和价值分配,意味着数据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均需要法律上的确权,没有法律上的确权,价值上的量化就没有意义,数据就不可能作为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流动,数据的价值传递就会遇阻。

信息互联网时代,没有一种机制能做到数据的权属“可确权、可追溯”。目前我们正处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转变的关键窗口,过往人们为了信息的便利、效率不得不放弃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无奈,放大了信息互联网时代“谁采集、谁使用”的数据安全问题,导致商家及全社会对数据安全既担心又无视,更无奈!区块链不是一种新技术突破,但作为一种“技术组合”的创新应用第一次解决了信息时代“数据”对行为、思想的高度融合应用,在作为生产力的同时,基于区块链带来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进行了高度融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协调第一次内嵌在了市场化的行为、思想互动之中。传统的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而这次区块链技术推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下,法律规则的“前瞻性”“先进性”可能需要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书虽以区块链组合技术及其实际案例应用研究为主线,但对其未来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无疑需要跳出区块链本身。区块链技术的充分应用必然要以生产、生活场景应用需要为基础。实际上区块链不是凭空产生,互联网是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在区块链技术为大众所知道之前,生产、生活中已经充斥着网络、大数据、信息、智能化等相关概念和应用。区块链技术自身的应用场景也需要通过与诸如大数据、物联网(IOT)及人工智能的充分结合而发展并得以价值实现。所以,论及区块链未来可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笔者没有局限于区块链本身,在讨论区块链技术未来可能带来的积极、消极影响方面,笔者试图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甚至物联网等多维视角去尽力展望给未来可能带来的革命性影响!

从未像2017年那样,人类关注如此众多的新鲜技术名词,似乎预示着第三次工业革命面临新的拐点,可能与即将到来的数字化革命关系密切。几乎所有的讨论都是从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视角讨论本次革命。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可以视作本次争论的“热词”代表。以往的工业革命毫无疑问都极大地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代表着人类一次又一次战胜自然的成就与豪迈。与此同时,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也不断论及两次工业革命分别对应着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工业革命的历往成功引发不同国别地域的民族为获取更大的资源、生存空间产生了利益冲突,最终无不通过战争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形成新的全球治理共识。如果说互联网及区块链、大数据结合下的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可以被称之为新的“工业革命”,那么本次的工业革命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人类在期待技术革新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就已经开始忧虑是否面临一场如同战争甚至比战争还要危险并且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变革。战争意味着秩序的重塑和新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往的秩序重塑如果说是在人类可控的范围,那么本次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技术革命可能引发的秩序重塑是否可能失去人类的控制,也就是说,我们的忧虑不应该仅仅是“战争”,或许我们需要考虑我们是否在挖掘人类自身的坟墓,以及思考如果避免这样的灾难场景发生。这些重大问题的场景思考,至少包括了政治、法律,以及基于生产关系深度改变导致的上层建筑、制度变革,也包括财富、家庭伦理、责任关系理念的重大革新。

区块链是什么

对于区块链是什么,笔者认为还没有特别权威的定义。普通人认识区块链更多因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比特币的出现。比特币的基础技术是区块链,区块链不等于比特币。而不论是比特币,还是区块链,互联网是他们共同的基础设施。我们就从大家熟悉的互联网开始分析。当我们打开浏览器的时候,要么输入网址、要么输入关键词或者使用经常打开的链接,当浏览器与服务器建立连接时,服务器(前提这个网页的开发设置了cookie)会向浏览器发送cookie(小量信息文本)并存储在浏览器中,下次访问同一个网页地址时,服务器直接读取这个浏览器中的cookie信息,以获取使用该浏览器终端客户访问时间、位置及其他信息(当然有人说法律上这个技术涉嫌侵权,这里不论)。而如果我们登陆一些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网页的时候,需要验证我们的身份,在区块链技术产生前,用户通过浏览器或App等登陆时,服务器把表明登陆客户端身份的信息分配给客户端,产生独一无二的身份标识后再向客户端发送Session-ID(会话—身份标签)或Token-ID(令牌身份标签),直达客户端后存储在客户端浏览器的cookie中或当地存储(如电脑存储盘中),Session和Token身份验证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需要服务器存储会产生存储和维护成本,后者没有,但二者均采用对称加密方法,即使用同一密码进行加密和解密。对称加密方法无法解决客户端用户丢失密码、被盗取或浏览器受攻击后的网络安全问题,这或许也是诸如比特币之类的网络虚拟“货币”早已存在却始终没有大规模兴起的原因。

区块链这个词在2008年11月1日由居住在美国的中本聪以其发布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中首次阐述,并明确区块链技术是为了解决“信用”问题,意在解决虚拟货币支付遇到的重复扣款问题[1]。该概念提出后,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客户端程序正式面世,中本聪本人首次挖矿获得50个比特币,取名“创世纪区块”。很快有网友自愿贡献自己的计算机算力去运行这样一个软件维护区块链,越来越多的网友参与挖矿,如同一个寻解的“数学解题”游戏,找到了这个遵循哈希算法的随机答案(一组随机字符串即nonce),就是挖矿成功,获得对前一段时间(比特币设定为每间隔10分钟左右)交易的记账权并获得虚拟货币(比特币)奖励,记账后向链上公开广播并经受其他未获得记账权节点的验证。只要其他算力节点没有提出有效质疑并通过,就可以写入区块链主链,如同记满交易信息的一页账簿纸翻过去,等待下一个获得记账权的节点来记账。这个挖矿解题获得记账权过程被中本聪设计为10分钟左右,会根据参与挖矿计算机算力强弱自动调节“解题”时间,维持一定难度。由于维护期间会产生虚拟货币,作为对记账的激励,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算力加入其中。作为一个公开的任何参与其中的一个节点都有区块链上每一枚比特币诞生的所有记录,理论上讲每一个节点都有获得记账权的机会,即便由于算力限制没有或很少获得记账权,也因基于链上的参与获得验证权,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分布式记账”。比特币的公开透明性在这种记账共识机制下也展露无疑,成为大家公开的记账账本,由此比特币应用场景中的区块链技术开始走入人们的视线。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分为三类,一类是如比特币一样的公开区块链(Public Blockchain),所有人可以存取所有数据,所有人都可以发出交易,共识过程[2]的参与者都可以根据其计算机算力用密码学等方式维护数据库的安全,包括以记账方式把某一段的交易记录写入区块链并不可更改。第二类是联盟区块链(Consortium Blockchain),基于各参与节点的协议制定某一领域区块链的技术标准、框架和运营模型,共识算法可自行定义,如位于纽约创业公司R3CEV,目前已经吸引了包括摩根史丹利、德意志银行、汇丰及中国平安、招商银行等在内的多家全球金融机构。R3官网上的介绍表明了这家企业的宗旨:以其基于区块链平台、分布式账簿建立金融市场新的运作体系[3]。第三类是私有区块链(Private Blockchain)参与到该链上的节点为单一用户,其区块链上数据的使用需有严格的权限限制。私有链是未来企业商用开发的重点,结合各行业纵深数据整合应用开发的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PP将把目前的信息互联带入价值互联时代!

现在看来,区块链的创新在于两点:一是加入时间戳的密码学创新运用;二是智能合约(如果触发A那么就产生B的计算机自动执行程序,包括信息发送和信息描述处理)基础上的点对点验证共识形成机制创新运用。第一个创新运用的核心是增加密码被攻击解密的难度并使得加密信息、签名不可逆、防篡改,否则根据时间戳和签名的哈希值一直可追溯至“创世区块”即可证伪;第二个创新运用核心是由原来一个中心或集中第三方处理往来信息(或交易信息),改为所有参与或部分节点集中记账权(处理有效信息)和分布式验证结合的方式确认有效交易信息,并在此共识保障基础上形成获得全部链上节点信任的虚拟财产(Token-代币),最后由代币充当网上每一个链上节点发起交易的价值尺度(部分货币功能),即围绕比特币作为公有链上价值尺度并以竞争记账、分布验证、密码学保障为技术组合的创新信任模型,比特币是该信任机制的价值载体。区块链主要采用的非对称加密技术,也就是一种非对称算法。在区块链这个词汇出现以前,各种非对称算法早已存在,如RSA、DH及Hash等非对称加密算法。所谓非对称加密算法,就是通过会话或交易由双方使用公钥和私钥,交易双方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分别使用不同的秘钥。这种非对称加密技术大大提高了客户端安全问题,这是区块链技术平台作为交易并对应于交易记账所产生的具有价值尺度的比特币安全性的底层技术,但这种算法的秘钥字符串较长,效率方面需要改进。非对称加密相对于对称加密,平时我们登陆邮箱、App等使用的是一组自定义密码,我们登陆、服务器验证过程中对我们登陆身份的验证均使用我们自定义的单向密码,即加密保护和解密均为同一密码;非对称密码之所以称为非对称,在于其加密和解密时使用不同的密码,而且加密、解密密码由其内在的函数关联对应关系,指数级增加了破解和攻击的难度。公钥类似一把自己打开待扣上的锁,我们把公钥(这把打开的锁)交给交易对手时,等于把这把打开的锁交给对方,由交易相对方使用我们的公钥密码加密后将交易信息发送给我们。如同交易对手帮我们把交给他的这把打开的锁锁上,同时交易对手使用自己的私钥签名,以示身份。对方使用我们给他的公钥加密并发送过来交易信息后,我们再使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如果解密使用的私钥与上锁的公钥不具有函数上的匹配性,将无法有效解密,道理在于公钥和私钥在形式上均表现为一组数码,而公钥组数码是由私钥组数码的函数运算生成结果,我们可以使用私钥去打开公钥并获知其加密信息,但依靠公钥数码却无法逆向推导出私钥组数码,这就是著名的密码学中“哈希函数”的基本原理,其难度等于数学上的大数分解难题。任何一个个体、企业、组织几乎不具有算力上的可能性去分解导出该函数项下的信息哈希值,因此在区块链非对称加密应用当中,以“计算上不可行性”来确保数据、信息、身份的唯一性的做法,被称为“数字指纹”。虽然非对称加密中哈希函数的应用并不能保证实践中百分百的安全,但是当非对称加密结合区块链的竞争性记账机制、分布数据验证、存储、时间戳轴的可追溯机制等以后,就使得各种黑客攻击、人为信息篡改的经济代价、信用代价将变得异常高昂,这也是比特币诞生10年来未遭受黑客有效攻击的原因所在。

区块链的共识产生机制是人们常说的“去中心化”的技术基础,有人把区块链比作“会产生信任的一台机器”,虽然不完整,但也够形象。在前面说到的非对称加密技术中,Hash(哈希)算法主要应用在比特币的信息传递加密,RSA算法主要用在身份签名和交易双方密钥(公钥)互换上。在比特币的应用中,每一个人或组织等登陆链上的电脑都是一个节点,有些节点计算机的CPU算力强,有的弱。区块链中,每一次信息传递可以达成共识(产生大家的信任)的基础就是区块链上没有借助任何一个中心或第三方信用的背书,而是通过互相的点对点认证机制获得链上全部节点的认可,从而达成信任的共识。以比特币的共识机制为例,要保证比特币在链上的交易、支付安全、信息真实,并让链上的参与者信任,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一个信息区块,想把信息打包处理成区块的节点首先要拥有记账权,这个拥有记账权的节点把这段时间信息处理为区块信息后广播给各个节点并通过验证后达成该段信息记账的共识。这个过程中,如何通过互相竞争的计算机算力来获得记账权在比特币的共识形成机制中被称之为“挖矿”,即设计为通过“挖矿”(俗称“破解难题”)找到随机记账字符串,来获得对某一段时间内信息处理记账权。比特币中的“挖矿”就是一种节点的算力消耗,这个算力消耗过程就是通过快速计算找到一个随机的Hash值(区块链在比特币应用中设定每10分钟左右产生的一组随机数,通过消耗算力找到了,就是挖矿成功),来获得对前一段交易信息的记账权,某个节点尝试找到这个Hash值随机数的过程会产生该节点的工作量证明POW(Proof of Work),是获得Token(代币)奖励的前提。当该节点通过计算找到随机Hash值获得记账权后,就根据区块链技术在比特币中设置的规则,生成一个信息记录块(实际上就是包括交易必要信息的字符),经其他未获得记账权的节点验证后进入主链以完成记账。为防止记账过程中的数据失真,区块链中引入了可追溯线索的时间戳机制。区块之所以可以成“链”,就是以时间戳为轴的当前区块记账进入主链必须包含前一区块链的Hash值方可,如果当前区块被篡改将不被前一区块Hash值所兼容,直到沿时间戳轴上溯到编号为0的“创世纪区块”,最终被证伪。可见,区块链在记账时及其后被人为篡改的难度巨大,且即便由于某一节点或集中的节点算力(俗称“矿池”)垄断了链上51%的算力,但随着时间推移依然会因时间戳轴的可追溯性最终被证伪,而一旦被证伪,从法律的证据意义上而言,其技术上的有效性最终会被法律上的合法性认定所取代,其法律代价、信用代价是价值互联时代不可承受之重!也正因如此,51%算力垄断一直处于理论上的争议和讨论之中,现实中并没有发生。除了前面提及的法律代价、信用代价之外,算力垄断的商业动机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鉴于其商业代价巨大,以目前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为参考,如果一个组织、个人集中51%以上的算力攻击了比特币,其自身的经济代价将是几百亿美元级别的,这在商业逻辑上几乎不具有可行性,更不用说其明知最终会被证伪而失去链上信用的无法量化的代价!“由于每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Hash值,这就使得从创世纪块到当前区块形成了一条块链,每个区块必定按时间顺序跟随在前一个区块之后……因为不知道前一区块的Hash值,因此没法生成当前区块,所以要改变一个已经存在于链上一段时间的区块内容,从计算上是不可行的。如果它被改变,那么它之后的每个区块都必须随之改变。这些特性使得双花比特币支付非常困难,区块链的前述技术组合应用是比特币的最大创新。”[4]除前述比特币中区块链应用的共识激励机制外,还有其他诸如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主要根据类似具有代理人身份节点持币时间、持有量等进行信息分发记录和产生区块的共识机制);虽然POS共识机制改善了POW共识机制挖矿算力消耗、区块信息确认时间效率等问题,但整体还是需要挖矿寻找Hash随机数,而且持有越多记账权越多,也越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背道而驰。其他代币的区块链技术运用中,如瑞波币,采用的是瑞波共识协议(Ripple Consensus Protocol,RCP)使一组节点能够基于特殊节点列表达成共识。初始特殊节点列表就像一个俱乐部,要接纳一个新成员,必须由一定比例的该俱乐部会员投票通过。[5]从某种意义上讲,该种共识激励机制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中心化”特征,也与POS共识机制一样具有代理人性质。

以上是区块链技术在目前阶段应用当中,分布式记账场景中实现“去中心化”、安全性、不可篡改等加密技术和共识形成机制的简要介绍。但不论哪种机制,加密、共识形成机制等作为区块链的底层技术,记账权的获得、分布验证记录形成共识的动力均来自“Token”。Token一词作为计算机术语,被翻译为“令牌”,也有人基于区块链的现阶段应用翻译为“代币”“通证”。目前,有人总结Token一词本质是网络虚拟权益证明,实际上Token除了权益证明外,未来在私有链商用场景中更多的是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如同我们现在使用的App,未来的DAPP在与行业、企业具体产品、服务相结合的应用场景中,Token的终端可编辑、证据可存证、数据产生、使用可量化等特征远远突破了其作为权益“证明”的静态定义。我们认为Token目前的强代币特征,必将被未来以商用场景为基础的私有区块链、产业联盟链的繁荣所超越,与具体产品、服务为载体的私有或产业联盟区块链社区建设意味着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股东、合伙人之间的边界将愈加模糊;行业联盟链将基于Token的得天独厚权利义务内容智能合约的清晰界定,打通产业上游供应链、下游销售终端,甚至供应链金融的痛点。未来的私链、行业联盟链及公有链的业态中,获得了Token等于获得了一种价值交换权利;Token将成为企业、个人竞相发掘自身价值、积累信用并交换价值的重要载体,它既非股又非债,而是智能价值机器。持有了Token等于持有一枚兑换其他人代币或价值的筹码。但目前,至少在诸如比特币应用场景中产生的Token的权益含量来源主要是算力消耗及节点的参与时间的凝结,并没有真正体现产品、服务、智慧内容资产属性的应用场景,所以比特币最后沦为被炒作的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这并不能掩盖区块链共识机制下“Token”确实闪耀着权益之光,但这似乎还不足以表达Token的价值本身!未来基于终端可编程智能合约的“Token”必将闪耀着“思想”“创新”和“内容”的价值光芒,此时的Token相当程度上会作为“价值互联”载体或使者,我们正处于“信息互联”向“价值互联”切换的当口!

坦诚而言,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各种虚拟货币的应用当中,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做到去中心化,如比特币的价值炒作实质上就是由部分优势Token持有者驱动的,更不要说在获得记账权、验证过程中,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完整节点并非完全不能造假或修改数值,只是提高了难度而已。但这并不影响区块链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特别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可能会成为本次信息技术革命的催化剂,Token所闪耀的权益之光更使得打破目前数据“信息孤岛”走向真正的“大数据时代”成为可能,这将极大提高社会协同生产效率,促进大数据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当然,通过早期各种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初级应用开发,区块链的共识激励、共识形成机制完善尚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社会上形成的类似股票一级市场的“链圈”、类似二级市场的“币圈”显然展露了“人性恶”的不确定性,但这不是未来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主流,必将被发展的洪流所淘汰。在POS、RCP(Ripple Consensus Protocol)共识机制下的缺陷更加明显,随着交易区块增加,权益越来越向Token持有较多者过度集中的问题,过程的所谓“去中心化”与结果的严重“金字塔化”显示距离真正的“去中心化”还有不少的距离。未来以Token为核心的区块链细分行业应用场景开发,以共识激励机制、智能合约为核心的技术场景开发将成为区块链技术改变生产、生活、政府、社会、商业模式的两条主线。

区块链——无心栽柳中的共识革命

区块链的初衷是解决电子支付的“双花”问题,通过应用在比特币中的“工作量证明”“分布记账”“非对称加密”等技术优化组合,建立了新的共识机制。显然区块链技术目前阶段的其他应用场景中,还存在不少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就连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场景——比特币,也并没有实现“去中心化”的绝对安全。理论上讲,一个超过链上50%算力的节点存在篡改或至少盗取交易信息的潜在风险,但这种篡改将因为时间戳的链上可逆溯线索最终能得以证伪,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中这种算力的篡改面临着极大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清算风险。

不得不承认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迸发了应用技术重塑人类信任模型的信心。促进社会评价体系的优化,是对传统制度性评价体系有益的补充。虽然现阶段以非对称加密技术、新的共识机制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并不能百分百保证完全的“去中心化”,甚至某些应用场景中还需要加强中心化,尤其是政府监管。但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以政府为塔顶并由中心向外辐射的信用管理模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让我们简要看下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下以“政府为核心”共识机制总架构。形式上而言,政府是社会共识的总输出单位,实质却不然。合法政府本身是全社会共识选择的结果,政府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言人,把集中起来的共识通过程序制定为宪法、法律、法规、规则等功能性共识体系,即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共识体系)主要适用于政府权力范围内的社会主体(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构成了对全体社会主体的约束。所有追求合法和正当利益的法人、组织的运营和管理都必须以遵守宪法、法律及各种规章、监管规则等为前提去设计公司发展战略、治理结构、内部决策、人事安排;所有追求合法、正当利益的自然人也都必须以遵守宪法、法律及各种规章、监管规则为前提去安排自己的目标和行为。各种社会主体成功实施合法、合理追求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认可和政府鼓励后最终变现为财富的增加、生活和工作的自由等正反馈;同时所有根据法律体系的共识去实施行为并取得的合法、合理财富和自由都受到司法体系、监狱、警察、军队强制力保护。政府、企业、个人作为法律的执行、适用主体,通过实践中的利益碰撞(谈判措施、协调调解、诉讼、仲裁、媒体报道、听证、信访)机制不断检验、纠正和强化这种共识体系,以种种事件的形式推动新的立法、执法、司法、公司监管、治理等变化趋势。前述过程中,政府、执法机关、企业、个人推动并在碰撞中产生了共识,同时又不得不遵守这个共识的边界,笔者称之为“共识约束”。

区块链技术本身没有革命性的创新和颠覆,但通过对已有技术和机制优化组合运用后,其所产生的“共识算法”理念开辟了社会共识约束的新时代。外在形式的共识约束制度及其内在的法律体系之优劣,必将最终体现在对人自身潜能的激发和保护上。以往,全社会寄希望于每一套法律规则的出台都能更大程度上体现更多的社会共识,现代法治体系中主要通过“代议制”选举出来的代表、机关通过代表各方利益的博弈形成权力架构和制度体系,即间接民主。间接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也是人类截至目前最好的政府治理形式。代议制民主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也存在诸如精英政治、受利益集团或政客操纵、效率低下等非议。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共识机制”对完善间接代议制民主、约束代表更充分代表民意、提高代议效率等方面提供了可贵的解决思路;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部分或有效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带来的直接共识约束理念将对政府优化社会治理打开充分的空间。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宝贵的尝试,如中国的贵州省贵阳市建立了国际级首个大数据中心,是最早利用大数据、区块链进行扶贫实验的地区。2016年年底,贵阳市政府发布了《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了规范执法、政府履职、优化服务等政务监管当中,首次提出打造行政监督体系的“数据铁笼”概念,具体可参看本书下半部分的案例介绍章节。

区块链的共识约束机制也可能给政治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区块链技术本身,而且由区块链技术给社会、政府带来的这种直接共识约束形成的理念。众所周知,2017年1月特朗普的上台颠覆了美国精英治国的主流政治模式,“美国优先”的政治理念与其说是特朗普的政治口号,不如说是特朗普以商人的精明算计号准了主流精英治国下几十年经济全球化的“新自由主义”所累积问题的脉,可以说特朗普在发动一场“反全球化”的革命,背后代表的是美国国内一种大众民族情绪和利益诉求。美国金融危机以后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其后发生的一系列民间排外事件,以及特朗普上台前后的“移民政策”等,体现的是主流精英阶层与大众利益阶层的博弈。特朗普以另类的个性标签赢得总统大选不能不说与特朗普精准回应了大众利益阶层诉求有根本关系。区块链技术对信息形成、传输的透明、真实、“民间共识”分布记账理念放大了个体对政治、经济、社会治理等领域精英化“中心记账权”质疑能力,可能意味着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破产,以特朗普为代表的“美国优先”反全球化下的新秩序的破土已有端倪,随着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应用不断取得进展,深度融入社会各个应用场景完全可能,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政治模式可能面临着新的“共识约束”的考验。

区块链带来的不仅仅是去中心化的加密、共识机制为核心的基础技术,而是共识形成和共识约束的基本理念,进而影响社会评价体系的革新,这是区块链赋予新时代的最伟大意义。试想,当有一天我们在网络上根据链上课程及老师评价自行选择授课方式、学习时间,修完学分获得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教育社区的电子毕业证书,是否改变了我们学校教育中心化的状态?是否去除了太多的冗余管理、住宿、招生、腐败及毕业成本?DAO社区中的言论清洁、规范教学、成绩测试、经验分享会利于线下教学、教育环境的营造,毕竟链上DAO社区的共识约束信用透明度是对线下教、学行为的硬约束和硬验证。试想,当孩子一出生,他的所有妊娠指标、出生指标、疫苗接种记录都基于我们的区块链数据库不可篡改地存储在链上并获得独一无二的数字身份,日后孩子的入学、结婚、就业再也不用为保管各种证书、开各种证明、跑各种盖章等繁琐的事项而头疼。再试想,一场招投标现场,如果全程在链上播报,最后形成中标共识,会减少多少暗箱操作的嫌疑?从政府社会治理层面,每一个公民、企业都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高度数字化,从环保、信贷、交通、保险、居住辖区管理、侵权等多方面进行数字身份管理,从社会生活的立体维度建立数字人格档案,那么对公民、企业和全社会的诚信、守法及道德行为约束和激励就会有全方位的评价和精准治理优化空间。从社会管理意义上讲,区块链在每一个应用场景可能实现了部分有效去中心化,但从政府社会治理角度看,解决“信息孤岛”后,由区块链数字指纹身份可确权保障下的大数据社会化管理却需要前所未有的“中心化”。上面设想的一切都跟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有关,而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中最重要的“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均和Token(代币)有关,特别是和Token的开发应用有关,围绕Token的各种具体应用场景开发,可能首先意味着经济领域新的“共识约束”革命。

非对称加密也好、共识机制也好,都是以Token为中心,作为一项可追溯确认和交易的唯一性认证基础,以Token智能合约权利义务配置的方式使得信息、记录和交易更加具有安全、透明、真实性的保障。Token的本质是一份权利义务配置合约,它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承载价值评价和价值传递的功能,但作为价值尺度受限于币值波动、缺乏阶级性等特征难以实质挑战主权货币,所以才有了比特币是货币还是商品的争论。实际上,比特币作为现阶段区块链比较成功的应用场景中的Token,是否可以成为货币,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据说,目前市场上的加密货币有1000多种,虽然无法核实,但诸如我们在新闻中常常听到的以太坊、瑞波币、莱特币、恒星币等已足以令人眼花缭乱!不过站在未来国家主导的主权数字货币高度来审视这些民间加密数字货币,基本上可以确立一个数字货币的趋势。这里所指的数字货币趋势主要是国家主权数字货币,原因后面讨论,而其他民间加密数字货币很可能基于未来相互之间的标准协议[6]实现可流通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成为主权数字货币一定范围内兑付券标的。到了那一天,目前的电子支付巨头、传统大银行将因区块链支付革命存在被颠覆的危险。Token作为数字资产的智能合约才是区块链核心,它可能是开启人类生产关系自我革命的第一道大门,人类的财产将因未来透明的“共识机制”,第一次在属性上多了一个以个人独一无二的个性内容、内涵及创新为维度的评价体系。

在美国,已经有了Token economy,有人把它翻译成通证经济[7],笔者更倾向于翻译成“托根”经济,以体现其智能化动态权利义务配置关系,Token的英文含义有“代币”“象征”“令牌(网络术语)”等。通过区块链的应用,Token逐步走向了具体数字化资产的权益代表,它更符合每一个参与上链的节点(个人、企业)基于对区块链所建立信任模型的信任(用),托管在链上作为所拥有数字资产的权益证明并随时用来价值交换。更为可预见的是,未来各类加密数字货币之间自由兑换也一定基于数字货币在同一协议标准下的托管,甚至不排除未来成为国家主权数字货币兑换券并实现各种加密数字货币直接自由兑换时,还有一定范围内的价值尺度和存储功能。随着区块链应用场景的深度拓展,个体的资产数字化时代必然到来,资产数字化必将使得信息数据法律上的确权、商业上的交易极度活跃,意味着价值互联取代当下的信息互联,以Token智能合约权利义务配置为载体的数据价值互联也在一定程度代表着一个人、企业的信用血液和财富根本。所以,结合Token的发音,笔者认为,翻译成“托根”或许更加名副其实。

托根经济与托根资产

互联网通信领域大家经常提及TCP/IP,它是实现计算机互联网信息自由传输的底层协议,通俗讲是一种软件、硬件信息传输的共识协议约定。如果没有TCP/IP协议,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传输会产生诸多不便,正如不同人种之间操着不同语言一样,极大限制虚拟空间的信息传输。区块链的基础设施依然是互联网,但区块链各种具体应用场景的开发应用要实现链上价值的传输和交易,同样需要区块链链上信息交流、传输的底层共识协议。在诸多的以区块链为基础技术的虚拟货币中,有一种虚拟货币叫作以太币(Ether)。以太币所在平台叫以太坊,以太坊的真正价值不在于以太币,而在于该平台拥有可编程语言应用功能——“以太脚本”,是一个具有开放性、通用性的智能合约终端应用开发平台。Ether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区块链为基础设施,为不特定第三方开发应用提供通用性基础支持的平台。以太坊平台的尝试已经具备当初互联网TCP/IP互联网底层协议的雏形。随着区块链技术结合各应用场景成功开发和初期以比特币应用给大众所带来的普及,未来区块链应用场景中每个节点终端的可编辑解决方案一定会出现,人人上链展示其独有价值和分享价值将可能变为现实,真正的“分享经济”时代大门已经打开,其中Token也是核心。

未来的区块链应用场景中,Token不再是被炒作的比特币、瑞波币或者什么币,而是人们实现自我权益确认、进行价值传递、累积个体信用、达成智能合约的电子身份钥匙。前文说过,区块链可能打破目前的大数据信息孤岛,使得人人愿意分享自我产生的有价值信息和数据。区块链使得数据产生、传输过程的确权变为可能,数据的不当使用痕迹追溯变得简单。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机的出现,也使得“分布记账”的优化升级变得更加容易。量子计算机打破信息互联时代的二进制算法,在0、1及0和1叠加状态指数级超越目前计算机的算力,未来很可能出现,跨国的国家政府间的大型量子计算机作为分布记账的巨型节点,在全球同领域、行业计算机节点之间自动同步追溯和认证。公司、企业及个人在链上DAO、DAPP的行为,由密码数字指纹标注其唯一性数字人格身份,在属于自己的Token终端,根据权益确认、交易的法律关系格式化文本提示,写入自己的需求、创意思想、标的物信息、交易要约等,通过公钥密码加密发出要约并匹配的交易后,合约自动执行。交易的任何一方持有私钥并通过可识别身份智能Token终端编辑每一项拟发起交易权利、义务内容,经过链上匹配,构成链上智能合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双方履行智能合约过程中出现违约,链上的巨型节点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居中自动裁决的功能,自动裁决过程会自动收集、检索、核实交易双方链上交易留下的证据、痕迹。超过自动裁决范围的法律争议处理,可由线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补充。Token与虚拟数字身份融合,很可能成为链上价值传递的电子身份钥匙,该Token身份钥匙可随时随地进行价值的创意方案发布、交易要约、智能合约履约及交割确认,甚至结算,托根(Token)将成为每一个人的数字权益仓库。以托根权益为代表的智慧财产必将突破目前的专利、著作权、商标等传统的知识产权范畴。一个链上可追溯、链上市场价值可确认的托根权益价值链会极大激发创新思想涌现。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其他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实施,为日后数字资产、链上网络新的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打开了空间,数字资产、虚拟资产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典中得以确认。数字资产的权属确认、使用频次和价值传递的技术载体核心就是Token的开发,以及与大数据的结合应用。

未来的每一个公司、企业及个人都可能拥有很多托根资产,每家企业、个人都在各自擅长的行业、领域基于数字化托根资产累计着自身的信用和财富,同时,在累计托根信用的同时所产生的数据本身,再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可追溯性、区域DAO应用场景的共识约束机制获得数据确权、量化,甚至使得数据源的使用流转频次及价值的递减确认成为可能。产生、持有数据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更有意愿和动力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融合利用。数字化托根资产将有可能改变目前《公司法》股本、股票及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另外,公司的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源,生产要素的配置围绕生产资料、人力资源进行配置,未来链上托根资产的私人保护得到法律确认的情况下,个人和企业所掌握的生产资料、资源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将打破各种中介、传统熟人关系网、行业圈子的“人格”化配置局限,以信用、效率、公平、价值评价共识为核心的数字化资产价值交换会革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资源配置关系、资源占用关系,一句话,将可能改变我们现有的生产关系。托根经济的发展和托根资产的多样化很可能促进物权形式的变化,丰富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托根资产成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有法律基础,但是当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结合后,超出生物意义的炭基生命且具有自我学习、分析、行为能力的智能硅基“生命”等强智慧机器人链上、链下可能自动产生的托根资产、数据、交易,甚至侵权等法律行为,那么谁是物权、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或客体呢?强智慧机器人是否可能成为《物权法》意义上拥有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公司可以成为法律的拟制人格主体,那么硅基生命智慧机器人与所使用、控制它的炭基生物生命主人之间是否也可以成立代表或代理关系?随着智能硅基机器人的超强自我学习能力提升、各种应用甚至情感互动场景的算法模拟,炭基生命的生物人是否具有对所“拥有”硅基“生命”智慧机器人的所有权控制力呢?会不会出现硅基智慧机器人反客为主拥有和控制人类的现象发生?这些问题将在后面的章节进行生命哲学意义上的初步探讨。

托根数字资产的多元化会极大激发人类的智慧资产大爆发。托根资产将不再依赖任何一个第三方去评估其价值,完全基于链上信用的积累进行更为自由、市场化的要素配置。“公司”这种几百年来的法律形式很可能发生变化,托根资产很可能变成比股权资产更有价值的数字资产,托根资产不排除未来可以进入资产负债表,甚至进入会计准则,成为财务报表可确认的会计科目,未来公司的组建设立、登记变更、股本缴纳、资金的募集变得数字化、托根化是完全有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主要有两种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未来“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概念模糊化、去量化定义很可能成为趋势。公司上市是为了融资,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是为了解决价值发现和价值传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是因为需要一个“中心化”的权益确认平台。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在不同应用场景的开发,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以后,公司的发起设立、资源配置与治理、资金的募集及上市很可能发生本质的变化,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可能不复存在。

Token的应用场景不仅仅局限于交易,还可能极大地促进创新思想的爆发。在Token可以成为每一个人唯一电子身份钥匙的情况下,拥有新技术、新思想、文化新创意的个人通过Token可编辑终端,写入自己有价值的新技术方案、文化创意方案,可以通过明码标价在链上寻求有投资或合作意向的对象。而且不用担心自己的创新思想被窃取,区块链的时间戳、政府间巨型分布自动记账节点加上全球验证,保证侵权者面临随时随地被清算的巨大法律风险和链上信用破产风险。未来的个人、企业链上信用积累是一个链上交易主体的身份价值标签,将会极大降低道德风险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托根(Token)经济的到来,意味着个人的“黄金信誉”时代来临,任何不珍惜个人信用、声誉的行为都将被记录、追溯并永久留在每一个人的Token权益仓库,如同打在每个人脸上的数字价值标签,影响着每一个人,重塑未来社会的新秩序。

Token电子身份钥匙不仅仅代表了个人的价值权益库,也将会成为其他政府治理社会应用场景中诸如交通违法、环保、公益等诸多领域的信用库。Token的应用场景开发使得每一个企业和个人都拥有了立体的数字化人格。人们在享有科技带来的便捷、安全的同时,高昂的链上违法、失信成本将成为个人强化其内在的约束动力和压力,有助于建立友好、安全感强的社会秩序。

区块链技术的DAO应用场景研究和开发必然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未来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炭基生命主体、拟制人格的公司、企业法律主体,还很有可能出现远超炭基生物主体、拟制法律主体信息处理能力、执行能力的链上硅基法律主体。我们的交易对象很可能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是一台具有心智、超强学习能力、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甚至情感交互的机器。未来,不难想象,人类的立法模式、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界定都可能发生颠覆性变化。

托根(Token)经济的发展最终也必将引发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侵权法》及金融法规在内的一系列立法变革。首先,托根的应用场景开发使得各行业、领域的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方式发生彻底改变。拥有更多专业技能、创新思想的个人通过链上发起创业项目变得更为简单和现实。每一个股东的身份不一定要在一个中心化的机构进行登记,每一个人的Token数字指纹身份是唯一的、可识别的,形成共识的过程是安全可追溯的,5G时代已然到来,参考高德纳公司就技术成熟度的平价曲线,展望未来10年左右6G时代到来的极大可能性,链上办公、链上谈判、链上签约、链上测试、链上认购……并非完全是幻想;传统公司的设立、生产组织、人事招聘、合同签订、会议办公都将发生革命性改变。人类将迎来一个思想和智慧深度价值化的时代,个体的学习能力及知识价值转化能力将决定着未来的财富厚度。

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生命哲学思考

2017年可以视作区块链“元年”,它的“始祖”级应用比特币更是过山车般地考验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想象空间。这一年的媒体、饭局,甚至公司会议,几乎人人都在谈论区块链,甚至有人从“工业革命”的高度撰文讨论区块链。笔者认为,区块链本身不存在革命性的技术,但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出现,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结合很可能意味着一次信息价值化技术革命。以往的工业革命毫无疑问都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代表着人类战胜自然的成就与豪迈。与此同时,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也不断论及两次工业革命分别对应着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工业革命的成功引发不同国别盟域的民族为获取更大的资源、生存空间产生了利益冲突,当冲突通过贸易战、谈判无法得到解决,最终总是以战争的方式解决,战争废墟下的利益格局得到调整后,人类通过不断重复的自我反思再形成新的全球治理、发展共识。本次的工业革命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人类在期待技术革新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基于历史经验,开始忧虑是否面临一场打不起的战争。战争意味着秩序的重塑和新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往的秩序重塑如果说是在人类可控的范围,那么本次由技术革命所引发的秩序重塑很可能失去人类的控制,也就是说,我们的忧虑不应该仅仅是“战争”本身,或许我们需要考虑我们人类自身是否在挖掘人类自身的坟墓,以及思考如果避免这种灾难场景变为现实。

在开始讨论区块链、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之前,我们必须静下心来看看我们人类究竟需要什么,而这涉及人性的本源性思考。人的行为与心理涉及宗教、哲学等诸多学科。笔者不是研究这方面的专家,只能在已有的认知基础上,从东西方代表性文化的视角,尝试梳理我们正在经历的这场技术革命,以及它与人类内心文明认知的冲突线索。

人与技术一直以来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技术的产生服务于人。有个问题不得不去回答,就是技术来自哪里?科学家可能回答,是来自人类的不断探索和思考。那么我们人类如果不探索,或探索的方向错误了,那个可以服务于我们的技术存在于哪里呢?是不是有一个地方存放着我们科学上所认为的“真理”呢?这个科学“真理”宝库就等待我们人类去探索。理论上讲,科学上的“真理”是客观存在的,而真理又在哪里呢?真理本身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太大了,大到自有人类以来就没有结果,正如人从哪里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不过不用悲观,如果我们结合当下正在发生的事情,或许可以更接近明白真理是什么和真理在哪里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我们尝试着理解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可能给我们人类带来什么。

如今区块链实际上在改变着人类的“共识”形成机制及评价机制,面对距离强智慧硅基生命越来越近的AI技术发展,我们人类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被取代?2017年3月,霍金在接受英国《泰晤士报》采访时,曾发出警告“人类需要控制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以防止它们在未来可能对人类生存带来的毁灭性威胁”。这种警告是不是杞人忧天?对比20世纪的“克隆”技术,从1997年第一头克隆羊“多莉”诞生,同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就发布了《关于克隆技术的决议》,明确指出不允许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不少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限制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法律、法规,直到今天“生殖性克隆人”仍然为各国所禁止。克隆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哪一个对人类的风险更大呢?克隆出来的生物人,必须经历一个自然生长、接受教育的过程,受其所成长、教育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所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克隆人依然是可控的。百度百科对强人工智能的定义是:强人工智能观点认为有可能制造出真正能推理(Reasoning)和解决问题(Problem-solving)的智能机器,并且,这样的机器将被认为是有知觉的,有自我意识的,可以独立思考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体系,有和生物一样的各种本能,如生存和安全需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一种新的文明。按照这个定义,未来成熟的人工智能不仅仅可以实现人的能力,而且远远超越人的能力。更为关键的是,人工智能生命拥有自我深度学习和逻辑分析推理能力。试想,当一个人工智能硅基“生命”按照它基于历史数据自我学习、推理演绎出来的判断,作为行为的价值判断基础,对于机器硅基生命而言,它的主观心识中既不代表恶,也不代表善,是完全基于历史数据做出的所谓“价值”判断,这会带来极其不确定的未来场景。人工智能硅基“生命”设计出来后,它不需要经历生物意义上的成长过程,不受亲情、师生、朋友、邻居、领导与下属等伦理、社交道德及情感关系的束缚和影响,其唯一的成长过程就是快速地学习、演绎,强人工智能硅基生命的价值观除了不时从周围输入、处理和判断输出信息外,计划不受环境条件的软硬约束,它的价值判断来自算法模拟,算法模拟来自数据,而数据永远是有历史的,但问题是,在没有伦理、社交及情况的环境软约束条件下的AI算法模拟会多大程度上不受历史约束呢?我们认为,价值判断是不可量化的,也就意味着不可通过算法模拟完全实现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判断,如果可以,也是基于对历史场景的模拟或一定条件下的模拟利用,否则对于未发生场景的价值判断算法模拟将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人工智能可能会产生信用,但不太可能产生信仰,信仰当中有复杂的文化和宗教哲学背景,信仰对人的价值判断会产生很大影响,从而系统地影响行为模式。强人工智能可能会掌握人类有史以来全部的宗教、哲学、科学、文学知识和信息,但能否让强人工智能完全遵循人类的需要去行事是另外一回事。当强人工智能掌握了几乎全部的人类科学知识,自身会否成为科学发明的主体,会否反过来规划人类的一切,从而视人类为客体?人类对宗教、哲学、自然科学的掌握是靠逐年的学习积累,不断纠正自我认识和行为去实现自我,其中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共同的信念对行为和目标实现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会有文化认同的共同信念吗?如果没有,就会出现反客为主的问题,也就是由技术一直为人类所用演变为人类被技术所控。这不是杞人忧天,技术与人类的关系史无前例地走到了十字路口。

强人工智能无疑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会产生“真理”的机器,似乎比人还不可思议。人类在其漫长的成长进化历史上,第一次将自身产生的科技与“人”自身的生命联系得如此紧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而哲学总是伴随着宗教,宗教与哲学问题相伴而生。哲学和宗教都是人类对宇宙万物演化规律的认知,属于形而上的指导和教化,以满足人类智识和精神拓展为使命;科学更多地在于其形而下的功效和应用,满足人类物质与实用领域的拓展;哲学、科学、宗教的共同特征都是围绕“人”这个主体来的,都是人类从生产、生活的实践中提炼出来再服务于人类的物质、精神需要。

每一次科学技术的发现,都会带来人们认知的发展,促进制度变革、形成新的人类共识约束。在正确的、善意的功用层面会带来好的效果,否则就是错误甚至灾难!这也是技术革命总是伴随着诸多新问题、新矛盾出现的根本所在。从人存在和发展的功用角度看,真理也好,科学也罢,都有好与坏、善与恶、正与反之分,否则功用则无法在“用”的层面正常运转。(www.xing528.com)

技术发展的脚步不因我们的担心而停下,这个世界本身是均衡的,区块链的到来几乎与AI技术的横空出世同步,我们相信,区块链就是AI的缰绳套。量子计算时代,中心化的政府功能可能更加强化,政府甚至跨国间政府或非政府阻止完全有可能通过立法把AI的链上DAO社区全景无死角对AI的设计、生产、装配及“硅基生命”诞生,再到学习进化、实施行为、与“炭基生命”的交互等进行监控治理。未来,区块链必将与数字化的人工智能相结合,在带给人类生产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扰,技术能否解决会产生“智慧”的技术问题,将面临史无前例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必对未来抱有太悲观的看法,世界本身自有内在平衡体系,再说还有区块链这个缰绳紧紧地攥在我们手中!

“区块链”带来的是数字化革命

百度百科中数字化的含义是指,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国际知名信息技术咨询公司IDC[8]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数字化发展报告》从“数字经济”的角度尝试给数字化进行定义,认为数字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Gartner公司认为数字化是信息由模拟形式变成数字形式的过程。[9]目前各界对数字化并没有形成共识,更没有标准的定义,但数字化的趋势及产业数字化转型是不争的事实。我们认为,从区块链技术及其要解决的问题角度看,数字化的核心是数据的市场化,数据市场化的核心是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化的核心是数据在法律上的可确权、审计上的可量化及交易中的可定价。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即所谓的“数字产业化”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权属性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信息和数据的孤岛状态是常态。基于信用的交易的发生必须得到第三方或政府的强中心化背书,这是“信息互联”时代或“数字产业化”时代的典型特征。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或将改变这一切。我们不认为区块链会带来完全去中心化,这不是未来的方向,但基于产业链或产业联盟的有效去中心化一定会发生,这将给产业链的“数据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影响,以Token为载体的产业链上信用代币数字资产、智能合约将有助于建立行业、产业的数据、信用流动的大市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化真正给企业自身独有的价值提供全方位保障,“产业数字化”才能真正到来。

区块链与法律监管及“链改”法律实务展望

虽然人们对区块链的认识主要是从比特币开始,但代币类区块链应用场景并不是未来区块链的核心应用。区块链本身不是一项独立技术,而是一种技术组合,包括非对称加密、时间戳、哈希函数及共识机制等。比特币在近10年来的应用中尚未被“黑客”大规模成功攻破过。区块链技术组合在比特币应用场景中的“分布数据存储”“竞争性记账”(俗称“挖矿”)及链上公开节点验证机制给全球几千万链上数字资产钱包[10]拥有者之间带来了“信任”,这种能够重塑“信任”的共识模型很可能给未来人类商业、社会治理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某种颠覆性影响,这是本文讨论区块链应用场景法律关系实务的基础。

所谓“链改”并非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概念,而是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在目前阶段实体产业有限的应用当中,解决部分产业链上“信用缺失”“信用链条”叠加、较长或“无信用背书”等阻滞“价值交换”机会或增加“价值交换”成本等交易摩擦问题过程中,在已有互联网网络基础上,由产业链上各节点共同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链上方案设计、规则建立、执行、验证及追溯机制等升级改造,实现部分或全部“去信用中介”“去信用中心”或建立链上信用共识机制等以促进、优化链上节点之间交易活动为目的的综合称谓。根据目前区块链+产业应用场景的有限实践研究,类似比特币的公共链应用与中国的信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尚存在诸多现实冲突,产业联盟链才是现阶段区块链+应用场景的重点领域。如前文所述,产业联盟链的区块链成熟应用涉及功能类Token的开发,主要涵盖合同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公司法、证券法、侵权法律关系及网络存证等相关规则的建立、规范和执行。就目前的初始应用场景“链改”而言,主要还是围绕资金流展开,无法以功能类Token开发应用为核心。在目前技术阶段的产业区块链改造项目中,与产业供应链贸易结算相关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已多有落地,如在TCL集团的产业区块链项目中,TCL集团将与其体量相当的供应商共同的客户纳入一个资金清算链中,通过区块链+行业上下游购销进行链上合同关系确认及清结算,大大降低了重复支付、资金占用及相关财务成本。链上清结算背后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履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移的法律保障基于链上的公开、透明、可追溯重建了彼此间的合同信任,大大降低了财务及法律成本履约风险。

前述区块链的初始应用场景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根据供应链金融界对供应链的定义,目前我们还处于供应链金融3.0时代,即电商集团和金融机构并力合作的“物流金融化”,核心企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最大程度的数据共享,金融服务对象由金融零售转向批量金融。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和运营将有望把供应链金融带进4.0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金融服务在实现高度网络化和组织化的社区中完全点对点的精准安排,这是物流、资金流、数据流完全合一的一种图景,可实现供应链金融生态圈,区块链技术成为供应链金融4.0的底层技术支撑。2017年3月7日,点融网与富金通宣布联合推出一个供应链金融平台,名为“Chained Finance”,这一平台对接制造业中的电子设备供应商、汽车制造商和服务制造商等行业,特别是针对这些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使得供应链金融更有效率,并且可实现线上的批量贷款发放,链上合同、融资、债权债务转移法律关系集约而结构化,财务合规及法律合规风险、成本等大大降低。

显而易见,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场景目前尚处于区块链应用1.0版本的初级阶段。随着产业区块链应用的深入,实现产业链内的数据共享完全可期。数据的价值互联首先在产业链内的企业间实现,随之而来的就是产业链上DAO[11]社区建设。DAO社区链上节点成员刚开始可能主要是上下游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DAO社区建设的完善,外部法律合规、审计、资产管理及C端、B端用户的加入,DAO链上Token的发行、流通就不再符合“94禁令”的立法精神,“94禁令”是否会顺应技术应用发展需要放开值得关注。实际上,即便“94禁令”不做修改或放开的情况下,随着区块链在产业联盟链的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企业集团、企业产业链DAO社区链上的代币发行募集资金、流转并用于链上预设资金调配使用规则的企业生产经营,也不应该定性为“非法集资”,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与产业结合的Token代币发行在与底层产品、服务结合的发行、链上流通过程中,如果Token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链上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承诺保本付息的回报承诺,具有以“行为”数据为“挖矿”获得Token数字资产投资属性或者主权货币资产与数字资产的对价置换,那么法律将很难对ICO的发售、流通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ICO是否涉及《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笔者不在本文做进一步分析。但笔者认为ICO发售、流通很难符合这些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涉及法律对“证券”的定义和认定,而目前中国的《证券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中没有对“证券”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最大的问题之一。其次区块链技术的产业应用场景下,可追溯、可确权、透明性是其主要特征,“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目的及资金流向、商业利益转移完全可实现时时、动态监管。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非《刑法》罪名的行政执法称谓及认定可能也面临着监管立法、执法的规则重塑;另一方面,虽然具有底层产品、服务备兑基础的产业链应用场景不构成前述的各类罪名,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合法或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94禁令”将ICO发售定性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反该部法律。简言之,笔者认为未来就Token的分类监管涉及《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刑法》及民事、商事证据等系列规则的重新建立。

未来区块链技术产业应用场景中的“链改”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产业“链改”重点在于“有效去中心化”,链上各权重节点的授权、预警规则、确认及追溯等需要合法性程序思维设计保障;同时链上交易的记录、存储、取证、输出及使用等需要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去认定及进行权利义务关系配置。如果涉及Token的发行,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未来监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监管规则。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保障的技术有效性,在满足现有证据规则的前提下,已经得到法律上的合法性确认。未来随着区块链产业应用场景的拓深,区块链与各种客观事实结合后的可确权、可追溯、可量化,甚至可审计的技术有效性会逐步得到越来越多法律上合法性的确认。(2)责任共担原则。加入产业区块链应用场景中各企业节点以追求“共识”最大化、交易流通摩擦最小化为目标,共同的信用机制减少了“信用成本”“合规成本”,润滑了“交易摩擦”,从而易于达成更快的交易共识,但这种“共识”具有明确的“内部性”,随着产业链的发展整合,进入链上的资源会越来越多,链上行为可能会影响甚至侵犯链下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反链上商业垄断),甚至不排除违反行政监管法律、法规或触犯刑事法律,当链上共识机制影响到产业链上外部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链上各节点,尤其是权重节点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连带共同责任。(3)共同建设。前文述及产业链是区块链1.0阶段容易落地的应用场景,随着区块链共识机制的不断完善、应用场景的增多、产业区块链技术自身的不断升级,尤其是随着功能性Token的开发应用,链上会需要不断有新的维护和升级需要。原有的链上规则需要根据链上应用的拓展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甚至根据新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和重建。这需要链上成员节点协调一致的投入,那么一份权利义务配置、程序设置清晰且有一定预见性的链上权重节点之间的章程将显得非常重要,以之作为技术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共识保障。

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区块链技术对产业供应链上数据流市场化的促进,行业产业内的数据信息孤岛状态首先就打破,而数据是物联网(IOT)[12]、人工智能(AI)[13]的血液(未来的诸多新兴产业如云计算、无人驾驶、生物医疗及智慧城市建设都需要数据的法律合规建设)。没有数据之间的即时共享就没有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实质发展,但数据流通与共享的前提是数据价值在法律上的可确权、证据上的可追溯证明、审计上可量化和可定价,否则数据的真实性、价值化、财产确权就没有现实基础。一句话,没有数据的市场,就没有数据的共享,就不会有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经济!区块链技术的横空出世,生逢其时,区块链技术的产业化开发应用为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输出和交易的真实性存证、追溯、确权、财产化提供了绝佳的解决方案。因此,区块链极可能会成为建立“数据市场”的关键技术,没有数据的市场,就不会有以人工智能和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规模化应用。可以说,区块链及区块链应用的法治化建设与智能制造产业的成功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实施,为日后数字资产、链上网络新的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打开了空间,数字资产、虚拟资产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典中得以确认。基于法律的保守传统,同时又基于技术的革命性发展需要,如果更加大胆地去展望未来,区块链DAO社区链上数字资产、Token代币及功能性Token资产属性的发行、流通,数字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数字资产管理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完全存在乐观可期的法律空间。

境内外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资产法律监管分析

数字资产与区块链技术有着天然联系,数字资产的背后是数据,如果没有区块链技术,数据对所有者、生产者而言只是信息的流通和汇集,人们无法根据信息和数据从事有效价值传递行为,数字资产也就无从谈起。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和应用,使得信息、数据生产者的法律权属确认变得容易,信息流通、汇集、挖掘、使用追溯存证有了有效的技术保障,能有效打破现有互联网对数据“谁采集、谁使用”的潜规则,数据收集、数据分享的价值确权、价值量化、价值传递带来由“信息互联”向“价值互联”的时代变迁!区块链的基础设施依然是互联网,价值互联是信息互联的升级,价值互联的链上核心是围绕“Token”作为代币、功能性数字资产、证券类数字资产的开发和应用。其中以Token智能合约开发为代表的证券类Token应用在境外早有监管。美国政府已经对Token数字资产发行、交易、代理及销售进行了分类监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Token的代币类发行、交易,以太坊为代表的功能类Token数字资产发行及交易,以及以Overstock发行Token类股票为代表的证券类Token发行、销售及流通均已纳入了美国法律监管体系。2018年9月10日,美国的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甚至第一次用美元主权货币信用对基于以太坊平台发行的Gemini Dollar、Paxos Stan[14]两种数字货币进行了政府信用背书。2015年12月16日美国证监会批准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在线零售商Overstock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以Token数字证券为载体的股票,标志着证券类Token数字股票资产替代传统股票时代正式到来。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了《关于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15],该《声明》根据参与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的主体不同,暂时分为两类进行牌照化或注册式监管,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类主体,如果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基金的,须有第1类证券交易牌照并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如果该类主体投资组合管理的虚拟资产构成管理“证券”及“期货合约”,则需要申领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并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针对“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除了须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类牌照或注册外,还需要符合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16]的监管指引。香港证监会针对ICO代币发行、销售及交易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该《声明》指出:凡是所发行ICO代表相应公司的股权、债权或债项及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均视为“证券”,均需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未取得牌照或注册的ICO发行就属于违法,应当停止发行。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规定ICO代币发行须接受反洗钱、反恐怖分子资助等审查。香港证监会出台的监管政策表明,目前,ICO代币发行的监管仅限于有底层资产或备兑基础的代币发行,没有底层资产支持的纯代币发行并不会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相比境外主要区域的分类监管,中国大陆对ICO代币Token发行、交易及销售的监管比较简单。对区块链应用场景中的权益载体Token代币类、功能类、证券类等发行、交易及销售没有任何规定。以前文所述的“94禁令”为代表的ICO监管政策,确实对稳定当时国内的ICO发行乱象、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各国区块链应用场景的深入演进,对应底层资产的Token数字资产发行通常为初创类公司,尤其是具有新型科技创新的创业公司,以及未来相当体量的产业链区块链应用中的Token数字资产的发行、流通是大势所趋,对Token的分类监管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管理规定》或《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15日正式生效。《管理规定》可视为国内第一部与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相关的监管行政法规。此前的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33号文件,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监督执法工作。原《征求意见稿》23个条文,正式通过的《管理规定》共计24个条文,《征求意见稿》与正式通过的《管理规定》最大的不同是,《管理规定》大篇幅增加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法律合规要求,与《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立法要求高度一致。《征求意见稿》过于强调程序性规定和执法要求,对区块链信息安全、用户与区块链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太明确,正式颁布《管理规定》弥补了前述不足。《征求意见稿》和《管理规定》均包括区块链服务及其提供者定义、服务提供者的自律和备案要求,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禁止性规定、执法监督和检查等。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及提供者的定义、备案要求看,立法监管逻辑停留在“信息互联网”时代的政策模式,而产业+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中,“信息服务”不是区块链的主要特征。正如前文所述,区块链分为公共链、联盟链及私链等形式,其中联盟链是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容易落地的区块链应用形式。不论是公开链、联盟链还是私链,区块链的核心价值都是增加链上各节点间的透明度和信用度,促进价值流动。立法和政策重点应该着眼于将技术对“信用模型”“价值流通”的有效性转换为法律上的合法性。区块链的主要产业应用场景中,链上的信息主要来自链上各节点之间的交易行为[17],区块链的服务提供者主要来自“链改”项目中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支撑和升级维护。另外,《管理规定》把区块链信息服务定位在“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也有欠缺。首先“社会公众”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立法定义;其次区块链的信息服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的价值确权、价值审计及价值联通,其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Token作为信息、智能合约、数字资产的载体更是核心,《管理规定》对此均无涉及。

笔者认为,政策或立法监管的立足点应该有利于新兴技术推广应用,维护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管理秩序,“区块链+”应用的核心是“Token”的开发,要么是代币类、要么是功能类或证券类。基于国内的实际情况,禁止代币类Token有现实意义,但“94禁令”已经让市场“谈币色变”,并让有真正需要区块链产业应用的企业、机构对“Token”的开发应用趋于过分保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笔者建议,基于功能类和证券类“Token”的开发应用纳入监管是完全可行的,原因如下:(1)ICO发行类似于初创项目的“众筹”,虽然区块链技术天然适合众筹,但国内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往往成为“灰色”地带,甚至非法地带,“94禁令”一定范围内可维持现状。(2)功能类Token主要对应产业联盟链应用场景,联盟链的各节点企业一般是具有行业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企业,部分还可能是颇具实力的上市公司,如果没有“Token”的开发应用,链上的“共识”机制链条就不完整,区块链重塑链上“信用模型”、促进价值交换、数据市场化的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可以说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产业应用场景被大大限制了。(3)产业联盟链上的Token开发兼具代币和权益的双重功能,一般会对应相关底层产品、服务或资产,“94禁令”之外,急需监管政策或立法对产业联盟链的“Token”开发做出及时回应,以适应区块链技术最新应用场景需要。

在当前国际、国内信用紧缩的大背景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错配已比较严重。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全球央行主导下的信用扩张都到了极限,如果以“Token”为核心载体的数字资产、智能合约能让每一个人、每家企业实现“知识即商品”“数据即资产”,那么将极大激发社会的原创动力,迸发极大的创新活力。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更希望立法有一定的前瞻性,给技术驱动下的革新预留实践的空间。另外,从投资的角度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扩张均需要建立在投资收益率的条件下,资本过剩与信用短缺的矛盾越发突出,是否有可能利用区块链可追溯、公开透明及不可篡改技术特征重塑和增加“信用模型”和“信用供给”,把技术上的有效性,通过政策、立法、司法转化为法律上的合法性,为实体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

【注释】

[1]即电子货币双花问题-double expends。

[2]这里的共识特指通过分布式记账把每次交易放到区块链主链产生信用的过程。

[3]https://www.r3.com/(2018年2月23日14:40分登陆)。

[4]申屠青春主编:《区块链开发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5]https://www.cnblogs.com/yangjiannr/p/Consensus.html(2018年2月24日10:53分登陆)

[6]比如电驴之父也是瑞波币创始人Jed.McCaleb-杰德-迈克卡勒伯创立的公司开发的以实现不同线上数字货币流通为目的的跨链数字货币系统“interledger协议(ILP)”。

[7]http://www.8btc.com/token-is-the-key(2018年2月21日8:52分登陆)

[8]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IDC认为2021年,全球至少50%的GDP将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数字技术将全面渗透各个行业,并实现跨界融合和倍增创新。同时,IDC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数字化知识和技术进行社会生产力的重塑,其核心是各行业企业通过数字化成为“数字化原生企业”,从而获取并强化竞争优势。

[9]高德纳公司技术术语表-IT Glossary。https://www.gartner.com/it-glossary/

[10]2018年11月22日7:00登陆,https://bitinfocharts.com/bitcoin/截至目前,全球拥有1700多万比特币钱包,而全球已发行的虚拟货币有2000多种,以目前比特币的价格计算,其市值也达到了790亿。

[11]DAO即Decentralized/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或分布式自治社区的缩写,是种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链上互信机制的组织结构形式。

[12]Internet of Things,万物互联的意思,是本次信息技术革命中的重要技术之一。

[13]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是本次信息技术革命中的重要技术之一。

[14]https://www.dfs.ny.gov/about/press/pr1809101.htm,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官网。

[15]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8PR126(2018年11月18日17:40分登陆)

[16]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openFile?refNo=18EC38(2018年11月24日8:55分登陆)

[17]现阶段产业链的应用当中,信息主要来自各企业节点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智能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在联盟链和公共链的深入应用,基于数据流、资金流、物流为内容的权利义务配置,以Token为载体的智能合约将产生大量的数字资产,并形成立体的链上合同关系、融资法律关系,衍生出证券或功能类Token数字资产发行、流通,甚至资产管理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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